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审计与经济2007年第6期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郭馥灵庞燕、(以下简称),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至今已经一年多了。在的指导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各级财政部门、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正在按照的要求,不断加大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力度,逐步加强国有资产在各个流转环节的管理工作,同时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刚刚实施了一年,管理工作的开展也只是“万里长征”刚刚迈出了“第一步”,大量的工作还在后头。
与以前旧的管理制度相比,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和各部门、各单位的管理职责,全面规范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构建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从形成、使用到处置全过程的有效监管体系。具体有六个方面的创新:明确了管理原则。即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理顺了管理体制。即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规范了配置程序。为了使资产配置公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在配置环节规定了严格的控制原则和审批程序,体现了与预算管理的紧密结合。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要求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要求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允许重新购置。行政事业单位拟购置资产,必须由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后,提出品目、数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强化了使用管理。在资产使用环节,不但要求行政事业单位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还建立了资产调剂制度,着力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即对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同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控制和审批程序。加强了处置管理。为了解决处置无序、资产流失的问题,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内容和要求。即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同时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完善了收入管理。规定: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和经营使用国有资产形成的收入以及处置国有资产获得的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同时还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布实施一年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取得了突破性地进展,总体来说,有三方面成效:1、着力夯实了管理基础。开展资产清查,摸清家底,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开展其他各项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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