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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文:民法学习论文:略论我国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
民法学习论文:略论我国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
| 文章出自:论文格式范文网 | 编辑:国家法论文范文 | 点击: | 2012-08-07 22:17:05 |

  民事诉讼法总则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同样, 行政诉讼法总则第十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里所指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 理应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行政案件的全部诉讼活动, 即包括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但是, 按照民事诉讼法分则第一百八十五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Journal of Liaoning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第 25 卷 第 5 期2008 年 5 月Vol.25 No.5May 2008· 36·条及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检察机关检察监督的范围具有了一定的局限性, 即只限于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除此之外, 没有任何有关检察机关职权的条款。这种立法上总则的规定在分则上没有得到充分体现的情况, 势必造成司法机关在具体工作中难以协调, 从而使检察机关很难顺利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民事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程序不完善。根据现有法律规定, 检察机关的抗诉监督是通过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级监督来实现的。实践中,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对于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 往往以函转或裁定的形式发回原审法院审理, 其弊端和刑事抗诉案件的发回重审制度有诸多相同之处。将被提起抗诉的案件交给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审理, 即使该法院明知有错误, 纠正起来也会遇到很多困难。
  并且, 法律对于依审判监督程序、检察机关抗诉的民行案件, 人民法院接到抗诉以后启动再审的时间未作规定。审理期限没有规定, 客观上造成了民行抗诉案件的审理周期过长。
  现行民事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的方式过于单一,不利于检察机关实行监督。民行检察监督方式即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具体途径和方法。现行民事诉讼 法 和 行 政 诉 讼 法 对 检 察 监 督 方 式 的 规 定 都 只 有 一种———抗诉。抗诉制度作为民行检察监督的唯一方式, 经过十几年的具体应用已逐步得到规范, 但抗诉制度属于事后监督机制, 对于常态下的民事诉讼活动没有任何干预,因此, 对于在裁判生效之前的审判环节, 即使法院存在司法不公、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情况, 检察机关也不能进行及时纠正, 只能等到判决生效之后经过提出抗诉进行监督, 这是抗诉制度的一大弊病。
  民事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的力度不够, 不能更好地体现诉讼的价值目标。司法公正是诉讼的最终价值目标, 也是民事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制度设立的根源。我国设置民行检察制度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对审判权的约束最大可能地确保民行诉讼司法公正。但是, 民行检察监督的力度却与设置这项制度的预期目标存在相当大的距离。由于在立法上对检察机关抗诉之后如何进行监督没有任何规定, 客观上造成了民行检察监督的力度不够。对于某些抗诉后法院再审不予改判的案件, 抗诉的结果仅仅是启动了一次再审程序, 监督显得苍白无力, 形成了检察机关抗诉, 法院再审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无从监督的被动局面。因此, 建议立法上对检察机关抗诉后的监督内容加以规定。
  完善我国民事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制度的几点思考对于我国民事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制度的现状及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完善。
  明确民事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的范围通过修改我国的和的相关规定, 规范民事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的范围。笔者认为对民事行政执行的监督也应明确纳入民事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范围之内。因为在民事行政案件执行中消极履行职责或者滥用执行权的现象相当普遍, 执行乱的问题比较严重, 如错误执行案外人的财产、超范围执行、执行标的错误等, 这不但侵害当事人甚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执行难。所以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 也能进一步规范执行制度。
  规范民事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制度的程序性内容法律应对于依审判监督程序、检察机关抗诉的民行案件, 在人民法院接到抗诉以后启动再审的时间和审理期限上作明确的规定, 笔者认为可以依照现有的一、二审审限规定即可。
  拓展民事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的方式, 逐步在我国建立起行政公诉制度鉴于我国现有的监督方式过于单一, 笔者认为可以通过立法明确赋予检察机关事前、事中监督的权力, 增加非诉讼监督方式, 对于法院在裁判生效之前存在的问题, 检察机关有权进行检察监督。
  另外, 当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险时, 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 缺少诉讼主体。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主体代表国家公共利益, 法律允许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诉讼, 将违法行为提交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 正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表现。此外, 从世界范围来看,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和公共利益提起行政公诉是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目前, 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等 45 个国家都在法律和判例中规定有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的内容。不论是把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国家, 还是把检察机关作为单纯行政机关的国家, 都有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的规定。本文来自标准论文网(http://www.bzlun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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