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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论文:法律论文格式范文:浅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律论文格式范文:浅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文章出自:论文范文 | 编辑:论文 | 点击: | 2013-04-26 21:26:02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法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大概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因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由于被告人的犯法行为而遭受损失,附带提出要求被告人补偿损失的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7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法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法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补偿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法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假如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笔者想把人民检察院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由于受到犯法行为侵占而对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个话题放在一边,仅就目前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受理被害人因受刑事犯法侵占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存在的问题发表一些肤见,力图与有识之士探求解决之道。

各级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制约,在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受案范围过于狭窄,审控双方的诉讼成本增加,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从而有碍于法院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永恒主题以及确保社会的安定团结。而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过于狭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法侵占而遭受物质损失大概财物被犯法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此可以看出,被害人可以提起而且能够被人民法院受理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仅限于因人身权利受到犯法侵占而遭受物质损失大概财物被犯法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这两种情况。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77条的规定,笔者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有过于严格之嫌。依笔者肤见,怎样理解因人身权利受到犯法侵占而遭受物质损失大概财物被犯法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中的“物质损失” 一词简直切含义是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关键所在。“物质损失”是确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补偿范围的重要依据,也是人民法院决定是否作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的条件之一。笔者以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物质损失”,是指因犯法行为产生的,被害人在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方面已担当到的经济损失和一定遭受的损失。包罗被害人因人身权被侵占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及财产权被侵占所遭受的直接损失。目前,在这两个方面,均存在一些争议。现分述如下:

一、对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被侵占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争议最多的问题就是对“精神损失”是否受理和予以补偿的问题。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已经确认了“精神损失”应当予以补偿的原则,所以,被害人常常由于自己的精神受到刑事犯法的侵占而提出补偿请求。而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对于被害人因犯法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有充分的来由驳回被害人的此项请求。对于这个抵牾,笔者以为,不应该实行一刀切,应当在判断被害人的精神损失是否为被告人的刑事犯法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后,决定是否予以受理,这也是用“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具体案件的体现。假如被害人的精神损失确实是由于被告人的刑事犯法行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比方侮辱罪、诽谤罪的被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补偿请求,就应当予以受理。反之,应当予以驳回。由于,无论是“物质损失”,还是“精神损失”,只要是因犯法行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就应当答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获取法律救济。诚然,一旦答应被害人就“精神损失”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会随之产生诸如按什么标准补偿、怎么补偿等一系列棘手的问题,笔者也以为会给审判工作带来诸多问题,但笔者从全面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仍坚持以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有限度的答应被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补偿请求并给予切实的保护。

二、对于被害人因财产权利被侵占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争议最多的问题就是被害人因犯法分子的犯法行为而损失的财物,是否可以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因财物被犯法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显然,此项规定不能涵盖被害人因犯法行为而遭受的直接物质损失的全部内容。只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法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大概责令退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过追缴大概退赔仍不能补充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笔者以为,被害人因受被告人的犯法行为侵害而失去的财物,比方被偷窃、抢劫、骗取的财物,也是被告人的犯法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此项损失与财物被被告人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因被告人的犯法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因此,应当答应被害人在没有得到全部补偿之前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虽然,对于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刑事犯法行为所造成的物资损失最及时和有效的救济途径是由办理案件的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予以追缴退赔。

综上,笔者以为,应当将答应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扩大到被害人因被告人的刑事犯法行为在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方面所遭受的直接损失这个程度上。这样做的目标在于节省人民法院的诉讼成本,同时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而且,这样规定也和我国法律建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目标,即切实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财产不受侵占,同时贯彻诉讼经济原则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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