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当事人;非诚信调解
司法审判过程中,调解结案是化解抵牾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司法实践中存在当事人非诚信调解的现象。因非诚信调解案件自觉履行率极低,直接导致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的升高,应当引起存眷。
一、当事人非诚信调解问题发生的原因首先,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合法性审查之间存在抵牾。与判决相比,调解越发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非严格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司法实践中法院极易放弃对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方案依职权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权力,在某种程度上给非诚信调解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
其次,个别当事人存在厌诉、消极应诉心理。个别当事人法律意识淡泊,纠纷发生后往往存在厌诉、消极应诉情绪,产生“尽快了事”、“先糊一糊,以后再说”等心理,调解并非其真实、自愿的想法,调解成为其临时躲避纠纷解决的一种手段。
再次,个别审判人员片面寻求高调解率。个别审判人员对于我国现阶段关于调解的法律法规、政策存在错误认识,同时基于审判质量考核体系的考量,片面寻求高调解率,在一定程度上给非诚信调解创造了条件。
最后,对非诚信调解的当事人缺乏相应的法律制裁。虽然在发现当事人恶意、违法调解后可以启动再审程序撤销见效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但是对于调解过程中非诚信甚至恶意、虚假调解的当事人并没有实质性的处罚措施,当事人非诚信调解无需成本。法律制裁的缺失一定程度上放纵了非诚信调解的发生。
二、非诚信调解问题的应对第一,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方案进行必要的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审判人员要正确掌握、机动运用有关案件调解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联合案件实际情况以及当事人的履行本领,对调解方案进行必要的合法性、真实性审查,以降低当事人非诚信调解的机率。
第二,不停提拔司法水平,杜绝为“调解率而调解”的做法。案件调解应以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为目标,不能基于考核需要片面寻求高调解率,避免因此为当事人非诚信调解提供可乘之机。
第三,建立非诚信调解案件申请执行情况反馈机制。定期对非诚信调解案件申请执行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及时反馈至审判业务部门及承办人,提拔审判人员对非诚信调解的辨别本领。
第四,进一步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和诚实守信道德宣传。不停普及法律知识和诚信教育,使当事人克服厌诉情绪和消极躲避心理,以积极、诚信的态度应对抵牾纠纷的解决,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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