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撮要 了一个监管框架,这个框架有助于降低对欧盟列国之间进行协调的成本,并裁减欧盟列国的监管肩负,同时也限制了暗藏的列国监管者的私见。1986—1992年间,欧共体理事会还拟定了8个附加的指导定见,离别对银行业监管、成本金要求、偿债手法尺度、洗钱运动、信贷风险、年报的要乞降银行并购重组各个方面做出具体的划定。
欧共体理事会的这些指导定见系统地阐述了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立法要求,然后各成员国将这些要求转化成本国的具体立法加以落实。是以,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不只依靠于各项指导定见的有用性,而且也和各成员国的具体实施状况亲切相关。芝摩曼(Zimmerman,1995)考查了全数单一市场指导定见在各成员国的实施状况,得出的结论是在1991岁终至1994年4月间,已经被成员国接纳的指导定见占悉数指导定见的百分比已经从58%上升到89%。对于《第二号银行指导定见》,遏制1994年4月,12个欧洲联盟的成员国中有11个已经凭据指导定见的要求进行了国内立法,惟一的破例是西班牙。
总体而言,在欧共体发布一系列的指导定见之后,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司法框架已经竖立起来,在必然意义上可以说,司法一体化比市场的现实一体化先行一步。
二、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履历磨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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