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军人保险;社保特性;分类管理;投资渠道
一、选题的目的及意义
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较重视军人福利待遇问题,在建国初到70年代末,实质上实行的是先军战略,部队干部福利待遇一般优于地方干部待遇。80年代,《兵役法》第四章专门提到了军人福利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由于军费占比的缩减以及地方经济的发展,特别是90年代末禁止部队从事商业活动,使得广大官兵的福利相对下降。为此,国家在1998年7月启动实施军人保险制度,以期解决广大官兵的后顾之忧。2012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以下简称《军人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正式以人大立法的形式确定军人保险制度。
目前,《军人保险法》刚刚确立,配套制度亟待完善,少数与《军人保险法》相悖的管理制度、暂行办法亟待修订,本文拟解决以下问题:
(一)解决军人保险制度的定位问题,弄清军人保险到底是属于社会保障范畴还是商业保险范畴,为军人保险运作模式的选择找到理论依据。
(二)分析军人保险制度中各类保障的支付特点,对军人保险基金的管理提出原则性意见。
解决好以上两个问题,有利于军人保险制度的完善与推广,有利于解决现役军人以及适龄兵源后顾之忧,有利于安置安抚退役军人及伤残军人,从而达到激发战斗力、扩大兵源的目的。
二、我国军人保险的特点及社保实质
一直以来,学术界和实务界都提出在军队保险中引入商业保险,如郭大伟(2006)、郑莉莉(2011),但我们认为,商业保险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保险人的市场性与逐利性,决定了商业保险产品的开发,不仅要求保险事项符合大数定律,而且要求有较高的保险利润。而对于军队后勤部门来说,还需要考虑保险基金的保密性。是否将商业保险引入军队保险,值得商榷。
(一)《军人保险法》规定了军人保险的社保属性
《军人保险法》第一条对立法目的如是阐述“为了规范军人保险关系,维护军人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对军人保险的目的做出了明确诠释,即维护军人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按照《军人保险法》规定,军人保险有以下特征:
1、强制性与普偏性。在总则一章中,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保险主管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军队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职责进行了强制规定,军人保险基金一章中对保险的资金财政来源做出了规定。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不允许不参保的情况出现,即军人保险具有强制性与普偏性。
2、基本保障性。《军人保险法》中规定的险种有四种,即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这些险种分别于现行社保体系中的职工工伤险、职工基本养老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大病统筹险相对应,保障退役士兵、干部的与随军家属的养老及疾病,属于基本保障的范畴。
3、福利性。《军人保险法》的多个险种中提到了财政支付、纳入财政(国家)预算等词,可见,军人保险实质是一种社会福利,具有福利性。
以上三个特征也是社会保险的主要特征,据此,军人保险是社会保险组成部分,《军人保险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军人保险制度应当体现军人职业特点,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际上是规定了军人保险的社会保险属性。
(二)军人保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社保实质
非但如此,军人保险的特殊属性也不支持军人保险走商业保险道路:
1、军人保险的额度可能暴露出我国现役人员实际情况,而目前国内大型商业保险公司均为上市公司,需要定期向社会公众披露其经营情况,多数商业保险公司均有外资掺股,从军事数据的保密性角度出发,不宜将军人保险交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
2、军人保险中的军人伤亡保险不具有统计规律性。具体体现为和平时期伤亡比例小,战争时期伤亡比例大,而战争时期的伤亡比例也无规律可循。这导致了保险的损失率无法估算,进一步导致无法估算保险费率,商业保险不可行。而退役养老险、退役医疗保险、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则具有保险期限长的特点,而目前国内商业保险公司尚不具备长期险种开发的经验。
3、表面上看来,军人保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是军人本身或其家属,属于个体,但仔细分析却可以发现,军人保险的最终受益人是国家。军人保险的作用有二,一是作为与“五险”并列的险种,解决军人及其配偶的生老病死基本保障,但更为重要的是,解决军人、适龄兵源及其家属的后顾之忧,使其能安心服役、放心拼搏,从而提高我军的战斗力,确保维护国家安全及社会稳定,其受益者为全体国民。既然是全体国民受益,其相应责任应该有政府承担,故军人保险应该由政府作为最后担保人,这正好符合社保的基本理念。而如果引入商业保险,无疑是将政府的责任扔给社会,而保险公司由于营利性要求,如果保费不变,势必要影响到保障层度,从而影响到整个国防和公共安全事业。 故军人保险只能走社会保险的路子,由军队统一承保、统一安排。
三、我国军人保险基金管理
(一)目前保险基金管理的特点
目前,我国的军人保险基金管理比较简单,以消防部队的为例,保险基金的按照2009年实施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军人保险基金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有以下特点:
1、基金管理粗犷化。具体体现为四个险种的基金统一管理,忽视了不同保险的给付特征,虽然《管理规定》第五条中规定“集中统管、分类核算”的原则,但没有得到更多体现,特别在投资管理中没有很好的体现。
2、忽视基金投资管理。《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消防部队军人保险基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管理军人保险个人账户,编制军人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办理军人保险基金的收缴、划拨、支付、存储、核算,监督军人保险基金安全运行”没有提及投资管理,虽然第五条规定了保值增值的原则,但在投资方面,第四十六条规定“消防局财务处应当在保证保险基金支付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办理定期存款、购买国家债券进行运营”,投资较为保守。而目前中国正处于经济发展初期,政府有意无意实施金融抑制,存款利率较低,另一方面,经济发展速度较快,货币对内贬值是长期趋势,单一、保守的投资约束给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造成了巨大困难。
(二)军人保险基金管理要求
军人保险肩负着为军人提供保障,促进国防及公共安全事业发展的神圣职责。而按照一般保险原理,保险的核心在与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即保险基金的增值。按照目前军人保险的特点,有以下点需要考虑:
1、确立分类管理原则,切实对保险基金实行分类管理。军人伤亡保险与其他险种有显著区别:没有统计规律性,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在基金管理时无个人部分一说。平时支付较少,战时支付较多,支出结构不平稳,大多数时候支付较少,故流动性管理要求不高,投资管理更应该注意资产的增值。而其他三个险种的支出有可预测性与经常性,与社保基金管理的方式相似。在投资上,应更注重资产的保值与流动性管理。
2、确立分散投资原则,拓展保险基金的投资范围。比照社保基金的运作,军人保险基金的投资范围太窄,不利于多元化投资,也不利于提高投资效率。目前,银行理财产品、货币市场工具、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等都属于收益较好、风险较低资产,都符合军人保险基金管理的稳健性原则;而结构化阳光私募、指数基金、股票等,又能提供较高了收益,军人保险基金可以少量摄入。
3、确立委托投资制度,由于军队相关部门无相关经验投资以上金融资产,甚至没有相关资质,所以要建立起合理的委托管理体系,引入投资顾问。解决方法有二:(1)将保险资金委托给社保基金管理,这适合于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基金,因为这些基金对应险种的给付特征与社保基金类似,并且在军人退役后,这部分基金会转交社保基金。采用这种方式,优点是可以减轻军队后勤部门管理保险基金的压力,无需建立相对专业的投资团队或者投资管理团队,保险基金投资绩效大体与社保基金投资绩效一致,有利于部分险种的对接;缺点是只能覆盖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基金,覆盖面不全;(2)分门别类设立若干军人保险基金信托计划,将保险基金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熟悉金融市场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实行市场化运作。这与引入商业保险有显著区别:商业保险是将一个或多个险种完全交给保险公司运营,保险公司可以知道保费多少,可以决定有的赔付和转付标准,可以对保费自主定价,而上述军人保险基金信托计划可以完全规避这些问题。这种方式需要军队后勤部门建立较完善的投资管理团队,能对市场上的专业投资机构进行甄别、挑选以及淘汰,其优点在于可以获得高于前一种方式的投资收益,军人伤残保险基金能得到合理地运用。
4、确立优胜劣汰原则,建立起合理的投资管理考评制度,设立投资考评岗。要提高投资效率,必须对投资结果进行跟踪,对投资团队实施考评,引入优胜劣汰机制,对投资管理团队进行绩效评估,奖优罚劣。大致说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对自有投资团队和投资管理团队而言,可在年初建立投资目标,在月度、季度末进行绩效追踪,一旦实际投资效果与投资目标出现较大差距,给出警示。在年度末,对未达到投资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给出惩罚,对投资过程中有重大失误的单位和个人给出记过等处分,对出色完成投资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记功等嘉奖。
对社保基金、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外聘投资顾问,在准入之前要做详细的可行性分析,按照其投资能力分配其管理的保险基金份额,每年度终了对其一年的投资业绩进行考核,减少或者取消投资业绩差的投资顾问下一年度的管理份额,增加投资业绩优秀的投资顾问下一年度的管理份额。
四、结论
终上所述,我们认为军人保险由于其固有性质,不适合采用商业保险形式,而应该走社保形式,在军队内部收取保险费、支付保险给付金,自主确定保险费率以及给付标准。在基金管理层面,应该对不同险种切实做好分类管理,拓宽保险基金投资范围,确保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