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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文:法律论文: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法律论文: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 文章出自:标准论文格式 | 编辑:论文格式网 | 点击: | 2013-04-26 21:26:14 |

  内容摘要: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包罗家庭成员间的身体、精神、性暴力行为。这不但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存眷。

  关键词:家庭暴力 婚姻法 民法

  家庭暴力主要以殴打、捆绑、践踏糟踏、强行限定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再者就是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楚,最后就是性暴力。以存心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抵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法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的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等一切问题。还存在多方面的因素,包罗历史原因、社会原因、生理原因、经济原因等等。

  关键词:家庭暴力—包罗存心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包罗家庭成员间的身体、精神(情绪)、性暴力行为。其特征是一方动用武力和权利来控制另一方。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是女性。2000年新颁布的《婚姻法》中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但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存眷。从社会性别视角研究社会倾轧( social exclusion )是社会倾轧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主题。近年来,随着社会倾轧研究的流行和深入,一些中外学者开始从性别分析的角度对社会倾轧进行研究。笔者以为可以用性别倾轧概念,即在中国社会转型中,受家庭暴力侵占妇女这一劣势群体被边沿化的机制和过程,来对受家庭暴力侵占的妇女这一劣势群体的社会倾轧现象做出描述和表明,为研究女性劣势群体提供一个新的理论视角。

  家庭暴力被以为是现代化城市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到上海市妇联信访反映家庭暴力的人数,从1998年至2000年分别占婚姻家庭类问题的14.7%、16%、13.4%。新《婚姻法》颁布后,家庭暴力现象得到一定遏制,2002年的比例下降到8%左右,但家庭暴力还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热门和难点。全国妇联本年的一项观察表明,在2.7亿其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发生在夫妻间的家庭暴力,受害者85%以上是妇女;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此解体。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事实上的家庭暴力发生率可能更高。

  家庭暴力之所以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更由于它会成为女性犯法的诱因之一。据江苏省妇联权益部对南通监狱女子分监1477名女犯所作的问卷观察显示,237个女犯家庭存在家庭暴力问题,其中125人的犯法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93人长期受丈夫的殴打、虐待;62人因抗拒家庭暴力犯存心杀人罪。

  家庭暴力也影响了下一代的成长。研究表明,在暴力环境中长大的男孩,成年后虐待女性的可能性比其他人要大,也更容易犯法。年龄较大的后代则以流浪方法躲避家庭暴力。

  一、家庭暴力的涵义

  家庭暴力目前尚无统一界定的概念。有人以为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的折磨、伤害和压迫等人身强暴行为;有人以为家庭暴力是家庭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殴打、凌辱、肆虐,使其屈从;有人以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中某一成员对别的家庭成员在肉体上、精神上、言语上、经济上的虐待。

  我国学者一般以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占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表明(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践踏糟踏、强行限定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有以下分类: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两种。

  按其形式可分为三类:(1)身体暴力。包罗全部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楚。(3)性暴力。存心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

  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抵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法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诽谤、漫不经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工作,是隐性暴力中较常见和隐蔽的做法,而这也是现代家庭中的一个易被人忽视的问题。

  在2004年11月15日至16日召开的“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国际研讨会”上,中国法学会研究人员提交了一部《家庭暴力防治法》建议稿。

  夫妻之间起冲突时,虽然没动手,但却存在不同程度和形式的精神暴力。研讨会上,一份来自浙江、湖南、甘肃三省的“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观察结果报告”还透露了这样的信息。

  报告根据对3543份有效问卷统计分析显示,在夫妻间发生冲突时,有65%的家庭会出现丈夫不答理老婆的现象,20%多的家庭会出现丈夫使劲关门或摔东西的行为,有28%的家庭会出现丈夫辱骂老婆的现象,另有20%左右的家庭中,丈夫会威胁要打老婆。

  而老婆在描述夫妻间冲突时,丈夫的行为“用脚踢”占12.1%,“用东西砸”9.7%,“强迫过性生活”5.8%,“用火”或“开水烫”1.7%.

  研究人员指出,假如将暴力形式分为三种的话,可以看出,精神暴力发生频率最高,身体暴力次之,性暴力发生比率最低。与之相对照的是,在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上,对限定妻女与朋友来往、长期不与老婆说话、长期拒绝与老婆过性生活、讽刺老婆的缺陷弱点等属于精神层面的暴力,50%以上的被观察者并不以为是家庭暴力。而只有殴打、伤害致死、虐待等身体暴力和性暴力为主的行为,被以为是家庭暴力。

  夫妻冲突间的精神暴力问题,成为研讨会上引人存眷的话题。有关人士指出,这种现象应引起充分重视。

  此次研讨会,是为了怀念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三周年而进行的。有来自美国、英国、加拿大、丹麦及中国的150余位与会者参加,从国际范围内深入分析总结了家庭暴力成因、现状和行为演化过程,探究了怎样强化对家庭暴力的行政和司法干涉,并讨论了《家庭暴力防治法》建议稿。该建议稿包罗家庭暴力的定义、社会救济、行政措施、司法救济、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明侠说,提出此草案旨在推动相干立法。“订定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有效保护,预防暴力的再次发生,并确保相干机构落实防治措施。”

  据了解,中国法学会“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涉”项目,汇集了来自公检法机关、大学、研究机构、妇联、NGO的众多志愿者,形成了遍及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反家庭暴力民间网络。自2000年6月起,15个分项目在家庭暴力状况观察、司法干涉观察、家庭暴力个案研究、受害妇女口述实录、媒体反家暴宣传、家暴案件法律援助、网络信息交流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二、家庭暴力犯法的特征

  家庭暴力犯法是家庭及其亲属成员间因情感、经济等导致抵牾尖锐、关系紧张而引发的杀人、伤害等犯法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犯法人一般男性多于女性,受害人一般女性多于男性。就不对责任来看,男性不对责任大于女性,青年不对责任大于老年、少年;从犯法类型来看,杀人、伤害犯法的犯法人、被害人一般均有一定的不对。

  2、从家庭 暴力犯法的诱因看,因“情”而致的多于“谋财”的,婚外、婚前性关系引发的多于已婚家庭,经济欠发达地区发案多于发达地区,文化程度低的犯法多于受教育条理较高的。

  3、从家庭暴力案件的表现形式上看,多是采用打骂、虐待等手段。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家庭暴力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因素,包罗历史原因、社会原因、生理原因、经济原因等等,简单的说,主要包罗下面几个方面:

  (一)传统的封建思想影响。封建传统见解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虽然新中国早已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中根深蒂固。很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以为家丑不可外扬、不告不诉,有人以为夫妻间打骂是家庭内部事,别人管不着,也有人以为丈夫打老婆不会触犯法 律。这些思想都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二)我国对惩治家庭暴力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也是原因之一。事实上,我国对于家庭暴力并非“无法可依”。我国的刑法、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对此都有相干的处罚规定,但是并不完善。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疏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这些都成为了家庭暴力滋生的原因。

  (三)社会的宽容态度造成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家庭暴力向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社区居委会不告不问,司法机关以为家庭纠纷无从插手,即使被打的鼻青脸肿,如不构成伤害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这些实际上都是对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宽容。

  (四)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剧的最重要原因。一方面受害者不肯“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使家庭暴力存在了较大的隐蔽性。一些受害人往往顾及面子,不肯求助于社会,即使希望有关部门干涉,也只想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肯丈夫受法律制裁,这反而导致家庭暴力的渐渐升级。

  总之,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在分析个案的家庭暴力时,我们应当充分了解了上面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才华采取有效的、有针对性的措施来预防和遏制这种丑恶的行为。

  四、家庭暴力的社会现状及危害

  从广义上讲,家庭暴力既包罗应受刑法处罚的暴力犯法行为,也包罗应受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违法行为,还包罗应受民事制裁的一般侵占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从实践中看,构成犯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家庭暴力案件只占家庭暴力行为的15%左右,但却属恶性暴力案件,危害性极大,能被社会所存眷和对施暴者给予应有的制裁。而其他家庭暴力行为虽然也具有违法性,应受行政制裁或民事制裁,但却被视为家庭内部抵牾而忽视了它的危害性,客观上起到了放纵暴力行为的后果。由于长期放纵这类暴力行为,导致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升级。近些年来,在婚姻家庭领域,家庭暴力问题比较突出。一项最新统计资料显示,在北京市去年调解处理的12.7万余件各类纠纷中,因家庭纠纷就占22000余件,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观察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国外家庭暴力状况也较严峻。英国近期的一些研究成果显示,在伦敦北部,有30%的妇女遭受过家庭暴力;12%的妇女在过去的一年报告过家庭暴力。据美国司法部估计,美国每年要发生420万宗家庭暴力犯法案件,其中95%的受害者都是妇女。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影响美国妇女儿童身心健康以致生活安全的重要因素。据观察, 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曾受到过丈夫或男友的虐待,而在一些国家,这个比例高75%.家庭暴力不但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峻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有多少触目惊心的家庭恶性刑事案件的起因是丈夫对老婆实施的家庭暴力或是老婆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而实施的极端报复行为。因此,不管是构成犯法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惩治家庭暴力,是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重要保障,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五、家庭暴力的表现特点

  由于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的内部,受害者往往无力或不肯公开,加之公众的漠视和司法机关的介入不够,从而使家庭暴力与发生在社会上的暴力相比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持久性。

  1、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性是家庭暴力犯法和其他暴力犯法的基本区别。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

  有人以为,假如是出于公道的目标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法。比如丈夫由于老婆的婚外恋而对老婆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标而对后代的肉体处罚。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由于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品德尊严。家庭的各种抵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不然就具有违法性。

  2、施暴者多为丈夫。在家庭暴力行为中,老婆欺凌丈夫甚至勾奸杀夫的现象,从古至今时有发生。但相比之下,更多而且更为广泛的则是丈夫对老婆实施的暴力行为。根据中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老婆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2000年底,在“21世纪中国婚姻展望”研讨会上,专家预测,新世纪男性对女性的暴力将还是婚姻暴力的主体。

  3、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大多数受害人以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假如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抵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真正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的较少。

  4、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由于家庭内部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实施的手段、产生的后果以及造成的危害各不雷同,使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5、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通过对已暴露的家庭暴力进行分析,我们能够发现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家庭暴力实施的时间上具有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抵抗或不肯公开,导致实施暴力行为者越发为所欲为,长时间、反复地对受害者施暴。

  六、应对家庭暴力的对策。

  第一,家庭是社会元素的基础,古代就有修身、齐家、平国、治天下的说法。若家庭不稳定,何他谈安邦定国。于是,建立有效预防控制和制裁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是很有必要的。目前在《婚姻法(修正草案)》已将“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形式虐待家庭成员”写入总则,并辅之以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明确将家庭暴力的内容写入法律。近期需要的工作便是要完善相干法律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内容,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久远目标是建立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在法律中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的救济机构和求助程序、制裁机构、施暴者应负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到可操作性强,执法部门明确、各部门分工明确,让反家庭暴力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第二,增加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重视程度,提倡全社会综合治理,构建整个社会防控和制裁家庭暴力的体系。将它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开展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全社会要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机关、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反家庭暴力之网。比方黑龙江省就把家庭暴力纳入110报警受案范围。要健全社会控制机制,防微杜渐。单位和社区要关心每一个可能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一有事件发生即妥善处理。执法机构要重视家庭暴力的处理,完善执法监督系统,把预防、制止和制裁家庭暴力视为自己份内事。报刊、电视、广播等传播媒体要加强宣传教育,将一些家庭暴力案件曝光,增加公众监督作用。加强妇联等社会团体的作用,使这些组织成为反家庭暴力基地。以期形成一个各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社会网络。要加强对家庭 伦理道德的宣传,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其一,要加强对反常家庭现象和家庭中的不道品行为的舆论谴责。其二,要加强对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的打击,铲除影响家庭稳定的毒瘤。其三,要加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着力提高人口素质。充分发挥当事人亲友对家庭抵牾的调整作用,强化社区、基层法律部门对家庭抵牾的调解、指导功能。加强对家庭暴力犯法案件的打击力度,震慑犯法,鼓舞群众。

  第三,援助和保护受害者是反对家庭暴力的重要措施。家庭暴力发生后一方面要制裁施暴者,另一方面要安慰受害者。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居委会和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及妇联等要重视给受暴者精神上的安慰,及时解决他们的困难。在条件答应的情况下,可以设立妇女庇护所、家庭事务裁判所、家庭暴力救济站等机构来达到这一目标。山东省就率先在全国建立了“家庭暴力援助中心”、“妇女庇护中心”等服务场合,为受害妇女真正撑起服务的保护伞。

  第四,作为受暴者,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暴抗暴意识。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是消灭暴力的唯一出路。

  第五,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崇高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通过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消除封建残余思想,通过各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准,制止、减少直至消灭家庭暴力。

  参考文献

  刑事办案手册 (修订本)

  刑事民事经济办案手册编辑组编 法律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 姚红 王瑞娣 段京连 郝作成编著

  群众出版社

  中国刑法教程 主编:祝铭山 副主编:单长宗 陈兴良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民法学原理《修订第三版》上册

  主编:张俊浩 副主编:刘心稳 姚新华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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