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涉法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存在重大活动及节日期间上访量大、反映问题集中、多头上访突出等特点,存在当事人利益冲突、思想认识错误等七个方面的主客观原因,可以从完善处理机制、加强法制宣传等方面入手进行解决和预防。
论文关键词 涉法上访 处理机制 法制置传
近年来,涉法上访案件在一定范围内大量发生,有些涉法上访案件被媒体炒作,或误导群众,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危害社会稳定大局,妨碍群众的生产生活,损害司法的权威信誉,所以,亟需采取有效举措,以防为主,大力进行防控,降低涉法上访案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笔者拟立足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案件的特点和原因,提出控制涉法上访案件的有效举措。
一、涉法上访案件的特点
2012年上半年,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90件,同比增长11.11%,其中,来信31件,同比增加121.44%,来访59批79人次,同比略有下降。从所办案件来看,当前涉法上访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上访时机有明显的选择性,尤其在党和国家有重大政治活动及节日期间,上访案件占有较大比例。从以往情况分析,在召开“两会”、党代会及“十一”国庆节期间,上访案件约占全年上访量的60.2%。
2.上访反映的非刑事案件问题主要是两大类:一是因农村土地征用中的安置和补偿问题引发的上访。二是因为有关伤害赔偿、房屋拆迁等纠纷引发的上访,还有反映企业转制过程中损害职工利益等问题的,但数量很少。
3.上访反映的涉及刑事案件的问题主要有三大类:一是不服公安机关立案决定。反映公安机关存在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立、以教代立及公安干警违法办案等问题。二是不服刑事案件的处理或判决。主要表现在对不起诉决定不服或认为对被告人判决过轻。三是要求就错误羁押、错误判决进行国家赔偿。
4.多头上访、越级上访情况突出。一部分上访群众为引起各级领导重视,往往就同一问题向多家信访部门反映。如部分上访人就有关问题“遍地撒网”,到党委、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均进行上访。
5.上访人以农民为主、集体上访规模逐渐扩大且上访人的组织性逐渐增强。如今年上半年,我院就接访农民群体性上访3批23人次。
6.无理上访及上访反映问题失实的占有较大比例。有些案件根本不存在任何问题,但是当事人就是坚持不懈地上访,四处乱告状。如有些案件无论从适用法律、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诉讼程序均不存在违法违纪问题,当事人坚持无理上访,这影响、干扰了有关部门的正常工作并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7.上访案件有一定的突发性和偶发性。尽管我院通过矛盾排查避免了一些上访案件的发生,但就大多数上访案件而言,诉讼各个环节均有发生上访的可能。有的案件虽经排查却未发现上访的苗头,而当事人却出乎意料地做出上访的举动,表现为上访突发性强,偶发因素多,控访难度大。
二、涉法上访案件发生的原因
笔者经过案例分析发现,引发涉法上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的有:
(一)利益冲突是上访的主要原因
由于社会收入分配机制改革整体滞后,在经过改革开放的经济快速发展后,人民内部因社会利益分配不合理而产生的矛盾冲突大量发生并不断累积,最终发展成部分群众进行上访。司法机关的工作是解决当事人诉讼争端,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平正义和法律尊严。民事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可能完全符合各方当事人的目的和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当前涉法案件申诉、上访多的客观原因,也是司法工作控访难的外在表现。有的案件结果没有达到当事人的要求,客观上加大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有的当事人便借上访企图实现其无理要求。
(二)上访当事人存有错误思想是引发当事人上访的重要原因
部分上访当事人在思想上存在严重的错误和模糊认识,“错位”思想明显,主要表现是:一是投机心理。错误地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有的上访人在行动上表现为无理取闹、反复多次越级上访,认为只有把事情闹大,才会有人重视,才会有结果,以上访为要挟,以求达到自己的目的。二是偏见和怀疑心理。一旦赢不了官司,便盲目认为司法机关不公,认为是关系案、人情案,只有上访才会改变判决。三是自恃有理,天不怕,地不怕,贪急求快。有的上访当事人只认为自己的要求是正当的、合理的,怎么做没关系,在行动上无所顾忌,甚至有意制造事端,实际上非但不能解决问题,却增加了诉累,浪费资源,而且干扰了有关部门的工作秩序。
(三)上访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是造成上访的另一重要原因
上访当事人多数为文化程度水平较低的农民,人法律知识贫乏,既不懂案件的管辖也不懂法律程序。有的自恃有理,盲目胡来,四处乱告状,有的不知用法律或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把一切希望全部寄托到上访上。有的当事人不管对方有无履行能力,只要其不履行,便误认为是公检法三家工作不力,则把诉讼风险全部转嫁给司法机关。
因当前涉法上访形势严峻、上级部门出于安全稳定考虑,对整个涉法上访问题过于看重,过于紧张,怕群众上访,怕本地区本部门出漏子。一旦出现一例涉法上访案件,就千方百计的从各方面做上访人的工作,直至达到上访人满意并息诉。不少无理上访者抓住了信访部门的这种心态,变本加厉上访,新问题层出不穷,有时简单的刑事案件或民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想通过上访的途径尽快解决问题,从而导致群众上访频繁,数量增多。
(五)司法机关处理案件不当也是诱发当事人上访的原因之一
主要表现在:一是司法人员服务意识不强。包括公安侦查人员、个别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在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缺乏细致耐心,没能及时做好说理解释工作,使群众产生误解,有的甚至激化了矛盾。二是一些案件处理确实在程序上、实体上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当事人不满,产生对立情绪,诱发了当事人上访求助的心理。
(六)有关部门处理涉法上访机制存在薄弱环节
各级机关信访部门的职能、程序、办理期限等没有形成统一、有效的制约机制,跨部门接处访的组织协调机制不够健全,以致上访发生后,很难及时获得解决。有关部门矛盾排查工作不够细致,只做表面文章,没有从事物表象看到问题的严重性,轻信感觉和想当然,忽视问题,遗漏问题,甚至掩盖问题。
(七)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完善
一是规范上访活动的法律法规内容较抽象,可操作性不够强。二是接访单位贯彻执行《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所形成的具体制度不统一,容易出现推诿、扯皮。三是对当事人滥用诉权缺乏法律制约。
三、如何有效解决和预防涉法上访案件
1.在各种政策的制定前或工程项目的实施中,要充分考虑涉及群体的利益,在发展中调整理顺利益分配关系,加强利益再分配过程中的信息公开,确保群众知悉利益分配过程,认同利益分配的结果,从源头上减少集体上访的发生。
2.各单位、各部门应正确对待和处理信访工作,积极引导和帮助信访人员对所反映的问题到有关部门、通过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加以解决。不管案件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都认真进行登记,指派专人跟踪办理,对需要转到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的案件,也要认真进行跟踪落实,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防止矛盾激化,促进社会稳定。
3.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并实行处理涉法集体上访联席会议制度,根据不同上访情况明确主办部门、协办部门及其各自责任,保证接处访工作的步伐一致。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在处理涉法上访案件中作用非常重要,要加强立案监督工作和审判监督工作,维护好司法公正,要积极开展刑事申诉案件的复查工作,严格把握好案件的事实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做到不枉不纵、纠正有理、维护有据。要积极开展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抚慰被害人及其家属,要认真办理好国家赔偿案件,切实维护好公民的合法权益。要通过检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改进执法办案方式方法,促进文明规范执法。
4.扎实搞好案件矛盾排查,将控访工作重点落在预防上。司法机关要采取案中排查与结案后排查相结合、重点排查与每月定期排查相结合的方法,对所受理的案件仔细梳理,认真排查,尤其在“两会”期间及重大节日期间的控访工作,更要扩大排查面,反复梳理不遗漏一个可疑案件。同时密切和人大、政法委、信访局等部门联系,相互反馈有关信息,沟通上访情况,及时发现上访线索。对有可能上访的案件,要准确掌握当事人心理特点,对症下药,以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和法制宣传教育为主,争取使其息访。要依靠群众,尝试制定和落实有工会、妇联、共青团、综合治理机关、律师事务所、矛盾调解管辖机关、有关专业技术部门参与的,既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又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矛盾调处机制。
5.努力提高当事人法制观念。要利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向当事人讲法,提高当事人法制意识。在立案前,向当事人告知诉讼风险和执行风险,使当事人对可能的诉讼结果有一个公正、清醒的认识。在开展普法工作和法制宣传工作时,将《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等与上访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列为重要内容,改进宣传教育方式,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切实做到依法上访,避免接访人和来访人产生“二次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