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逻辑起点;契约视角;两个基本概念;三个问题
【正文】
一、逻辑起点
(一)“人是什么”的探讨
“人是什么”这是一个古老面又常新的话题。古希腊德菲尔神庙中的一句隐言:“认识你自己”,昭示了人类自己本质的探讨。人性,顾名思义即人之本性,或称人之本质,是与其他动物相比较而显现和凸现出人所独具有的,区别于他物的质的规定性。但是,人的存在不单是个体的存在,而且是作为集合的社会类的存在,因此人性又是与社会的历史发展相伴而随的。“人是有意识的类的存在物[1]”
概言之,就是人具有自由意志这一人类特有的本质属性,这种以自然本能为基础但对自然本能的超越,是在人的生存环境即自然的物质环境、社会的物质环境、社会的精神环境之中不断地社会化,也就由自然人到社会人的过程中逐渐完成的。
(二)自由意志——人类本质属性
每个人受利益的驱使做出一定的行为,欲望无止境,是不是自由也无止境呢?人的自由和自然的自由是不是都没有限制呢?从本质上说,人的自由是有限的而自然的自由是无限的。自由就是最大的不自由,过度自由就是不自由,这是自由最基本的辩证特征[2]。
宪法的自由理念有其肯定和否定两重形态,这两种不同的形态产生出宪法的具体框架,即肯定性自由构建起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权利的神圣与平等,否定性自由构建起权力制约,依法治国保障权利的实现。一言之:法是人的意志自由的自在自为的定在[3]。
二、契约视角
契约一词最早源于私法。民事当事人在商品交易中主体地位平等,彼此选择意志自由,共享利益,实现互赢。约的效力,本质上是话语的效力。所谓“give you my words”,对已成立的契约的遵守,是契约最基本的内容。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平等、自由、互利是契约精神的本质内容。
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但不可能人人都参与权力的行使。为解决这一矛盾,霍布斯最早提出了社会契约论,他认为有两类国家:一类是“以力取得的国家”,一类是“按约建立的国家”[4]。因此,人们以契约形式来确定人民与政府的权利与义务,这个契约就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法律法系。宪法以最高法出现,它规定了国家权力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与委托;契约思想也为宪法具体制度提供了合理的运行机制,代议制的核心在于通过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选举自己满意的代表去行使国家权力,选举的过程是“多数表决”的过程,也是一种集体合意达成契约的过程。
三、两个基本概念——基本权利和公共权力
基本权利源于人权,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人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天赋的,具有三种形态:一、自然形态:包括追求幸福的权利,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二、法定形态:权利,人权是权利的前身,权利的法律对部分人权的确认;三、实有形态:人们能够实际享有的权利[5]。
现代法治的特点之一是制约权力,这一功能被称为制控权,控权的本质是公共权力的扩张性和道德的不完善性决定的。公共权力具有逐利性、独立性、扩张性、侵略性、不对等性、利益性和社会性。公共权力的扩张本性使得制约权力,三权分立成为宪法的必要任务。
公共权力来自于每一个人权的让步,为了保障人权,实现人民主权,宪法规定了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权力制约、法治原则四大原则,还通过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社会监督等一系列措施规范公共权力,防止其任性和专横,把公共权力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轨道。宪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人权的保障书,最大限度地发挥公民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实现国富民强的目标,实现民主与法治,从而保障社会发展的和谐与有序。
四、三个问题——是什么;为什么;做什么
(一)宪法是什么?
Who I am ?是每个未成年人走向成熟必须面对的问题,宪法也不例外。了解宪法的概念是我们每个法学学生的首要任务,这也是宪法学科走向成熟的标志。
关于宪法的概念很多,有传统的也有现代的:
定义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阶级力量对比的表现[6]”。
定义二:“宪法是规定民主制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7]”。
定义三:“宪法是规定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分配、行使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8]”。
首先,宪法是根本法,是法律之根、之本,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其次,宪法的两个基本概念,制约公共权力,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主权,宪法的核心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列宁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孙中山先生也屡次提到:“宪法者,人民权利保障书也”;再次,宪法是政府与人民的契约,是人民权利的让与和政府承诺的实现。最后,宪法由国家强制力作后盾。
因此,我认为宪法的概念是:宪法是由一定公共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用以保护公民权利和制约公共权力,并由一定的公共权力强制执行,具有最高效力的契约性文件。
(二)我们为什么要学习宪法?
首先,宪法宣告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八大类基本权利:(1) 公民的平等权;(2) 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3) 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4) 公民的人身自由;(5)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6)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7) 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8) 其他方面的权利。在美国宾州费城宪法博物馆的题字:一部宪法,一个国家,一个命运。学习宪法,明确公民的基本权利,为法治的运行提供良好的社会基础。
其次,宪法通过授权,设定国家公共权力。利维坦说过:“国家是一种人造机器,为人使唤的机器”。人们之所以建立国家,是为了让国家听人的使唤,为人的需要服务。国家的权力来自于人民通过法律授权,国家的不自由源于人的自由。法治,对于国家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皆禁止;对于个人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皆自由。国家,无论设想如何美妙,无论如何伟大,都只是一种人造机器,用来让人使唤、为人的需求服务的机器(政治和法律是用来扩大、保障人的权利的而不是限制、剥夺人的权利的),离开这一本质精神与宗旨,那国家只能是变成吞噬人权利的利维坦(Leviathan)——人的灾难了。
再次,宪法调整公民权利和公共权力的关系:控制权力,以促进和保障公民权利。“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姝地方才休止”[9]。孟德斯鸠的这句名言反映了权力的侵犯性和不可或缺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用人民主权原则从根源上解决了权力的归属问题,那么如何调整两者关系?宪法设计了分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利制约权力,有限政府,社会监督等一系列措施,建立了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宪法与其说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还不如说是人的权利的根本大法,或者更加清楚一点,不如说是防止国家使唤、奴役人的根本大法。 (三)宪法能为我们做什么?
(1)宪法与人民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而将人民主权确定为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将人民主权外在化和具体化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列宁曾经说过:“宪法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10]”,这为构建宪政机制,为人民参与政治提供制度化途径。
(2)宪法与宪政秩序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基石,以法治为基本原则,以限制政府权力为核心内容,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目的的政治制度或统治模式[11]。宪政的要素包括:自由(人权)、法治、民主。民主是宪政的基础,法治是它的重要条件,人权保障是宪政的目的。现代宪政包含的内容:宪政以“法之法”的宪法为基础;以民主政治为基石,以法治为基本原则,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目的。宪法通过权利与权力配置方式,实现各主体角色定位,确立人民在国家中的优势地位, 构建了权力的运行秩序,为宪政提供了保障。
(3)宪法与社会发展
第一,宪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制基础。目前现行的“八二”宪法特别是经过四次修订,其宪政性逐步显现,尊重人权和保护私有产权的基本原则得到体现,并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经济建设以及在促进社会和谐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二,宪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观的重要法律资源。自由、人权、法治、民主、平等都体现在现行宪法中;第三,宪法是社会和谐的调节器。宪法通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实现依法治国,使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公共权力在宪法设定的轨道上有序运行;宪法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使公民平等享有政治、人身自由、宗教信仰、社会经济等各方面权利;宪法通过规范和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4)宪法与社会正义
“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法是善良和正义的艺术”。这些古老的法学格言表明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人类社会既存在利益的一致,也存在利益的冲突,当利益冲突时必然会面临利益分配问题,因此每个社会都需要有一套原则指导社会适当地分配利益和负担,这套原则就是正义原则[12]。宪法通过确认民主的基本方式对社会利益进行分配,规定选举制度,包括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独立等来保障实体和形式的正义。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9。
[2]《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主编莫纪宏 法律出版社 2002 第106页。
[3](德)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刷出版社 1970。
[4](法)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商务印刷馆 1961年版 第156页。
[5]论文《论人权的三种形态》 李步云。
[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68页。
[7] 周叶中主编:《宪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页。
[8] 尹德龙:《试论宪法的概念》,《法学探索》1996年第3期。
[9] (法)盂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6页。
[10] 中共中央编译局.列宁全集(9)[G].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448.
[11] 周叶中《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5年版 ,第183页。
[12] 张文显 主编 :《法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3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