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的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因为在准备考研所以经济法基础几乎只复习了几个小时,最后因为几个数字的的记忆模糊而以几分之差与初级职称失之交臂。虽然复习时间短没有通过考试也合乎常理,但是仅仅因为经济法基础的几分而败北还是觉得蛮遗憾的,所以希望大家重视那些数字,牢牢记住哦!希望这些对大家有所帮助嘿嘿。。。
一、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2、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4、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二、带薪年休假的标准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医疗期期间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