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问题
一、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问题,是由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决定的
社会基本矛盾的原理,是唯物主义历史观的基本原理。它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人类社会一切经济、政治、文化现象的发生、发展与变更,都可以在该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中找到其终极的动因,得到科学的解释。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问题,从根本上讲,也是由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决定的。
从研究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中我们可以看出,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不是青一色的。事实上,目前我国社会的生产关系不再是单一的公有制,而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众所周知,一定社会形态的性质是由一定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的,也就是说,是由一定占统治地位的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社会主义作为一种社会形态,其性质同样是由占统治地位生产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所谓社会主义社会,就是公有制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形态性质的原理告诉我们,任何一种社会形态,其生产关系不可能是纯而又纯的。当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尚未诞生的时候,新的生产关系,只能孕育在旧的生产方式之中;当着新的生产方式诞生之后,残存的旧的生产关系不可能一朝一夕就被消灭,还会在新的生产方式之中保留相当长的时间,因为这种残存的旧的生产关系的存在不仅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可能还是必要的(不仅对于一种私有制代替另一种私有制的社会来说是如此,而且即使对于代替私有制的公有制的社会来说也是如此);当着新的生产关系成熟、发展以至鼎盛时期,固然旧的残存的生产关系可能不再存在(其实也不尽然),然而更新的生产关系的萌芽会孕育其中;至于当这种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处于衰落的时候,它本身不仅无纯而又纯可言,而且对于更新的生产方式来说早已是“无可奈何花落去”了。由此可见,同任何事物一样,任何社会形态纯是相对的,不纯是绝对的,决定社会性质的生产关系在该社会中不会是青一色的。否则就没有必要在界定社会形态性质时使用“占统治地位”这一概念。因此,我们不能用纯而又纯的眼光看待任何社会,其中也包括社会主义社会。[2](P9)
从研究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中我们还可以看出,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不是自发发展的。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就经济基础自身而言,其内部诸经济成分之间不可能孤立发展,而是相互依存和影响的。固然经济基础中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成分对未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成分具有主导和制约的作用,但这并不表明这种作用就是单向的,更不表明经济基础中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成分越单一越好。同样,未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成分要受占统治地位经济成分的制约,但这并不表明未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成分就是无关紧要的。事实上,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成分对未占统治地位经济成分的主导和制约作用,就是表明未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成分要反映社会经济的本质,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增强经济全局的活力。这正是未占统治地位经济成分的作用之所在。另一方面就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而言,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也是相互依存和影响的。固然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但这种决定作用表现在上层建筑的性质取决于占统治地位经济基础的性质,上层建筑的发展和变革要与经济基础的要求相适应,但并不表明这种作用就是单向的,更不表明经济基础的发展可以脱离上层建筑的影响而随心所欲地进行。同样,上层建筑要与经济基础相适应,但这种适应并不表明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就是无能为力的。事实上,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就是表明上层建筑要体现经济基础的性质,反映经济基础的要求,促进经济基础的发展。这正是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能动作用的体现。说明任何社会形态,其中也包括社会主义社会形态,其经济基础,如果离开上层建筑对其所起的代表、维护、规范和促进作用,同样是难以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由此可见,我们不能用静止和孤立的眼光去看待经济基础中诸经济成分的发展。
从研究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中所反映出来的这些问题,对于科学回答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问题,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既然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不是青一色的,那就表明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的存在不是人为的,而是具有客观必然性的。否则,为什么在确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后已经消灭了的私营企业,在事隔20多年后的改革开放时期又出现了呢?同时,它还表明目前中国大陆的私营企业并非是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异己力量,而是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形式,出现于全国经济领域里的。尽管私营企业作为以往社会的经济组织形式,是该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基础,为社会主义社会沿袭后在经济上也“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3](P304)并非是社会主义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基础。但是目前中国大陆的私营企业,是在以往社会经济组织形式的“旧瓶”中,装上了社会主义经济内容的“新酒”。它的存在不是为复辟资本主义服务的,而是为发展社会主义服务的。因此,不是要按照它以前的面目来改造社会主义经济,而是要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要求来改造它。可见,目前中国大陆的私营企业不论其经营者主观意愿如何,但是从本质上讲,它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
既然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不是自发发展的,那就表明经济基础中的诸经济成分的发展都是要受到制约的。因此,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的发展并不是放任自流的,而是具有规范性的。否则,为什么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谈话中这样讲道:“多搞点‘三资’企业,不要怕。”“我们有优势,有国营大中型企业,有乡镇企业,更重要的是政权在我们手里。”[4](P372 )这就是说“三资”企业在发展中是要受到公有制经济制约的,是要受到国家上层建筑规范的,这是我们的优势之所在。“三资”企业尚且如此,那么,目前中国大陆的私营企业就更不言而喻了。正是因为这种制约与规范,才保证了私营企业沿着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这正是为什么作为以往社会占统治地位经济基础的私营企业在目前中国大陆能够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组成部分的根本依据。的确,目前中国大陆的私营企业在发展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尤其是反映在劳动关系上的问题十分突出,以至在社会中造成不良影响。尽管如此,但这仍然不能作为否认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组成部分这一社会属性问题的理由。因为要解决这些问题,关键还在于国家自身的管理要跟上,通过完善法制,规范企业行为;通过依法行政,管理企业经营。如果管理跟不上,那么,不仅是私营企业的经营会违规,而且国有公有制企业的发展也会越轨。
总之,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决定着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从而为确立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问题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问题,是由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及其价值变化的规律决定的
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础。马克思以此为枢纽,分析了被物品外壳掩盖着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阐明了价值形成及其发展的过程,发现了剩余价值规律,构建了政治经济学的科学体系。从而揭示了当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行特点和基本矛盾,使社会主义从空想变成科学,为全世界无产阶级解放运动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中国革命的胜利就是包括劳动价值论在内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本国实际相结合的结果。
现在,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当时面对和研究的情况有很大不同。这种不同,首先表现在社会劳动关系的基础发生了根本变化。随着1956年我国社会主义改造任务的基本完成,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便在中国大陆建立起来。从此,剥削制度在中国大陆不复存在,剥削阶级作为阶级也随之消灭。这一深刻变化,使我国社会劳动关系的基础也随之发生根本变化。它表明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大陆,经济不再是在剥削阶级与劳动阶级对立中运行的,而是在整个劳动阶级、阶层中运行的。
我国大陆社会劳动关系基础的这一根本变化,给社会劳动关系带来了新变化。这种新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社会劳动者经济地位的根本变化。在以往社会中劳动者是从属于资本所有者的,他们之间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今天,中国大陆的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人们之间是平等合作的关系。这种关系,标志着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的经济地位发生了根本变化。
二是社会劳动外延的根本变化。在以往社会中只把从事物质生产的人们作为劳动者。本来,马克思当年就认为资本所有者在社会化大生产中具有管理的职能。但是因为当时资本所有者的管理职能是作为获得工人剩余价值的权力存在的,因此,他们未被列入劳动者的范畴。但是,马克思认为,“如果协作,例如在乐队中,需要有一个指挥,那么,指挥劳动的职能在资本的条件下所采取的形式与它在相反的场合,例如在联合体中所采取的形式是完全不同的,在联合体中,这种指挥劳动的职能是作为一种同其他职能并列的特殊的劳动职能”。这就是说,在社会主义社会,经营管理者指挥劳动的职能也属于劳动职能。因为他们已经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所有者了,他们指挥劳动的职能“不是作为这样一种权力:这种权力把工人自己的统一实现为他们异己的统一,而把对他们劳动的剥削实现为异己的权力对他们进行的剥削。”[5 ](P558)这就是说,社会主义社会经营管理者指挥劳动的职能,不再具有资本主义社会资本所有者指挥劳动职能作为获得工人剩余价值权力的那种属性了。因此,作为社会化大生产不可缺少的经营管理者也属于劳动者的范畴。
三是劳动者与资产关系的根本变化。以往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分离为前提的。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劳动者除了自己的劳动力之外,一无所有。因此,只能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谋生。正是这种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使得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处于尖锐的阶级对立之中。而在社会主义社会,资产阶级作为阶级已经不复存在,社会生产不再是在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条件下进行的,而是在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条件下进行的。这种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在不同经济成分中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在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中呈现的是间接结合的特征;在劳动者行使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储蓄、购买国债、股票等各种投资方式中呈现的是直接结合的特征;在私营经济中则呈现的是合作结合的特征。这种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生产方式与社会主义建设目的的价值取向,决定着劳动者个人的财产是逐渐增加的。于是劳动者由无产劳动者向资产劳动者转变,便成为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关系的这些根本变化,给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增添了全新的内容。从研究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主社会属性问题的角度来讲,这种新内容集中表现为以往资本主义性质的剩余价值不复存在。众所周知,剩余劳动,是新增价值的源泉,是社会发展的基础。正如恩格斯指出的,“人类社会脱离动物野蛮阶段以后的一切发展,都是从家庭劳动创造的产品除了维持自身生活的需要尚有剩余的时候开始的,都是从一部分劳动可以不再用于单纯消费资料的生产,而是用于生产资料的生产的时候开始的。劳动产品超出维持劳动的费用而形成的剩余,以及社会生产基金和后备基金从这种剩余中的形成积累,过去和现在都是一切社会的、政治的和智力的继续发展的基础。”问题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这种基金都是一个特权阶级的财产,而政治上的统治权和精神上的指导权也和这种财产一起落到这个特权阶级的手里。”这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社会剩余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被资产阶级无偿地占有了,并得到了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的维系。这就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剩余价值的内涵之所在。但是,恩格斯讲,“即将到来的社会变革将把这种社会生产基金和后备基金,即全部原料、生产工具和生活资料,从特权阶级的支配中夺过来,并且把它们转变给全社会作为公共财产,这样才真正把它们变成社会的基金。”[5](P562)这就是说, 社会主义革命不是要消灭剩余劳动及其价值,而是要改变这种劳动及其价值被资产阶级无偿占有的状况,使之真正成为社会的公共财产。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建立后,由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消灭,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阶级对立不复存在,因此,剩余劳动及其价值便不再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剩余价值的属性,而以社会生产基金和后备基金等形式成为社会的公共财产。
从研究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及其价值变化的规律中所反映出来的这些问题,对于科学回答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问题,同样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既然我国大陆社会劳动关系的基础发生了根本变化,那么,私营企业主在创办企业之前,作为社会中的一员,无疑是属于整个劳动阶级、阶层中的成员。他们投资创办企业,体现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在企业经营中,他们与工人之间是平等合作的关系,不再是阶级对立的关系。因此,他们已经不再具有获取工人剩余价值权力的那种属性了。所以,他们指挥劳动的职能,即经营管理,属于劳动的职能。这就是说,目前中国大陆的私营企业主属于劳动者的范畴,是名符其实的资产劳动者。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社会各阶层中处于同等的地位,享受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同等权利,应该受到社会的充分尊重。
既然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价值论发生了根本变化,目前中国大陆的剩余劳动及其价值不再具有资本主义剩余价值的属性,那么,私营企业主也就不存在剥削工人剩余价值的问题。当然,应该承认,私营企业主创办企业是存在非劳动所得的。但这种非劳动所得不同于以往社会,具体来讲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收入的结构不同。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主的经营管理属于劳动,其收入属于劳动所得;私营企业主的投资分红、经营管理的风险收入属于按要素分配所得。这些收入都不属于非劳动所得,应从其中区别开来。二是收入的性质不同。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主的非劳动所得不是以其特权阶级的身份获取的,而是依据党和国家的富民政策获取的。这与其他工薪阶层从事储蓄、国债、股票等投资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属于同一范畴,都是合法收入。三是收入的归属不同。从整体来说,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主的非劳动所得,并非主要进入其个人的消费领域。更确切地讲,进入私营企业主生活消费领域的收入与其经营管理的劳动收入是相当的,不属于非劳动所得归属的范畴。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根据第三次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资料分析研究的结果表明,私营企业主及其家庭生活资料的主要来源,是他们自己的劳动所得。[6](P231)于是,非劳动所得便构成扩资性、保障性、管理性、发展性以及公益性的来源。据北京市社科院社会学所2000年对191户私营企业抽样调查的结果表明,这些私营企业主1999年平均投入生产的资金占纯利润的65.4%。[7](P18)这表明,这些归属最终也“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利益。”[3](P303)这正是社会主义社会对剩余劳动及其价值归属的要求。可见,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主的非劳动所得不属于资本主义的剩余价值。
总之,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及其价值变化的规律,决定着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主也是劳动者。从而为确立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问题提供了现实依据。
三、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问题,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私营企业发展的规律决定的
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社会的发展是自然历史的过程的论断表明,任何社会的经济形态及其具体形式,如同自然界一样,都是具有不依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经济运动规律的发展过程。它“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8](P101 )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的出现及其发展便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
在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之后,私营企业作为未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成份,在我国仍然具有存在的客观必然性。早在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基本完成的当年,针对“地下工厂”、“地下商店”的出现,毛泽东同志在同工商界人士的谈话中就明确指出,地下工厂因为社会有需要,就发展起来。要使它成为地上,合法化,可以雇工。只要社会需要,地下工厂还可以增加。可以开私营大厂。[9](P433)遗憾的是, 由于国际国内政治形势的变化以及分析估计上的失误,致使国内阶级斗争不断升级,最终酿成“文化大革命”。在这种情况下,私营企业不但未能得到发展,而且一直被当作社会主义的对立物严加防范,以至从反右斗争后的20年间,私营企业在我国大陆不复存在。
改革开放后,随着城乡个体经济的发展,私营企业便在中国大陆开始萌生。1987年后,私营企业便取得合法地位。到1997年又被提升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这一切使得中国大陆的私营企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成为目前中国大陆经济发展中的一支生力军。
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就其发展的过程而言,表现出三大特点:一是应运而生。私营企业的出现是改革开放初期拨乱反正、调整政策的必然产物。由于“文革”内乱的影响,中国经济濒于崩溃的边缘,农村贫困、城镇待业,成为当时突出而紧迫的社会问题。而这些问题要在原有的所有制结构的框架内是难以解决的。就就业来说,要解决当时遗留下来的沉重的就业负担,仅靠国家投资是不现实的。而集体、个体经济则具有广阔的前景。通过这些渠道安排就业,国家不仅不花投资,而且还可以增加税收。同时,当时全国商业网点少,服务设施差,给居民生活带来诸多不便,需要加以解决。于是,国家便在坚持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同时,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扶持集体经济,适当发展个体经济,从而出现了多种经济形式全面增长的形势。“六五”期间,便安排待业人员3500多万人,[10](P1870)使长期遗留下来的就业问题得以解决。就在发挥国家、集体、个人多方面的积极性解决就业问题的过程中,人们的思想不断解放,观念不断更新,对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勇于改革创新的精神不断增强。于是,传统的所有制结构开始突破,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所有制结构格局开始形成。从而奠定了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推动着所有制结构以及整个经济管理体制向着更深层次的改革。这一切从观念上、制度上为私营企业的诞生创造了条件。随着城市经济的恢复和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行,我国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收入不断增加,生活得以改善,社会需求随之增长。这在一定程度上从资金、劳力与市场等方面为私营企业的诞生创造了条件。于是,私营企业在个体经济、集体经济之中得以萌生和发展。
二是合作而为。私营企业的创办是改革开放中寻求发展、摆脱贫困、创造富裕的劳动群众相互合作的结果。20世纪90年代之前中国大陆的私营企业主主要是以农民为最多,而在90年代之后的业主中,工人、干部的比重便迅速增加。他们最初投资的来源主要靠借贷。此间,私营企业主身份的构成发生了显著变化,这就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上升。最初受雇于私营企业的劳动者也主要是年轻的农民。他们文化不高,缺乏技能,在农村资源缺乏、劳力过剩、脱贫困难的情况下,想通过打工来增加收入,摆脱困境。随着改革的深入,部分下岗的国有企业的员工受雇于私营企业的日益增加。正是在出资者与出劳者双向选择的过程中中国大陆私营企业出现了。这说明中国大陆私营企业的出现,既没有西方资本主义私营企业发展初期的那种“羊吃人”的血雨腥风,也没有中国近代资本主义私营企业发展初期那种以殖民主义入侵为动力的刀光剑影。它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为适应生产力迅速发展的要求,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合作结合的产物。这表明,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尽管沿袭着以往社会的形式,但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已经具有本质上的不同于以往社会的新的内容。
三是乘势而上。私营企业的发展是由我国诸经济成分相互关系的内在要求决定的。改革开放以来私营企业发展的过程深刻说明,越是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的时候,就越是私营企业迅速发展的时候。尤其是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发展处于关键时期,这一点就体现得更明显。随着党的十五大对公有制主体地位科学内涵的深化,在明确公有制主体地位内涵、方式和实现形式的同时,科学界定了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职能,克服了以往在公有制主体地位认识上的形而上学观念,为国有经济的改革和战略调整指明了方向。同时也明确了非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职能,使包括私营企业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名符其实地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并使之成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第一位的指导方针。这就为包括私营企业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就私营企业而言,国有经济深化改革,需要私营企业为其下岗分流提供就业支持;国有经济战略调整,也需要私营企业为其填补“真空”;提高国有经济控制力,实施西部开发战略,以及应对入世实施“走出去”战略等,都离不开私营企业的支持和参与。总之,这一切为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的发展,深化了定位,拓展了功能,开阔了空间,提供了机遇。中国大陆私营企业的发展正是在这一系列的背景下乘势而上的。它表明,目前中国大陆的私营企业与公有制经济同是社会主义经济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们之间是相辅相成、共促发展的。发展私营企业决不是党和政府的权宜之计,而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内在要求决定的长远之策,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之必需。从这个意义上讲,的确“私营部门的出现是中国改革开放进程最重要的结果。”[11](P9)
从研究社会主义社会私营企业发展的规律中所反映出来的这些问题,对于科学回答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问题,更是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既然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的出现是在改革开放中应运而生、乘势而上的,那就表明,私营企业的发展并没有对社会主义经济构成威胁。相反,作为社会主义经济不可缺少的发展形式,它为社会主义经济增添了活力。这些年来我国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国家的综合国力迅速提高,中国的国际地位迅速提升。在这方面私营企业功不可没。难道不正是因为包括私营企业在内的非国有经济的发展,还不适应国有经济深化改革和战略调整的需要,而影响我国经济以更快的速度发展吗?私营企业的这种应运而生和乘势而上,体现了私营企业对国有经济的适应性、依附性和互补性,这既是决定私营企业社会主义经济属性的内在依据,也是决定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经济基础。既然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的创办是在改革开放中寻求发展、摆脱贫困、创造富裕的劳动群众合作而为的,那就表明,私营企业的发展并没有在社会造成尖锐的阶级对立,相反,作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者平等合作的形式,它为人民群众告别贫困、迈进小康、谋求富裕提供了有效的途径。这些年来我国贫困落后的面貌迅速改变,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状况迅速改善,整个社会安定团结。在这方面私营企业同样功不可没。由此可见,平等合作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政治和经济基础。这就是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从本质上不会形成阶级对立的依据。
总之,社会主义社会私营企业发展的规律,决定着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是同志式的平等合作关系。从而为确立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问题提供了实践依据。
综上所述,从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社会劳动及其价值变化规律以及私营企业发展规律的研究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在社会主义社会,私营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形式,成为社会主义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私营企业主不再是无偿占
[1] [2] 下一页
编辑提示,此文是论文格式网为朋友们总结并提醒职称及职称考试的相关事项。希望对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