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与再审申请的关系何谓申诉?在不同的法律环境下,有其不同的含义。例如,宪法规定的申诉,与诉讼法规定的申诉完全不同。现行民事诉讼法只在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出现了“申诉”二字,并未对其中的应有含义作出规定。结合民事诉讼法的全文,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中出现的“申诉”二字似应是“申请再审”的笔误。(1989年7月发布)是迄今为止最为全面的有关民事申诉的规定。按照该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申诉也是要求法院对已生效裁判进行再审,但能否再审应由受理申诉的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决定。
这是因为该规定的一个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试行)。民事诉讼法实施后,似乎申诉与再审申请并存。其区别似乎是:凡是以当事人再审申请为由启动再审程序的,称为再审申请;凡是以院长发现程序启动再审程序的,称为申诉。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启动再审的,属申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二条启动再审程序的,属再审申请。两者启动再审的条件是不同的:前者要求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条件非常严格;后者要求再审申请符合法定事由,但生效裁判从结果看不一定“确有错误”。自2008年4月1日后,两种类型的案件通过案号表现出来,前一类案件表现为“监”字号,后一类案件表现为“申”字号。形成这种看似不协调的模式有其客观原因:一是上级法院审判监督的需要。例如,再审申诉只能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但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法院可以对下级所有法院进行审判监督。
二是为了追求司法的公正。再审程序为纠错程序,但有些案件严格按照再审申请处理,难以纠正生效裁判可能存在的重大错误。例如,有些裁判的执行可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当事人不申请再审,或者超过了再审申请时限,或者申请事由不当。87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08.10汪治平,1986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并分配至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至今。其中在研究室工作二十年,主要从事民商事司法解释起草及立法研究等工作,参与了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程序等方面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2006年调任立案庭审判长,主要从事民商事案件的再审申请审查工作,承办、参与的民商事案件涉及传统民事及商事领域的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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