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以科斯为主要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与旧制度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以及马克思经济学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理论关联性。新制度学派借助新古典分析体系,实现了制度经济学演进中的质的飞跃,修正了新古典理论的一些重大缺陷。同时也对马克思经济制度分析提供了重要启示。本文通过一番简明扼要的比较分析,回答了新制度经济学究竟“新”在哪里。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 旧制度经济学 新古典经济学 马克思经济学
制度经济学对于中国学者并不是陌生的东西。且不说早期制度经济学家如凡勃伦、康芒斯等人的著作,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被翻译介绍到了中国。即使30年代以后,一些制度经济学家如加尔布雷思、熊彼特等人的理论,也都时髦过一阵子。更不可忘记的是,马克思经济学本质上也是一种“制度经济学”,并且还是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先驱。然而,人们在狂热推介新制度经济学时,却很少有人比较分析新制度经济学与经济学体系之间的历史联系,甚至还断然否认它们之间存在任何理论关联性。基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从历史演进和逻辑联系两个方面,把新制度经济学与旧制度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以及马克思经济学进行一番比较研究,探讨新制度经济学究竟“新”在哪里。
一、新制度经济学比旧制度经济学有质的飞跃
制度经济学的形成和发展已经有百年历史。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形成时期,以凡勃伦、康芒斯和米契尔为主要代表;第二阶段为过渡时期,以艾尔斯、贝尔、米恩斯、加尔布雷思等为主要代表;第三阶段为发展时期,以科斯、诺思、威廉姆森、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等为主要代表。如今,制度经济学已经形成了一个流派众多、成分复杂的庞大理论体系。虽然加尔布雷思等人的理论曾经被称之为新制度经济学而风行一时,但时过境迁,现在新制度经济学成了以科斯为代表的制度经济学派的专有名词,而把科斯之前的一律称为旧制度经济学。
科斯本人似乎不承认他的理论与旧制度经济学有什么关系。他把新制度经济学称为当代经济学,而旧制度经济学则称为近代制度经济学。他认为,当代制度经济学与近代制度经济学并没有什么理论上的渊源关系,在某种程度上讲,当代制度经济学与近代制度经济学在理论上还是对立的。科斯的主要理由是:“近代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不是理论性的,而是反理论的,他们尤其反对古典经济理论”。施蒂格勒也持相同的观点,他认为“近代制度经济学的失败是因为它没有提出实证的理论学说,它当时所表现的仅仅是对正统经济理论的不满和批判态度,它注定得不出什么新东西,近代制度经济学的悲剧就在于他们没有留下什么理论工具(或范式)供别人或后人去使用”。科斯和施蒂格勒对旧制度经济学的批判,以及划清新制度经济学与旧制度经济学的界限,都是可取的。但他们否认新旧制度经济学之间的理论渊源关系,则不符合实际。
且不说新制度经济学派在重视制度因素分析这个基本点上与旧制度经济学一脉相承,继承了凡勃伦、康芒斯等人的传统和思路;在许多基本理论范畴上,也可以明显看出新旧学派之间的传承关系。或者说,在旧制度经济学理论中,有新制度经济学基本范畴的雏形。例如,科斯理论最核心的交易费用范畴,与康芒斯的交易范畴就有理论渊源关系。康芒斯把“交易”作为与“生产”概念相对应的经济学的范畴,并且对交易概念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与分类。在康芒斯看来,交易活动是“制度”的最基本单位,制度只不过是无数次交易活动的结果。因此对不同类型交易的分析,也就转化为对不同经济制度的分析。这样,就使“交易”概念一般化了,从而具有更广泛的适应性。不过,由于他所采用的分析方法主要是哲学、心理学、法学及社会学的方法,而不是新古典经济学的方法,因此,他也就不能从资源配置效率的角度来认识交易本身的内涵,提出“交易费用”概念。又如,新制度经济学作为最重要经济制度的产权范畴,从旧制度学派那里继承的思想遗传更多。凡勃伦提出无形财产的概念,并认为它是公司的真正基础,这样就为公司产权分析开辟了道路。康芒斯强调所有权是制度经济学的基础,从所有权稀缺到制度稀缺展开分析,提出了一整套采取集体行动来建立秩序的制度体系。艾尔斯、贝尔和米恩斯等人继承凡勃伦传统,以技术与制度的矛盾为主线,深入分析公司内部权利结构的变化。诸如此类的研究,直接为产权理论的形成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准备。如果进行更仔细的比较分析,几乎所有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中,或深或浅都闪耀着前人思想的光彩。
更重要的是,新制度学派继承了旧制度学派的传统,在研究出发点上都是以批判新古典经济学开始理论生涯的。凡勃伦摈弃了边际效用概念和均衡概念,认为马歇尔建立在资本主义“和谐”基础上的一整套“均衡理论”,与事实不符。并且,庞巴维克把人从特定的历史环境中抽取出来,孤立地分析个人的欲望及其满足途径,也是错误的。他强调对社会文化心理和习惯的分析,主张建立分析制度变迁的“演进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家一直沿袭着“凡勃伦传统”,无不通过对新古典学派的“经济人”基本假定的修改,从制度方面或经济结构方面来研究资本主义社会,以建立一个与新古典迥异的制度经济学体系。
指出新旧制度经济学之间的传承关系,不是要抹杀它们之间的区别。恰恰相反,而是为了更清楚地认识到新制度经济学的新意所在。的确如科斯和斯蒂格勒所言,新制度学派的革命性转变就在于按照新古典经济学的规范来展开制度分析,把制度因素分析引入实证科学的范畴,从而使制度经济学发生了质的飞跃,真正成为了经济学体系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为了简明起见,如果不考虑在具体理论观点上的创新,从总体上看,新制度经济学相比旧制度经济学的创新主要有四点:一是分析方法上的创新。凡勃伦采用的主要是心理学方法,康芒斯应用的是法律制度分析,而新制度学派严格按照实证性的新古典方法进行研究。诚如科斯所言;“利用正统的经济理论去分析制度的构成和运行,并去发现这些制度在经济体系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正因为是用经济学方法去研究制度问题,大大拓宽了理论视野和提高了理论的逻辑实证性。二是理论体系上的创新。除了康芒斯试图创建一个理论体系之外,可以说旧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完全不成体系。而新制度学派依托较为成熟的新古典体系来展开理论分析,就使其理论大致能够保持逻辑一致性。虽然目前新制度经济学还没有形成一个逻辑严密的理论体系,但初步可以自成体系了。三是基本理论范畴上的创新。旧制度学派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思想,如凡勃伦的“无形财产”、“有闲阶级”、“既得利益者”和“制度导向”等等,但基本上没有形成严格的理论范畴。相比之下,新制度学派不仅提出了许多新的理论范畴,而且范畴的界定相对严格规范。例如,著名的“交易费用”和“科斯定理”的提出,像发现新大陆一样开辟了一片新领域,形成了经济学上的一场革命。“交易费用”概念被广泛地运用于产权结构、代理关系、外部性问题、集体行动、寻租活动、多种体制组织形态的形成和发展、经济史、政治制度等研究领域。最后,表现为研究领域方面的创新。旧制度学派的研究领域基本上在企业层面或微观经济领域,新制度学派的理论视野却要广得多。虽然企业内部的产权结构及组织仍然是一个研究的重点,但新制度学派的研究及其理论应用,从微观到宏观,从企业到国家,从经济到政治,从现实的制度安排到历史的制度变迁,已经涉及到社会经济一切领域,甚至到了无所不包的地步,形成了一个开放的庞大的理论体系。
二、新制度经济学在新古典经济学的框架内创新
与旧制度经济学相比,新制度经济学的最大创新是把制度分析纳入了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轨道。与新古典经济学相比,新制度经济学最具新意的则是引入制度因素分析修正了新古典的缺陷。新制度学派以新古典批判者的面目出现,研究的是新古典经济学中所忽视的制度因素,但其理论研究的立足点、出发点和归宿点都是新古典经济学。即凭借新古典的分析架构和分析方法,从新古典理论的缺陷出发进行制度因素研究,补充了新古典体系的不足或完善了新古典理论体系。正因如此,有人把新制度经济学看成是新古典经济学的一个分支。
粗略看来,新制度经济学流派五花八门、风格迥异,总体上是一个良莠不齐的庞杂体系。如果细究,不难发现,新制度经济学各流派或密或疏都与新古典经济学相关。诸如:科斯、诺思、德姆塞茨和威廉姆森等人创立的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主要利用新古典理论工具去分析制度的构成和运行;贝克尔、布坎南和斯蒂格勒等人则把制度本身作为一个内生变量,进行完全标准的新古典分析;而西蒙、纳尔逊和马里斯等人以反新古典基本假定著称,批评新古典经济学的理性行为假定和企业追求最大利润化假定,还有库兹涅茨和阿布拉莫维茨等人,完全用经济统计学派的方法来分析现代经济增长和波动的结构和制度方面。由此可见,在新制度经济学招牌下的各种流派的理论,虽然从不同角度和不同层次对制度研究做出了贡献,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方法上都存在着相互矛盾或冲突,很难融合构成一个逻辑严密的理论整体。也正因为如此,与逻辑严密的新古典经济学相比,新制度经济学从总体上说还不是一个成熟的理论体系。因此,对于新制度经济学不能一概而论,只能就其中某一流派来具体分析。
在新制度经济学体系中,科斯完全认同新古典的自由主义经济哲学立场,从维护自由市场秩序出发,研究自由市场条件下资源配置的合理方式及其均衡状态,即稀缺性资源如何达到最佳配置的问题。与新古典主流学派不同的是,科斯把制度因素作为一个重要的变量引入到经济分析中,通过交易费用一般化分析,论证了交易活动和企业制度的稀缺性,揭示了交易费用对制度形成的影响,以及交易费用和权利分配对于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的影响。这样,科斯定理就比较清楚地阐明了在存在交易费用的条件下,企业存在的原因和产权制度的重要性。简单地说,科斯定理实质上是探讨产权制度或制度一般对经济运行效率的影响。以科斯定理为基础,威廉姆森侧重于节约交易费用研究,从契约角度来看待和研究经济组织,认为经济组织的主要目的和效果是节约交易费用,从而设计出交易费用最低的企业治理结构。德姆塞茨和阿尔奇安则循着科斯的另一思路,偏重于产权研究,其内容包括产权的概念和起源、产权安排和产权效率、产权结构和产权转让、各种产权形式和模式比较等,创立和发展了产权制度和治理产权的经济学分析体系。诺斯等人则主要进行新经济史方面的研究,用交易费用为基本分析工具,以产权制度创新为主线,通过对西方国家经济发展的历史考证,认为一种能够提供个人刺激的有效的产权制度是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创立了一套制度变迁理论。总之,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的确开辟了一片经济学研究的新领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新古典经济学的缺陷。
新制度经济学最大的创新,是对新古典体系理论前提或假定的批判和修正。任何理论体系都建立在某些前提条件之上,如果前提条件不成立,整个理论体系就有倾覆的危险。因而对理论前提的批判,往往具有致命性的攻击力,同时也最有可能出现根本性的理论创新。科斯就是这么于的,他嘲笑新古典经济学是“黑板经济学”,批判的锋芒首先指向新古典体系的理论前提不符合实际情况。
众所周知,新古典经济学整个公理化论证体系,是以经济人这一基本假定为前提的。自私而理性的经济人,为了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善于寻找市场机会,精于经济核算,富于冒险精神。正是这种经济人生生不息的活动,为经济运行及经济发展提供了长盛不衰的动力,也构造起市场经济的坚实基础。不过,在新古典体系中,并不对经济人展开具体的分析,经济人只是作为一个无处不在的隐含的前提而存在。在这一点上,科斯等人不同意新古典的传统作法。科斯指出,“当代制度经济学应该从人的实际出发来研究人,实际的人由现实制度所赋予的制约条件中活动”。诺思也认为,“制度经济学的目标是研究制度演进背景下人们如何在现实世界中作出决定和这些决定又如何改变世界”。概言之,他们都强调制度经济学应该研究实际的人、制度与经济活动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或者换个说法:第一,制度经济学研究的不是抽象的经济人,而是现实社会中的具体的经济人;第二,经济人在理论体系中不能只是一个隐贪的前提,而应该对经济人展开具体的分析。可见,正是从这一基本假定出发,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开始与新古典经济学分道扬镳。
在科斯、诺思和威廉姆森等人看来,首先,现实社会中的经济人并不具有完全理性,而只是有限理性,即人在知识、预见力、技能和时间上是有限度的。具体说,人的有限理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环境是复杂的,在非个人交换形式中,人们面临的是一个复杂的、不确定的世界,而且交易越多,不确定性就越大,信息也就越不完全。其二人对环境的计算能力和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人不可能无所不知。这意味着面对现实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人们不可能在签约阶段上考虑到所有的可能性以及相应的调整方案。由此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制度通过设定一系列规则能减少环境的不确定性,提高人们认识环境的能力,有限理性是交易费用理论所依赖的认知假设。有限理性概念中的主观理性部分导出了最小化(交易费用)动机,而对认知能力有限的认识则鼓励了对制度的研究。其次,现实社会中的经济人不仅具有利己性的一面,也有着利他性的一面。利他性突出表现为非财富最大化动机,而非财富最大化动机往往具有集体行为偏好。人类行为动机是双重的,一方面人们追求财富最大化,另一方面,人们又追求非财富最大化。人们往往要在财富与非财富价值之间进行权衡。这种权衡过程实质上就是在这两者之间寻找均衡点的过程。人类历史上制度创新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人类这种双重动机均衡的结果。总之,由于推翻了完全理性和单纯追求自利的行为假定,也就从根本上修改了新古典经济学的经济人基本假定。同时,这也为把经济人行为分析引入制度理论体系,打开了一条宽敞的道路。
在修正后的基本理论假定的基础上,新制度学派从历史、现实与理论相结合上,进行了一系列的理论创新。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提出和确立了新的基本理论命题。即全方位地论证了制度是经济运行和经济发展中的内生变量,探讨子制度变迁的规律及其对经济发展和运行效率的影响,提出了许多富有启发性的理论观点。尽管人们对科斯定理的理解及其表述多种多样,但在有关新制度经济学基本命题的看法上却完全一致,即制度能够降低交易费用从而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经济效率。在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学派看来,制度的功能就在于降低交易费用,并且制度能够为实现合作创造条件,制度能够提供激励机制,制度创新有利于外部利益内部化,制度还能减少机会主义和搭便车行为。简单说,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减少交易成本,减少个人收益与社会效益之间的差异,激励个人和组织从事生产性活动,最终导致经济增长。著名经济学家T·W·舒尔茨甚至认为,制度所执行的功能具有经济价值,每一种制度都有其特定的功能和经济价值。总之,制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经济变量,是经济增长的关键性因素。而人类社会之所以难以达到“帕累托最佳境界”,根本原因在于制度稀缺。如果说新古典经济学解决的是资本、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的稀缺及其配置问题,那么新制度经济学就是要解决制度稀缺及其创新等问题。
应该指出,由于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是在新古典主义的分析框架内展开的,同样不可避免地带有一系列的理论局限性。如果不考虑新制度经济学对资本主义制度辩护的性质,仅仅从其理论逻辑来看,在“经济人”基本假定方面和“制度节省交易费用”基本命题方面都存在悖论。在经济人基本假定上,新制度学派的确比新古典学派更接近现实,或者可以说前进了一大步。但是,他们所说的具有有限理性和非财富最大化动机的经济人,仍然不是现实社会中的真正的人,他们所标榜的“从人的实际出发来研究人”与现实仍然有相当大的距离。根本原因在于,他们仍然是从人的一般性来进行分析的,仍然分析的是抽象的个体,舍弃掉了许多人的社会性行为特征。简言之,新制度学派一方面希望突破新古典的局限,从人的实际出发来研究人,一方面又受新古典的局限,不可能正视现实人的社会性;一方面改良了经济人的非现实性特征,一方面又不能不拘泥于超现实的经济人假定,这就是新制度经济学的第一大悖论。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命题上也是存在悖论的:一方面。制度确实能够降低交易费用和提高经济效率;另一方面,制度又是一个成本高昂的经济变量,难以预料的制度成本甚至很可能抵消制度降低交易费用的作用。新制度经济学看重制度因素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这是可以理解的。问题在于制度是有成本的,并且是一个成本很高的经济变量。因此,对于制度降低交易费用,不可绝对化理解。而对制度的成本或代价,应该有清醒的认识。
三、制度经济学与马克思经济学的渊源关系
长期以来,国内学术界认定制度经济学渊源于德国的历史学派,把制度学派看作是德国历史学派在美国的一个变种,认为“制度经济学是资产阶级历史主义、社会达尔文主义、庸俗进化论和唯心主义的职能心理学的混合物。”(许涤新:《政治经济学辞典》,第508页)这种对制度经济学持完全否定态度的观点,把历史学派看作是制度经济学的唯一理论来源,并且完全否认制度经济学与马克思经济学之间存在任何理论联系,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
德国历史学派的确是制度经济学的重要理论来源,但不是唯一的理论源头。最早以制度分析方法考察社会经济问题的,是英国经济学家理查德·琼斯。马克思对琼斯的评价很高,称赞他“把资本作为特殊的生产关系来描述”,“同李嘉图相比,琼斯不论在历史地解释现象方面,还是在经济学的细节问题上,都向前迈出了重要的一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Ⅲ,第443页)无论在采用历史观点分析方法上,还是在制度理论分析上,琼斯无疑比德国历史学派更早,应该是制度经济学最早的理论先驱。
不仅琼斯,而且马克思也是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先驱。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研究,实际上也就是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研究。在西方经济学界,制度经济学同马克思经济学一样,都是以异端者的面目出现的。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反对正统经济学理论及方法,公开与主流学派分道扬镳。二是对资本主义社会现实的批判,不同程度地揭露了资本主义弊端。与新古典学派的“经济和谐”滥调相左,凡勃伦以一个辛辣的社会批评家而著称。他认为资本主义不是“自然的”、“协调的”发展,而是本身存在矛盾和弊病,因而需要寻找改革良方,以便克服资本主义经济的弊病。凡勃伦对资本的动机及目的的揭露,对资本主义大企业和金融寡头统治的揭露,以及对其它种种资本主义弊端的揭露,构成其制度经济学的重要内容。虽然凡勃伦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与马克思的批判相比,显得浅薄且以维护资本主义制度为目的,但他的学说还是被资产阶级学者视为蛊惑人心的异端邪说。早期制度经济学家的这种正视现实的研究态度,多少与马克思的批判精神一脉相承。从这两个方面,处处可以看到马克思对早期制度经济学家的影响,凡勃伦和康芒斯也公开承认这一点,他们多次谈到马克思对创立制度经济学的贡献。例如,康芒斯指出:“直到十九世纪中叶的非正统派的经济学家——例如马克思、普鲁东、凯雷、巴斯夏、麦克劳德——模糊地觉察得所有权和物质不是同样的东西,制度经济学才有了一些萌芽”。(《制度经济学》上册,第1l页)他还认为,凡勃伦正是采用了马克思创立的无形财产的概念,才被称为制度经济学家的。尽管康芒斯上述说法不太准确,但他承认马克思是制度经济学的先驱这一点确定无疑。
有意思的是,从制度经济学与马克思经济学的渊源关系出发,至少可以引申出两个重要启示:第一,通过对马克思经济学与制度经济学进行全面的比较研究,有可能创建一门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o第二,由于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是在新古典主义的分析框架内展开的,即引入制度经济变量后,研究的仍是自由市场条件下资源配置的合理方式及其均衡状态。这样,在马克思经济学与西方主流经济学即新古典经济学的鸿沟之间,制度经济学架起了一座桥梁。因而通过制度经济学这座桥梁,有可能沟通马克思经济学与新古典经济学,甚至整合出一种新的经济学理论体系。
参考文献:
R.H·科斯:《企业的性质》,《社会成本向题》,载《企业、市场与法律》,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中译本;《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
D·C·诺思、L·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华厦出版社,1989年中译本;《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
T.W·舒尔茨:《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中译本。
亨·勒帕日:《美国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中译本。
Dcm.sets,H.,“Ownership,Control,and the Firm”,Basil Blackwetl Ltd.1988.Riordan,
M.H.and Williamson,0.E.(1985),"Asset Specificity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Internatlonal Journal of Industrial Orgarazation,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