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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论文:试析民事执行中“软暴力”的成因与对策
试析民事执行中“软暴力”的成因与对策
| 文章出自:论文中心 | 编辑:教育论文 | 点击: | 2014-12-17 11:39:46 |

  论文摘要 随着现代城市的快速发展,法律已经越来越深入到人们的生活之中,尤其是民事案件的数量迅速攀升。在民事案件的执行中经常出现“软暴力”的现象,为此我们对其成因进行深入的分析,并对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提出具体的实施策略,供同行参考。

  论文关键词 民事案件 执行 软暴力 实施策略

  案例回放:法院组织集中执行活动,对被执行人周某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人开车引路,法院直扑被执行人家中,被执行人不在家中。在法院撤回的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哥哥纠集村民将申请人的车围住,并让其年老的母亲躺入车中,称其母亲被吓出病来了。申请人无奈,向法院求救。法院带队领导尽管觉察出这是被执行人耍无赖的手段,但鉴于有很多村民围观起哄,为平息事态,维护人民法院文明依法执行的形象,决定将被执行人的母亲送往医院。老太的体检结果可想而知:并无大碍。围观村民虽对事情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但作为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法院,却为此付出了大量的精力。
  又有,某申请执行人因交通事故受伤,生活不能自理。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款长期未执行到位。某日,申请人的妻子将申请人留滞在法院,自行离去。诸如此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直接发生冲突,却以种种理由和行为对法院工作人员施加心理压力,逼迫法院、案件承办人耗时耗力平息事态的事件频频发生,给案件承办人及法院带来巨大的压力。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种俗称为“软暴力”行为的产生和预防进行调研,并提出对策,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一旦发生此类事件,能沉着应对,妥善处置。

  一、执行“软暴力”的表现

  民事执行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的司法活动。对抗执行就是法院在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方法不履行法律文书内容的一种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公开直接暴力抗拒,另一种是利用各种方法计策软抵抗,也就是本文所说的“软暴力”之一。另一方面,执行“软暴力”还来源于申请执行人的行为,申请人利用各种方法给法院施加压力,迫使法院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寻求司法以外的解决途径,让法院承担了社会保障的责任。
  目前,在执行工作中,来自申请人的“软暴力”并不罕见,主要表现为将案件情况向社会公布(上网或找媒体)或者将老人小孩、没有生活能力的当事人留滞法院,其目的就是想引起重视,提出诉求。尽管法院承受了巨大的社会压力,但法院还是通过各种方法满足这些当事人的诉求。
  “软暴力”更多的是来自被执行人的对抗,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躲避执行。在人民法院作出对其不利判决之后,这些当事人首先想到的不是自动履行其应尽义务,而是思考如何隐匿、转移其财产,甚至干脆“人走楼空”,让法院长期找不到被执行人。有的当事人在事前就通过假离婚、假析产等方式,早早将其财产分割出去,待法院执行时,已经什么财产都没有了。被执行人外迁逃匿,甚至举家消失,使法院的判决、裁定形同白纸。
  2.软磨硬泡,拖延执行。这种当事人并不刻意阻碍或暴力抗法,也不用无赖手段,而是随传随到,并积极同法院执行人员交流,同申请执行人沟通,但最终总是以经济条件不行为由拖延履行义务。而这些案件,申请执行人也往往难以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的线索,执行人员尽管推测其有经济能力履行义务,但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有能力而不履行义务,这在讲究和谐执行的今天,似乎很有效果,使许多法院执行人员也对之无可奈何。
  3.以无赖方式阻止执行。有的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将孩子或者老人滞留法院后自行离去,以期给法院造成压力,妨害执行。有的被执行人被带至法院后,在地上翻滚撒泼,如同精神病发状。有的被执行人在执行人员面前装病、装死,或者怂恿家人装病、装死,拖延法院的执行。更有甚者,通过自残甚至自杀等非常手段,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以期望给法院造成社会舆论压力而放弃执行。
  4.上访。在民事执行中,很多被执行人也愿意采取这种方式拖延执行,不管有理没理,先去上访再说。乡里不行去县里上访,县里不行去市里上访,总之是要使得执行人员不停写案件报告、情况说明,使得法院执行工作不能按时顺利开展,使执行措施一拖再拖,以达到被执行人对抗执行的目的。

  二、执行“软暴力”成因分析

  1.少数公民的文化素质还不高,法制意识淡薄。对于相关的法律知识只是道听途说或者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而对于法律的权威性和执行效力却还是知道的少之又少。甚至有一部分人认为,只要不偷窃就是不犯法的表现,甚至还有人认为民事的案件不能够采取强制的手段等等。还有的被执行人在法院执行时,动不动就口口声声说“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等诸如此类的话。同时少数公民的执行观念不够强烈,加上民事执行的工作开展较晚,再加上一些过去受到国家的专政制度的严重影响,从而造成人们不能够理解执法工作人员的工作意义,甚至出现当事人对法院执行人员存在一定的偏见,无形中产生了消极对抗执行的思想。
  2.社会保障体系缺位,法院承担了政府的社会责任。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对于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国家还不能完全保障。许多生活极度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没有生活来源,被执行人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只好运用看似无赖,实是无奈的手段给法院压力。法院虽然在尽力帮助这些弱势群体,但仅依靠法院,不可能解决掉所有的问题。这也是产生“软暴力”的重要原因。

  3.腐败的现象和不正之风对心态的影响。由于社会上经常存在着一些不良的社会现象,常见的有金钱万能和拉关系以及走后门、行贿等现象。由于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经常出现当事人对法院的工作有着较大的不满,常见的有两种原因。第一,缺少对法律的信任和认识,经常出现一部分人认为胜诉方是依靠走后门才赢得官司;第二,缺乏对法律的认知度,经常一部分人认为事情是可以进行通融,找找关系或者周旋一下,从而出现不履行法律文书的情况发生。这些不良的现象对执法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4.法院的执行人员缺乏制度的管理,造成当事人反抗执行。由于法院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经常出现法院的执行力度达不到或者是执行的工作人员素质低下等现象,从而直接导致当事人不执行的情况发生。造成这些原因的产生主要是由于法院缺乏相关的管理制度,以及法院的执行人员工作态度不严谨等问题,长此以往,这样发展下去就会造成整个法院的管理制度不严格,和管理人员素质低下情况的发生。甚至由于一些制度的不健全和执行不到位,经常出现一些被执行的人员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
  5.由于当事人碍于面子,产生对抗心理。在一些案件中,经常出现一些被执行的人认为在法院受到起诉,是一种不给面子或者是不讲究的行为,从而加大了当事人心理上的反抗,甚至有的认为,你要起诉我,我就不还钱或者其他借口,从而直接产生心理反抗,经常出现诉讼阶段不到庭或者是在诉讼时转移财产等等现象。
  6.执行的制度、立法不完善。在民事执行中,对于民事强制执行一直没有单独立法,而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也只是对其作了一些原则上的规定性,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因此需要我们引起重视,对攻击执行人员等违法行为发生,更重要的是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进行制裁。同时裁判权和执行权之间没有明确的划分界限,从而造成执行人员集所有的裁判权和执行权于一身,直接违背了审执分立的原则,导致监督不力等现象的发生;另外一些明显错误的裁判不进行改正,使当事人心理产生抵触情绪,从而造成抗拒执行的情况发生。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的处罚力度也不够,使法律的尊严没有更好的得到体现,从而也很容易出现当事人的反抗心理。

  三、执行“软暴力”的对策

  1.加强公正裁判和严格依法的原则。一名合格的法官首先需要公正裁判和严格的依照法律办事,这样也是自己的一道生命线,英国学者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多次不当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后者不过弄脏了水流,而前者败坏了水源。”作为一个公正、清廉的法官,那么就需要严格的按照法律网进行依法审判,做到不畏权贵和私情的影响,只有这样在当事人遇到事情时方可放宽心态进行审判。另外对于执行的人员要求言行一致,站在正义、公正的立场,杜绝不依法办案和拜金主义的发生。所有的执法人员要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从而维护合法者的权益。
  2.加强执行队伍的建设,并提高执行人员的素质。由于执行工作不同于其他的工作,一般在进行执法的人员具有一定的灵活度,对于不同的当事人做好心理工作,防止出现抵触心理,这就需要执法人员的素质得到提升,防止出现因为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而影响整个执行。另外,加强执行队伍的建设,无论是素质还是专业知识的培养,提高整个执行的质量管理。在进行建设队伍时,加强心理素质的培养和专业的知识培养,只有二者全面的发展,才能更好的将执行工作开展下去。
  3.加强教育宣传工作,增强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首先,加强宣传力度,尤其加强法律的严肃性与执行力度的宣传工作;;其次,做好有关政策和法律的宣传工作,并保证将有关的文件及时送达给当事人;第三,做好妨碍民事诉讼和抗拒执行的后果的宣传工作,保证整个宣传到位,同时向当事人解释履行义务和反抗执行的利与弊。做到动之以情和告之以法以及晓之以理。明确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和思想性以及社会性比较强的重要工作,对于不同的案件的事实,需要依据不同的当事人的心理情况,进行讲述,消除当事人的心理状况。
  4.认真做好调查和情况分析,同时对症下药。调查研究是整个工作中的最基本的条件,同时也是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先决条件。经常需要我们调查和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情况和审理的大概过程等等,从而做到心里有数和工作有序的开展;同时需要调查和了解当事人有无执行的能力和执行异议以及当事人所在的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及周围群众对执行的工作态度等,尤其注意当事人的思想动态,做好知己知彼,从而在进行执行的工作中顺利进行。对于硬抗型的当事人,一般看起来态度比较偏激,且语气也比较粗暴,但是其对抗的原因分析,其实并不复杂。一般对于这类的当事人我们可采取侧重讲理的方法进行入手,只有认真的做好思想疏导工作,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并将其思想进一步的引导到依法办事的大道理中来。一般思想没有模糊,而执行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对于软抗型的当事人,我们一般采取消除侥幸心理的方法。要敢于断其后路和依赖关系。必要时可果断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促使其严肃、慎重地对待执行问题。对于经过反复做工作仍抗拒执行的当事人,应依法采取训戒、罚款、拘留等措施强制执行。而对那些确无执行能力的执行案件,应及时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而不能久拖不执,影响法律严肃性。
  5.在具体的执行实施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应当拟定详尽的执行和预防处置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预案。办案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以及执行公务证,采取司法措施时应出示法律文书。执行举措要文明,执行力量要充足,遇到情况要及时报告领导,根据预案妥善平息事态,消除对抗。

  四、总结

  在民事执行中防止“软暴力”的发生,需要我们运用各种手段和方法,以期当事人正确面对法律,正确对待民事执行,如此才能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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