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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静出书总署、外经贸部令第18号动静出书总署、外经贸部2003年3月17日发布第一条 为扩年夜对外交流与合作,增强对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治理,凭据《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出书治理条例》等有关司法、律例,拟定本设施。
第二条 本设施合用于在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图书、报 纸、期刊分销企业。
本设施所称图书、报纸、期刊是指经国务院出书行政部门核准的出书单元出书的图书、报纸 、期刊。
本设施所称分销营业,是指图书、报纸、期刊的批发和零售。
本设施所称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是指外国企业、其他经济机关概略小我(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核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企业概略其他经济机关(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按照整齐互利的原则,配合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图书 、报纸、期刊分销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
外国投资者参股或并购内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是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一种体式格局。外国投资者参股或并购内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该企业应按本设施解决调换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手续。
第三条 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为有限责任公 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 销营业,理当驯服中司法王法公司法、律例。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正当经营运动及投资各方的正当权益受中司法王法公司法的珍爱。?
第五条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在选址定点时,理当相符城市筹算的要求。
第六条 国务院动静出书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对外商业经济合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行政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审批和监视治理。
县级以上处所动静出书行政部门和外经贸行政部门遵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监视治理工作。
第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批发企业理当具备下列前提:
(一)中、外投资方能够自力承担平易近事责任,具有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营业的手法,比来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二)法定代表人或总司理应取得出书物中级以上刊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刊行专业人员应取得出书物初级以上刊行员职业资格证书;
(三)有与批发营业相顺应的平稳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自力设置的经营场 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人平易近币;
(五)经营刻日不超出30年。
第八条 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零售企业理当具备下列前提:
(一)中、外投资方能够自力承担平易近事责任,具有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营业的手法,比来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二)法定代表人或总司理应取得出书物中级以上刊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刊行专业人员应取得出书物初级以上刊行员职业资格证书;
(三)有与经营营业相顺应的平稳的经营场所;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平易近币;
(五)经营刻日不超出30年。
第九条 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列入投资(包含作价出资或作为合作前提),应按照国家的有关划定解决国有资产评估和评估效果切实其实认(或立案)手续。
第十条 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应先向企业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动静出书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一)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式定代表人或总司理签署的、由各方配合编制或认可的项目倡议书及可行性研究申报。项目倡议书理当载明下列工作:
1. 各方投资者的名称、居处;
2. 拟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居处、经营局限、注 书籍钱、投资总额等;
3. 各方投资者的出资体式格局和出资额。
(三)各方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注册挂号证实、资信证实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有用证实文件以及职业资格证书。
(四)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列入投资的,应供给国有资产评估申报及评估效果切实其实认(或立案)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动静出书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查审定见,报送国务院动静出书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动静出书行政部门向国务院动静出书行政部门报送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申请,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设施第十条划定的申请文件;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动静出书行政部门的查审定见;
(三)司法、律例划定的其他文件。
国务院动静出书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及查审定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概略不核准的决意,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动静出书行政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应声名情由。?
第十二条 申请人获得国务院动静出书行政部门核准文件后,按照有关司法、律例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设施第十一条划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动静出书行政部门的核准文件;
(二)由投资各方式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公约、章程;
(三)拟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证实文件;
(四)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司法、律例划定的其他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及有关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查核意 见,报送国务院外经贸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行政部门向国务院外经贸行政部 门报送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申请,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设施第十二条划定的申请文件;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行政部门的查审定见;
(三)司法、律例划定的其他文件。
国务院外经贸行政部门自收到划定的悉数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概略不核准的书面决意。核准设立申请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核准证书》。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申请人,获得核准后90天内持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核准证书》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静出书行政部门领取《出书物经营准许证》。申请人持《出书物经营准许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核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的分销营业。
第十五条 经核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申请调换投资者、注书籍钱、投资总额、经营局限、经营年限的,应遵照本设施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解决响应调换手续和注册挂号手续。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其他工作调换,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划定,报国务院外经贸行政部门核准或立案。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调换企业名称、居处、法定代表人、首要负责人以及经营期满中止经营运动的,理当在30天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动静出书行政部门立案。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经营刻日届满,确需延迟的,理当在经营刻日届满180天前向国务院外经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外经贸行政部门理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做出核准或不核准的书面决意。获得核准的,理当在30天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静出书行政部门立案。
第十七条 喷鼻香港不凡行政区、澳门不凡行政区、台湾区域的投资者在其 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合用本设施。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从事网上发卖、连锁经营和读者俱乐部等营业的,按照本设施第七条至第十四条的划定解决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本设施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设施中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批发企业的划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