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学是对法律现象形成和运动的机制与规律以及法律体系的功能进行客观研究的社会科学.它兴起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迅速工业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国内社会科学领域内尚属于新兴学科.从近几十年的发展来看,这门学科正日益受到我国学术界的普遍重视,具有很好的发展前景.
从法律社会学角度看当前农村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这里首先应简单阐明一下"法制"的概念.对于法制的含义,通常有两种意义上的理解.一种是静态意义上的理解,即法律和制度.而这里的法制却是另一种含义,即动态意义上的理解,是指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实施的活动和过程.
毋庸置疑,经过长期的努力,我国农村的法制建设事业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农村社会生活的许多重要领域正在逐步走上法制化的道路.但是,在我国,法律社会学目前还主要是被当作一门法学学科,这是因为在我国研究法律社会学的学者多数是法学家,它的产生主要是我国法学界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出于为法制建设服务和繁荣发展新时期法学研究的需要而直接借鉴和吸收西方法律社会学的成果.
然而法律社会学在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这两个方面与法学都有很大差别,而与社会学的联系却十分紧密,因而笔者认为法律社会学不应被归入法学的范畴,而应是社会学的一个分支.们也不能忽视我国农村的法制建设仍存在着诸多的困难和问题,这突出地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关于市场经济的立法发展非常迅速,但是关于农业和农村的立法活动却始终是我国法制建设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农业立法的滞后性,直接导致了农业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致使在农业领域无法可依的现象较普遍地存在.举例来说,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从农业改革开始的,但作为双层经营体制的法律表现形式的农业承包合同至今缺乏相应的法律来予以规范.另外,一些事关农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如对农业的投入、农民利益、农业科技等)也仍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机制.即使是现在已经出台的有关农业和农村的法律规范,也多存在着政策性强而规范性差,义务性规范多而权利性规范少的突出问题,因而农业立法的质量也亟待提高.例如作为我国农业根本大法的,虽于1993年7月就已出台,但由于其规定比较原则和笼统,至今仍有一半以上的农民根本没有听说过这部法律.总之,与农村改革和发展的迫切需要相比,我国的农业立法已不可避免地表现出一种功能欠缺和功能滞后的弊端.
其次,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等现象在农村还相当普遍地存在着.在执法活动中,农村基层的执法人员素质比较差,执法违法、越权执法、滥用执法权对农民理解法律精神和内容时形成错误的引导.有法不依、违法不究促使了农民对法律的功能和法律价值的错误评价.这样,已制定的许多法律在农村实际生活中经常不能真正实施,也就必然造成法律的功能失调问题.
第三,虽然十多年来以宣传、普及法律知识为主旨的普法运动在农村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由于农村固有的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之间所存在的矛盾,加上普法教育在内容和方法上所存在的一些偏差,农民的法律知识和心理难以从根本上得以改变,因而具有现代精神的法律也难以在农民中产生普遍的守法效应.这一点极大地削弱了普法在农村中的社会效果,并阻碍着农村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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