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问题,归根到底是民生问题,要实现分配公平,单单靠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个税起征点这样的小打小闹,已经毫无意义。要想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上有所突破,就必须敢于正视制度弊病,破除既得利益群体的阻力,从制度上遏制权力寻租、垄断经营和官商勾结等行为,构建合理的约束、保障机制,推进收入分配制度实质性改革。( 论文范文:谈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及建议)
在历时八年的争议后,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有望在今年10月推出。据悉,国家发改委已经完成了《方案》初稿的起草工作,目前正在深入征求部级以上官员对《方案》的意见。
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起草工作于2004年启动,由发改委具体负责。2010年初和2011年12月,发改委两次将方案上报国务院,但均未通过。据透露,《方案》共涉及十大问题,包括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工资正常增长和最低工资标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收益分享制度、公共资源出让收益的全民共享机制、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国有企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薪酬管理以及公务员津贴补贴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等。
完善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建议
针对目前存在的个人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政府不能无所作为,而应采取必要的手段予以调整。
1. 扩大就业,加快发展
就业是民生之本。有就业才有收入。一批人就业了,有了收入,就要消费,消费就会促进生产和销售,另一些人的就业机会也就增多了;发展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调节收入差距和实现共同富裕当然也离不开发展。无论遇到什么情况,发生什么问题,都要集中精力搞经济建设,不遗余力地发展生产力。
2. 完善税收调节分配制度
主要通过税收分配工具,运用直接、间接两种税收模式调节行业、企业、阶层、群体间的收入分配差距。
一是通过直接、间接两种税收模式调节垄断行业超额利润,可考虑实行法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
二是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实行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计征办法,调整消费税,同时,加强税源、税基治理,认真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负;
三是对高收入阶层的财产分配、生活消费两大行为设计行为调节税,适时开征遗产税、赠予税、财产交易税、房地产超面积使用税、高消费行为的消费税,建议提高累进所得税率,对最高收入者税率可达80%,严格申报制度,加大逃税处罚力度,强化治理,由此缩小与低收入者的悬殊差距;
四是实行社会保障费改税。改依规交纳社会保险费为依法交纳社会保险税,确定税基,统一税率,同时,建立社会保险税全社会统筹机制。
3. 完善转移支付分配制度
综合利用财政、价格、利率分配工具,调节区域、城乡、阶层、群体间的分配差距,在制度层面上做出法律安排,明确转移支付法律规定,以约束各层次主体的分配行为。
一是明确财政转移支付规模逐年增长,困难领域、困难地区、困难群体与先进领域、先进地区、富裕阶层实现利益同步增长的政府法律责任,建立公众共享发展成果的法律机制;
二是明确价格转移支付对垄断行业、高收入阶层收入的调节作用,以此发挥对政府转移支付的补充作用。政府通过制定价格政策,引导价格收入所产生的价格收益用于保护低收入群体的基本消费利益;
三是运用利率分配可以承担转移支付的功能,探索实名制存款限额差别利率政策,用以调节高收入阶层与低收入群体间在存款收益上出现的分配差距。
4. 完善社会保障分配制度
主要是进一步完善政府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和建立政府社会保障与公民商业保险协调机制。一是用法律形式规范社会保障资金的政府、法人、个人三方面来源以及各自的责任与义务;
二是提高社会保障统筹层次,统一险种的费基费率,调整统筹内外政策,从来源和发放两个环节建立起独立于企业事业之外的社保机制;
三是建立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城乡低保对象支付水平与在职职工收入、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协调增长机制,为不断缩小低收入群体与高收入群体间的分配差距提供制度机制保障;
四是建立城乡低费率、广覆盖的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医疗、住房、取暖、就学救助体系,并作为保障内容纳入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五是政府匹配财力引导商业保险进入弱势群体保障保险领域。建立财险、灾险、医疗保险三类险种与政府合作机制,运用政府和商险双重功能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利益,从机制上避免因灾因病沦为社会底层的社会问题。
5. 完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
主要是从制度安排层面上解决好国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两大权能收益分配政策。
国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收益在国家所有的前提下,一是依法完善政府间的分配关系,合理划分土地及补偿等涉地事权;二是两权收益全额用于涉地城乡居民个人利益补偿和公众认同的公共设施建设;三是制定违法违规土地收益使用范围的处罚制度,从严监督两权收益政府的分配和使用行为。
集体土地收益分配,一是完善现行法规,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使用权收益归权属主体农民全额所有;二是使用权转让中的土地价格由市场决定,从制度上纠正政府定价损害农民土地利益的行为;三是使用权收益分配以农民个人权属为主体,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参与分配或参与分配也要规定不得侵犯农民利益的原则界限;四是政府统一制定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保证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中的农民利益不受侵害。
收入分配问题,归根到底是民生问题,要实现分配公平,单单靠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个税起征点这样的小打小闹,已经毫无意义。要想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上有所突破,就必须敢于正视制度弊病,破除既得利益群体的阻力,从制度上遏制权力寻租、垄断经营和官商勾结等行为,构建合理的约束、保障机制,推进收入分配制度实质性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