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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论文:试论我国改革开发中的宪法修改
试论我国改革开发中的宪法修改
| 文章出自:好范文网 | 编辑:论文 | 点击: | 2014-12-23 11:59:23 |
  论文摘要:1978年.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的方针,与此同时,我国的宪法也开始了与时俱进的修完过程,随着改革开放的实践不断向纵深发展.宪法也不断得以发展和完善,改革开放是宪法修改的核心精神,宪法修改是改革开放的重要保障。
  论文关键词:改革开放;宪法;宪法修改
  改革开放_二十年来.宪法为确认、保障和推动改革开放方针的实施.多次进行了修改.其中的每一次修宪、每一条修正案不仅是宪法本身的重大完善.而且都对我国经济、政治、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改革开放是宪法修改的核心精神.宪法修改是改革开放的重要保障。
  一、改革开放中的历次宪法修改
  1.改革启始.国家工作重心的转移——l978年宪法
  1976年.文革终于结束经过两年的“两个凡是”统领以后.1978年5月开始了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实践不仅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而且是唯一标准”“任何理论都要不断接受实践的检验”“我们不仪承认实践是真理的标准。而且要从发展的观点看待实践标准实践是不断发展的.闲为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它具有绝对的意义.又具有相对的意义”有关真理标准的讨论.解放了人们的思想.此间人们普遍认识到法制建设的重要以及1975年宪法中的错误.于是在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了我国的第二三部宪法.简称1978年宪法1978年宪法除序言外.共有4章60条.它的体系结构基本上同于1954年宪法,在内容方面主要有:
  确认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总任务.即在本世纪内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技的社会主义现代化;
  强凋要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把保障公民权利提到突出的地位.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恢复设置人民检察院.加强法律监督职能:
  注重科学、教育事业在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规定了大力发展科学、教育事业的基本方针和政策:
  取消了1975年宪法中的某些错误规定.如“全面专政”等.恢复1954年宪法中曾经规定而被1975年宪法取消的某些国家机关及其职权。
  但是.由于第三部宪法是在粉碎四人帮之后不久,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的特定时间和环境下修订颁布的历史条件的局限性决定了1978宪法的缺点和错误.如仍然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指导思想,仍规定四大(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为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从而导致宪法本身存在着尖锐的对立与矛盾,因为坚持阶级斗争为纲.就不可能把国家的工作重心真正转到经济建设上来.四个现代化显然就是一句空话。
  于是.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第二次和第三次会议先后两次以决议形式对1978年宪法的部分条文作了修改。
  1979年修宪该决议共8条.除对个别文字作出修改以迎合时代要求以外.实质性内容有四项:取}肖革命委员会,恢复政府:取消地方政权的议行合一制度,设立地方人大常委会:实行县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选制:扩大人大权力.主要是赋予人大质询权和罢免权。
  1980年修宪共1条.内容是去掉1978年宪法第45条关于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即所谓“四大自由”的规定。
  1978年宪法颁布以后.特别是自中国共产党于l978年底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和发展这些变化和发展是1978年宪法所始料未及的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发生了转移.其突出的标志是.全党全国人民工作的重点由搞阶级斗争开始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轨道上来,确立了解放思想.大胆创新.摒弃“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路线,全国面貌一新这种变化和发展,一方面。使1978年宪法的内容已经难以与社会实际相适应,另一方面.也需要有一部新宪法与变化和发展了的我国社会实际相适应,进而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由此.全面修宪便提上日程。
  1980年9月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接受中共中央的修宪建议.并成立了宪法修改委员会。在广泛听取干部、群众、机关、团体、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先后五易修宪初稿,并经全民讨论之后.经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实施。
  2.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法律依据和坚实保障——82宪法
  1982年宪法是1954宪法的继承和发展.不仅巩固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胜利成果.同时又体现了改革开放的精神.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规定了发展方向、根本任务和基本原则.为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是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根本指南和保障。
  1982宪法主要体现以下精神:
  (1)确认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即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总方针)作为国家在新时期的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成为改革开放的根本法律保障。
  (2)规定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体、统一多民族国家结构三部分所组成的国家根本制度。更具特色的是:爱国统一战线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政治协商与民主监督、特别行政区划的高度自治列入其中。
  (3)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特征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
  (4)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1982年宪法在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确认了国家一切权利属予人民.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等一系列民主法制原则,并规定了各种制度和措施以保证它们的实现。
  3.体现改革开放全面发展的需求.完善、发展宪法自身——1982宪法的修改
  宪法的稳定是国家稳定的标志.但形势的不断发展.又要引起宪法的相应变化1982年宪法是在改革开放刚刚起步的背景下制定的,随着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宪法规定的内容与社会生活之间出现了全方位的社会变革.对82宪法的已有规定提出了许多新的值得思考的问题.因此.对其进行修改成为必要。从修改宪法的方式来看.从1988年开始的修宪没有采取以往的全面修改或局部将修宪内容直接改人宪法的方式,而采用了最为合理、科学的修正案方式修改这种方式的优点是能够及时、灵活、简便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并可以反映出宪法内容变化的全过程.保证宪法的相对稳定性,从而有利于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
  (1)1988年修宪
  承认了土地可以依法转让及私营企业的合法地位通过此次修改。使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得到宪法的认可和保护,全面推动了土地商品化的进程。这条修正案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土地问题本身.更在于它对其他生产资料两权分离理论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重大推动作用。对私营经济地位的承认也有极其深远的意义由于赋予私营经济以宪法地位上的保障且符合我国国情.从而有利于推动我国生产力的发展。
  (2)1993年修宪
  这次修改共通过了9条修正案,概括起来主要包括:
  ①在序言中增加“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改革开放”等:
  ②在经济制度方面.将与计划经济体制相关的内容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等:
  ③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面,改“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等九条,这次对1982宪法的修改.总结并肯定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尤其明确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保证了农村经济政策的长期稳定同时还突出了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集体经济组织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3)1999年修宪
  1999年宪法修改除了表述上的变动之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①确立了“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位;邓小平理论是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作为指导中国人民在改革开放中顺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理论,赋予其宪法地位.反映了全国人民的共识和心愿。
  ②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表达了民意,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在“人治”传统根深蒂固的中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在制度层面上彻底否定了“人治”。
  ③增加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④关于农村集体经济体制.将“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修改为“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对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的规定,认可了非公有制经济和按劳分配以外的方式.有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⑤确认“在法律确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农村集体经济经营方式再度修改,一方面适应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分散经营为主、实行适度统一经营和规模经营的现状和趋势.另一方面修正了把“责任制”定义为经营形式的概念错误.使表达更为合理。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内容的修改.提高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身份立法”的否定,使它们能以平等的主体身份走向市场.有利于促进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⑥将“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4)2004年修宪
  2004年3月14日.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按照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再次对现行宪法作了修改.通过了第l5—3l条宪法修正案,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宪法指导思想地位,强调“1个文明”的协调发展。这一修改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明确了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
  ②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纳人了统一战线的范围。在新的社会行业、社会职业中,涌现出了一批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劳动者的从业人员,主要包括:民营企业的创业人员和科技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他们在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理应成为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统一战线的对象《宪法修正案》第19条对宪法序言第10自然段第二句作了修改.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纳入了统一战线的范嗣.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我国的统一战线。
  ③进一步完善土地制度,加强了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权益的保护宪法第10条规定了我国的土地制度.《宪法修正案》第1条确认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两权分离,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完善了我国的土地制度。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宪法修正案》第20条再次对宪法第1O条作了修改.将第lO条第3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宪法规定的土地制度有助于保护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主体的土地使用权。
  ④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本次对针对财产权的修正案是对原宪法13条关于公民财产权的保障规定,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改。其主要内容为:第一,将“公民合法的财产所有权”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财产的所有权”,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增加了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及补偿条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改变的意义在于: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的地位和价值得到确认和肯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范围的扩大,不仅限于生活资料,还包括生产资料.不仅限于所有权.还包括所有权以外的与财产有关的权利:国家自身不仅不得侵犯公民的私有财产,而且有义务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从而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我国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制度。
  ⑤在宪法上第一次引入“人权”这一概念,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人权是宪法的基本追求,人权保护的规定体现了我国保护和发展人权的基本精神。同时,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多处修改都与人权及其保障有着密切的关系,例如,关于紧急状态的修改;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修改:关于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修改等。这些既表明了我国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也表明了我国履行所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的义务的诚意。
  总之,2004年《宪法修正案》较好地体现了改革开放时期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以及社会全面改革发展的需求,同时也完善和发展了宪法自身.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二、改革开放中宪法修改的思考
  1.执政党与宪法修改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有修改宪法的提案权但在修宪实践中我国通行的做法是:首先由中共中央成立宪法修改小组.该小组形成初步征求意见稿.经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通过后.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党组征求意见.再分别召开座谈会征求各民主党派、全国工商联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和部分理论工作者.法学、经济专家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经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形成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建议。由中共中央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讨论后形成宪法修正案草案和提请审议该草案的议案。向全国人大提出。
  实践证明.我国历次宪法的修改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保证宪法修改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一条根本原则和经验。近现代宪政的基本精神、原则和具体制度设计所体现的价值取向是实现人民主权、建立有限政府、保障公民权利。共产党代表中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宪法是人民制定的,宪法的修改也是为人民而进行的。宪法的修改特别是82宪法的多次修改.使宪法内容更加科学和符合时代要求.这是由党的改革政策直接推动的,党在立宪和修宪活动中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推动着中国宪政的发展。

  2.改革与宪法修改
  30年的改革实践表明.历次宪法的修改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实践突破在先,宪法修改在后。
  如何看待改革与修宪之间的这种冲突关系.笔者认为.对我国这样一个历史上缺乏法治传统和宪法意识的国家。更应该树立宪法权威.强调改革应该在宪法的统帅下进行,宪法具有最高权威,改革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这是不可违背的基本准则。其次,如果宪法包括宪法修改的内容规定过于具体、琐碎,特别是将规定一段时期的政策、方针写进宪法.就会使宪法本身缺乏适应性.出现冲突.修宪也许暂时可以解决宪法与现实之间的矛盾.但经过一定时期后.仍然难以包容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要求.进而在实践中造成改革与宪法的冲突。因此.宪法规定的内容应体现原则性的要求.一些阶段性的政策不宜直接写进宪法.这样宪法的适应性才会增强。
  3.宪法权威与宪法修改
  宪法是确立国家权力与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以及公民权利与公民权利之间关系的根本法律宪法一经制定以后.依据宪法所建立起来的各种宪法关系就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维护宪法的法律权威,维护宪法的稳定性是保障其权威性的重要条件但保持宪法的稳定性.不等于宪法就不能修改宪法的稳定性要以符合时代的要求为前提。社会现实的发展变化是促使宪法不得不修改的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原因.从1978年宪法到2008年的30年间.我国处在一个大变革的时代,社会处于转型时期,不仅改革的力度很大,而且面很宽,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等各种制度。因此.新的制度、政策,如果不能及时反映到宪法中.或者过去有些规定今天已经不适应.致使宪法应该修改而不修改.势必会逐步失去对社会的调控能力.对宪法的权威性损害也会更大社会主义宪法应该在“实际运用中得到修正和补充”宪法具有至上的权威.但是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决不是说机械地保持宪法的一成不变。相反.适时对宪法进行修改也是维护宪法权威所必需的。
  伴随着改革开放所进行的我国宪法修改.既注重了宪法对社会现实的适应性.同时又对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进行了必要的完善通过修宪.使现行宪法具有了与时俱进的品格.为发展和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提供了根本的宪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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