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检察机关立足自身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自身职责所在,亦是党领导下能动司法的基本要求。检察机关的此项工作不是新的职能创设,而是一种发现,在原有的职能中发现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职能内容,或是根据原有的职能进行合乎正义的延伸,以实现检察机关服务社会管理的功能目的。
论文关键词 检察机关 社会管理 工作机制 内部管理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社会管理开始被纳入党和政府进行社会治理的体系性框架当中。2009年底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社会管理创新成为司法机关参与社会建设的重要途径。2010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下文简称《实施意见》),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指明了内容和方向。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守夜人”,立足自身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自身职责所在亦是党领导下能动司法的基本要求。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需要观念上明确社会管理创新的功能目的,挖掘检察职能中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范围和实现途径,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工作机制和内部管理机制创新,全面推进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
一、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功能目的
当前,就检察机关是否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基层检察人员存在观念上的偏见: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司法被动性、独立性属性,检察工作的要求只需依据诉讼法律规定,在诉讼进程如侦查监督、审查起诉、刑事抗诉、民行检察监督、刑事执行等程序中,履行法定职责便可,检察工作内容并未要求检察人员参与社会管理,或就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检察意见。即便检察人员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提出检察建议或检察函,这也是一种自主选择行为并非义务职责。这种程序被动主义观念的存在,笔者认为除了刑事司法固有属性原因之外,主要是缘于检察人员对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功能目的的认识不够明确,对自身职能定位发生曲解导致。
若要明确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功能目的,需要明确社会管理及社会管理创新的相关概念。社会管理主要是政治和社会组织为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过程。社会管理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参与社会管理的主体不局限于政府组织,他是社会、经济、政治运行中的所有团体性组织包括司法机关和权力机关。
社会管理创新是在现有社会管理的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尤其是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对现行社会管理理念、方法和机制进行改造、改进、改革,构建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健全社会管理体系,实现社会管理目标及一系列活动的过程。 社会管理创新是社会管理中为了更好的实现社会、经济、法律效益,对原本落后的管理方法进行改进的过程,对检察机关而言,是其在履行检察职能的过程中,发现刑事犯罪背后存在的社会管理漏洞以及刑法实现过程中的就刑罚处置方式进行合乎法律法规、社情民意的创新改革。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检察机关在检察权实行过程中,为了满足社会成员的各种正当合法利益诉求,运用法定手段,主动参与或建议有权机关对各项社会制度进行合理有序安排,来实现建立在公平正义价值基础上的社会秩序和社会进步。如果需要给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目的功能再设置普遍适用的标准,即是检察机关在履行追诉犯罪或法律监督检察职能要求,处理具体个案中,要注重个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范围内容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范围内容,具体体现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之中,在未提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内容之前,检察机关早已在自身职能履行中触及了相关的内容范围,因此,对于检察机关的此项工作不是新的职能创设,而是一种发现,在原有的职能中发现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职能内容,或是根据原有的职能进行合乎正义的延伸,以实现检察机关服务社会管理的功能目的。
最高检《实施意见》关于社会管理创新内容如下:(1)参加社区矫正工作。(2)监督监管场所依法、文明、科学管理。(3)协助做好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4)积极参加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综合治理;(5)积极参与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6)加强检察网络建设和检察宣传工作。
最高检对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范围内容采取的是列举式的方法,这种列举式的不足之处在于无法随着经济社会环境变迁,或社会管理重心的转移,检察机关参与的方向不能灵活改变,创新工作变成了保守制度。例如时下的食品安全问题,新刑法修正案将食品安全犯罪进行修订后,检察机关参与该领域深度和广度得到了极大拓展,而实施意见内容却并未就该内容给司法人员提供指引。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给予能动性的概括性,使该内容实现稳定性、变动性的统一。这其中变动性是司法能动的体现,即司法应当具备服务公民、社会、国家各种利益的功能,主动参与到社会活动当中,概言之即为:其他检察机关在职能履行中,为维护公民、社会、国家利益而对原有社会管理方式进行合法、合理、高效的改进或建议。
三、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实现途径
当我们已了然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范围内容,那又该通过怎样的方式途径完成从内容到现实的转变,笔者认为需要从检察工作机制和检察机关内部管理两方面来完成。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就其本质而言是检察工作与社会管理衔接的一种机制创新。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检察工作机制具有如下特征:首先,检察工作机制是一种能动性的工作机制。检察工作因为工作对象、社会形势,不同时空条件的变化,为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检察机关对自身工作做出符合时代特征的调整。例如经济建设发展时期,检察工作围绕的中心是经济建设全局,但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社会民生保障可能代替成为检察工作服务的重心。其次,参与社会管理工作创新的检察机关工作机制受制于刑事立法或诉讼立法的制约。换言之,受制于法定检察职能的约束。再次,检察工作创新机制在一定期限内是一种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制度安排。例如被害人救助制度、刑事和解制度、暂缓起诉制度等,这些检察工作机制都可能是一项长期的检察工作运行制度。结合检察工作机制如上特征,笔者对现有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机制例举如下(该机制系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范围内容的制度化落实):(1)服务大局机制。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具有阶段性的特征,随着国家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检察机关工作机制的重心也要随之发生变化;(2)突出检察职能机制。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改革,促进执法办案效果的最优化;外来人员同城待遇和未成年人犯罪特殊保护机制,深化刑法适用的公正性;建立“检调对接”机制,依托社会“大调解”机制推进社会矛盾的化解等;(3)完善社区矫正型对象监外执行社会管理机制。例如检察量刑建议改革扩大社区矫正型适用范围;推动完善交付执行机制;完善矫正环节检察内容和操作程序机制;(4)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
检察工作机制有效运行离不开检察机关内部管理方式的改革和创新,内部管理创新是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保障。检察机关应通过整合内部资源,优化职权和资源配置,统筹形成合力,增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性和高效性。 具体要求如下:一要加强检察官职业化建设。强化检察官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提升检察官的独立地位,增强检察官保障机制,增强检察官的责任伦理,这些均有利于提高检察官参与社会管理积极性和主动性。二要优化科室职能配置,因为社会管理创新的综合性特点,需要多个科室配合和协作,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例如预防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一般由检察院预防部门牵头,检察院各相关部门参与,这就需要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与查办工作相结合,统筹部署以对执法办案中发现的社会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及时建议督促有关单位整改和完善。三要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依托信息化建立快速、高效的管理方式和运行模式,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效能。四要延伸检察职能,使检察工作向社区、企业、农村和校园及社会各界延伸,扩展检察服务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