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历史上来看,补贴作为一个政府向微观经济主体转移收入的经济杠杆,如同课税一样,只能在政府同微观经济主体有明确的财产界限时才能产生。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补贴作为一个经济杠杆,是近代社会的产物。但是,政府同微观经济主体在财产权限上彼此独立只是产生补贴的前提条件,如果政府认为无数微观经济主体追求经济利益的活动能自动保证国民的经济稳定增长和充分就业,通常也不会运用各种手段去调控宏观经济的运行,也就不会出现补贴。
补贴的实质是政府将一部分纳税人的财富转移给另一部分人去无偿使用,它是利益的再分配。它的设立和实施过程,充满了各利益集团之间的讨价还价和幕后交易。因此,各国政府都很不情愿公开在这个领域中所发生的事实真相。只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特别是在WTO的框架内,一国的补贴往往会对其他成员方的福利产生影响,因此才会被要求向其他成员方通知其所给予的所有补贴,于是对补贴的研究也日渐广泛和深入起来。
英国经济学家A·C·庇古(Pigou)在他那本著名的中,阐述了一套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学说。庇古认为,尽管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社会资源可以实现最优配置,但由于某些原因,边际私人纯产值可能与边际社会纯产值发生背离,从而使得资源不能达到最优配置,社会福利不能达到最大化。为了纠正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造成的这种不利后果,政府应当干预由市场决定的收入分配过程,即一方面通过累进的所得税限制那些边际私人纯产值小于边际社会纯产值的产业的发展,一方面通过补贴鼓励那些边际私人纯产值大于边际社会纯产值的产业的发展。
从已有的材料看,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文献一般都不对补贴作文字上的界定,而在西方国家的政府文献中,关于补贴的定义则比较容易找到。西方各国的定义彼此间当然存在着差异,但从它们的主要内容和理论基础来看,则都与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统计处编制的(SNA)所做的定义有关。
在中,补贴被定义为“政府对生产者的现期转移”,并且从国民经济核算的角度来看,有下列等式成立:补贴=按要素收入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按购买者价值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间接税需要说明的是,SNA 的定义只把现期帐户上私营产业部门和政府公司从政府取得的补贴包括在内,而把现期帐户上政府给予居民户的补贴排除在外,这显然缩小了政府补贴的数字。举例来说,政府为了刺激住宅建设的发展,一般可采取两种补贴方式:给予房地产公司补贴,或者给予购房者补贴。而根据SNA的定义,前者可称为补贴,后者却不能算作补贴。
提供的定义通常被称为狭义的补贴概念,由于它遗漏了若干重要的补贴项目,经济学家,特别是非官方的经济学家都力图对此定义加以扩展。美国经济学家穆斯格雷夫认为,财政部门的一切支出活动都含有程度不等的补贴因素。在一份为美国联合经济委员会准备的题为的研究报告中,P·B·穆斯格雷夫指出:“从最终的意义上说,补贴可以被定义为由政府的课税和支出活动给予任何个人的净得利。”
能不是别的,就是提供补贴,因而财政支出的理论就可以被看成是关于补贴的理论。由此可以提出的问题是:在国家(无偿地)提供社会产品和向非政府企业提供部分资金以刺激它们在市场上提供某些产品这两种财政活动之间,究竟是否存在某些本质性差别?在他们看来,这两种活动没有本质性的差别。这种看法未免失之偏颇,仅从商品经济运行的角度来看,国家财政存在的根据就在于无偿地提供社会产品,而社会产品之所以存在,就是因为有些社会所必需的产品根本无法通过市场来提供。在这一问题上,各国财政界普遍承认,穆斯格雷夫亦不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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