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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经济法论文写作:补贴的类别从不同的角度分类有哪些?
经济法论文写作:补贴的类别从不同的角度分类有哪些?
| 文章出自:论文格式范文网 | 编辑:经济法论文发表 | 点击: | 2012-08-07 22:14:37 |

  出口补贴是一国政府专门就出口产品而给予生产企业的一种鼓励性补贴。因为如果生产同类产品的出口国或第三国的企业,或者进口国企业生产的供内销的产品不能享受补贴,接受补贴的产品往往能够以低于其国内市场的价格出口,并在国际市场上与别国(包括进口国)产品竞争时形成价格上的优势,如某国对本国的企业每出口某产品10美元可以补贴1美元,则可以使其在出口中形成10%的降价空间。由于政府只对出口产品进行补贴,这一制度会刺激企业生产更多的出口产品,形成对进口国和出口同类产品的第三国的冲击。
  国内补贴是一国政府就某类产品的生产给国内企业的补贴,不管该产品是否出口,只要生产了按规定应当给予补贴的产品,政府就给予补贴。在一般情况下,国内补贴不直接与国际贸易发生联系,不给进口国和第三国造成影响。但是,如果接受补贴的产品是进口产品的替代品,则接受国内补贴的产品往往能够在国内市场上以低于进口产品的价格进行竞争,从而使进口产品处于不利的地位,最终可能把进口产品挤出市场。从这个角度讲,国内补贴可以起到限制进口,保护国内产业的作用。
  乌拉圭回合采取了被称为“交通信号灯”的方法,将某种不大可能对贸易造成损害的补贴称为“绿色”补贴;一些有明显的损害作用,而不能使用的补贴称为“红色”补贴;除此之外的其他补贴被称为“黄色”补贴,这种补贴只有在被认为造成了不利影响时才受到质疑。
  禁止性补贴,又称“红色”补贴,是指那些影响贸易,可能对其他WTO成员方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补贴。第 3 条规定:“法律或事实上视出口实绩为唯一或其他多种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视使用国产货物而非进口货物的情况为惟一条件或其他多种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为禁止性补贴”。概括而言,禁止性的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两类。禁止性的补贴一旦被证实存在,无须证明其是否对其他成员方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都必须取消;否则会招致其他成员方经WTO争端解决机构授权而实施的反补贴措施或征收反补贴税。
  可诉性补贴,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实施的补贴,但如果使用此类补贴的成员方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成员方的经济利益造成了不利影响,则利益受到损害的成员方可以对使用此类补贴的成员方提起申诉。因此,第5条、第条对使用可诉性的补贴的“度”做出了具体规定,即使用可诉性的补贴不能造成以下任何情况发生:取代或阻碍另一成员方的产品进口;取代或阻碍另一成员方对第三成员方的出口;补贴的后果造成大幅度削价、压价或销售量减少;实施补贴后的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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