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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论文:浅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追诉标准问题与解决思路
浅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追诉标准问题与解决思路
| 文章出自:本站收集 | 编辑:博士论文 | 点击: | 2014-12-17 11:41:20 |

  论文摘要 《刑法修正案六》对原来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修改并确立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之后,在追诉标准上遇到了一系列问题。因此,应当在考察我国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追诉标准予以明确。

  论文关键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罪 追诉标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一种派生性犯罪,需依附于前罪才能成立。而该罪的前罪范围很广,其追诉标准各不相同。而2006年6月29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六)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从而导致对该罪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分歧。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追诉标准上遇到的问题

  (一)我国不同侵财犯罪(为抢劫、抢夺、盗窃)本身的追诉标准就不一致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①,不同侵财犯罪的追诉标准各不相同。而作为上游犯罪的侵财犯罪的追诉标准不一致,导致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有同样的涉案数额却面临不一样的定性。在有些地方司法实践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必须是上游行为构成犯罪,本行为才能构成犯罪。而有些地方司法实践则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应参照盗窃罪的追诉标准。
  (二)本罪的上游犯罪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非侵财犯罪
  如《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等其他侵犯财产权的犯罪。掩饰隐瞒上述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的如何认定?

  二、全国各地的实际操作情况

  全国各地无统一标准。据笔者对全国各地的调查,有的地方是上游行为构成犯罪,掩饰隐瞒行为也构成犯罪。有的地方掩饰隐瞒行为追诉的数额标准参照盗窃罪的追诉标准。有的地方是上游行为构成犯罪,掩饰隐瞒的数额达到当地敲诈勒索罪追诉数额标准。有的地方掩饰隐瞒行为追诉的统一数额标准为当地诈骗罪追诉数额标准。有的地方是上游行为构成犯罪,掩饰隐瞒行为追诉的数额标准为5000元以上;多次(三次以上)掩饰隐瞒的,每次掩饰隐瞒的数额达到2000元以上的,也要追究。有的地方掩饰隐瞒行为追诉的统一数额标准为10000元,是当地盗窃追诉数额标准的十倍、诈骗追诉数额标准的二倍、敲诈追诉数额标准的十倍、抢夺追诉数额标准的十倍。有的是掩饰隐瞒赃车的价值要达到4000元,掩饰隐瞒其它财物的价值要达到1000元以上。有的地方是上游行为构成犯罪则掩饰隐瞒行为也构成犯罪,购赃自用达到上游行为追诉数额标准两倍以上或拒不交出的、曾因掩饰隐瞒行为受过处罚的,多次掩饰隐瞒行为的数额可以累计。综上所述,由于没有全国统一的适用标准,各地工作实践中采用的标准缺乏统一性,严重影响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同时,各地的标准也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

  三、解决思路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该通过完善相关立法,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追诉标准,明确情节严重与从重从轻和免除处罚的具体情形。这样才可以真正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使刑法更体现预防的犯罪作用,以维护法律公平正义。
  (一)统一明确的追诉标准
  1.掩饰隐瞒侵财犯罪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参照当地诈骗犯罪的追诉标准。如某侵财犯罪的追诉标准高于当地诈骗犯罪追诉标准则参照该犯罪自身的追诉标准。之所以要这样确定,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罪的追诉起点普遍要高于其它侵财犯罪。而且,危害后果上来看,掩饰不同侵财犯罪所得与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社会危害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而确立统一的数额标准既有利于实现司法公平又便于实践操作。
  2.掩饰隐瞒虚拟财产先按网上规则与行情折算成现实财产价值后按上述标准执行。这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已经逐渐地把网上财产纳入了刑法保护的范围。因而掩饰隐瞒侵犯网上财产犯罪所得与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定性也应该做到与时俱进。
  3.掩饰隐瞒非侵财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追诉标准以上游行为构成犯罪的追诉标准为本罪的追诉标准。因为该类犯罪的犯罪所得与犯罪所得收益本身不便于以金钱价值来衡量,或者缺乏相应的操作性。而采取以上游行为构罪的追诉标准为本罪的追诉标准的做法,既确保了标准统一又具有可操作性。
  4.多次掩饰隐瞒行为有一次构成犯罪的,只要其它行为的上游行为构成犯罪即可累计。这既符合连续犯罪的刑法理论通说。也与有关盗窃犯罪数额认定的规定相一致豎。

  (二)情节严重的认定
  1.掩饰隐瞒侵财犯罪及虚拟财产犯罪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为情节严重。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条规定: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规定对掩饰隐瞒赃车的行为(不论赃车是盗窃、抢劫、诈骗还是抢夺得来的)确定了统一的追诉标准,并把情节严重的数量和数额标准确定为赃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为保持标准的统一,也应该把掩饰隐瞒侵财犯罪及虚拟财产犯罪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价值情节严重的数额定在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
  2.未牟利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价值总额达到60万元以上。因为未牟利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与犯罪所得收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低于牟利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与犯罪所得收益行为,所以,前者情节严重数额标准应相应地高于后者。
  3.掩饰隐瞒非侵财犯罪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参照上游行为构成情节严重的标准。这有利于保持标准的统一又具有可操作性。
  4.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常业且价值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这是因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常业的危害性远远大于一般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与犯罪收益的危害性。故其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要低于一般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与犯罪收益的标准。
  5.造成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被损毁挥霍而无法追回的或拒不退出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价值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这是属于造成了其它危害后果的行为,其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要低于一般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与犯罪收益的标准。
  (三)明确从重从轻和免除处罚情节
  1.购赃自用且主动退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且数额或数量未超出构罪标准两倍的不认为是犯罪。购赃自用的危害性要远远低于借此牟利的行为。而我国现行司法解释也规定对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豏。因而对购赃自用且主动退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且数额或数量未超出构罪标准两倍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2.一年内因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违法犯罪上益,受过行政处罚而继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的应从重处罚。一年内因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违法犯罪上益,受过行政处罚而继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的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应对其从重处罚。
  3.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地位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从重处罚。这是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本身决定了其应该承担更高的义务。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地位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远远高于普通人。因而,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地位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应从重处罚。
  4.直系亲属、配偶之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未达到情节严重的,不予处罚。如上文所述,这一规定在日本刑法典的赃物犯罪的规定中有相应的体现。它既符合我国古代“亲亲相隐”的法律传统,也体现了人性化,更有利维护社会基本道德伦理关系进而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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