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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职称法律论文格式:浅谈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职称法律论文格式:浅谈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 文章出自:论文 | 编辑:论文格式 | 点击: | 2013-05-07 21:54:27 |

  《劳动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刻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法赋予劳动合同法律约束力的同时,也赋予劳动合同当事人有条件的单方解除权和协商解除权,同时还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中.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怎样负担法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间题,无论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是人民法院,多是运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以下简称(补偿办法))的规定进行裁判.而少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补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以下简称(补偿办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如此裁判,不符合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也不符合《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实际中,很少有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裁判提出疑义,也很少有人就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和探究。

  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表现

  1.试用期的单方解除权。在没有约定试用期,大概试用期的约定违法,大概已过了试用期的情况下.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2.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方解除权。在没有企业规章制度,大概规章制度违法;大概规章制度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及公示;大概职工违纪行为较轻,却以劳动者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3经济性裁人的单方解除权。没有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理期间大概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峻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大概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大概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单方解除权。不根据劳动合同约定,随意对劳动者调岗、降职、减薪,或提高定额标准,假如劳动者不听从安排,便以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5.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不出具任何书面通知或决定。当劳动争议发生后,用人单位往往不承认主观上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而称是劳动者自动离职。

  二、用人单位负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资任的形式

  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由于法律的规定而答允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违反劳动法的责任形式有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前面已说,本日我们探究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经济责任。经济责任,是劳动合同当事人负担劳动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其主要方法有支付违约金、补偿损失和继续履行。

  1.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责任形式。根据违约金的性质.违约金可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处罚性违约金。补偿性违约金是指旨在补充一方因另一方违约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而约定的违约金;处罚性违约金是指对违约行为进行处罚,数额可以大于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金。根据国家对违约金的干涉程度,违约金可为分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两种。凡是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就属于约定违约金;由法律规定的违约金,就属于法定违约金。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以下简称(通知))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这一规定确立了约定违约金是我国负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方法。目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没有对法定违约金作出具体规定。

  2.补偿损失。补偿损失是指一方当事人违法、违约造成对方损失时,应以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给予补偿。(劳动法》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负担补偿责任。《劳动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补偿损失是我国负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方法。这是负担劳动合同违法责任的主要方法。

  3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违反合同的当事人无论是否已经负担补偿金或违约金责任.都必须根据对方的要求,并在自己能够履行的条件下,对原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继续根据要求履行。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继续履行是我国负担合同违约责任的方法。(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大概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大概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补偿损失”。《合同法》第l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大概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负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大概补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具有强制性。继续履行作为负担合同违约责任的一种方法和合同违约救济的一种手段,虽然我国《劳动法》未予规定,但从合同法原理、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工会法及工会法表明的精神和我国劳动合同履行的现状考虑,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负担形式适用继续履行原则意义重大。

  三、用人单位负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范围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范围和数额计算.我国(劳动法》未作具体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违反合同的补偿责任,确立了补偿实际损失原则。《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补偿责任,应当相称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即要求补偿金额应相称于因违反合同造成的实际损失,包罗没有取得的那种假如债务人履行了合同就可以取得的利益。

  《合同法)第113条越发明确地规定了实际损失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大概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补偿额相称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罗合同履行后可以得到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大概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实际)损失包罗可得利益损失。为明确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责任,《补偿办法》第3条作了具体规定:(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人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补偿费用;(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报酬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补助和用品;(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报酬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报酬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称于医疗费用25%的补偿费用;(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报酬外,还应支付相称于其医疗费用25%的补偿费用(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补偿费用。

  四、现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存在的缺陷、不足

  1.立法把简单的事实复杂化。我国法律给劳动行为定义了两个性质,即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但《劳动法)只适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却被划到《民法》所属的范围。由于劳动者不能清晰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致使劳动者无法对自己的劳动住质进行定位。

  2.对可否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方法及其适用条件和用人单位拒绝履行劳动合同时怎样处理等有关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缺乏操作性,有支持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谙求的裁判,也有不支持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请求的裁判。

  3.对违约金的性质、数额范围及适用范围未作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有根据违约金的补偿性质进行的裁判,也有根据违约金的处罚性质进行的裁判,以致同一情形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

  4.对补偿损失的范围、补偿数额的计算方法等规定不公道及对经济补偿金与损害补偿可否同时兼得规定不明。

  5.对“三期”女工、未成年工、医疗期员工、工伤员工怎样特别保护规定不明。当用人单位强行辞退这些受特别保护的劳动者时,怎样补偿他们的损失,不同的仲裁人或法官会有不同的见解。

  6.对用人单位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应否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均未作规定。司法实践中出现两种不同的裁判.有支持劳动者该项请求的,也有不支持劳动者请求的。

  五、完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资任的建议

  应尽快建立起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尽快出台专门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如《促进就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工资法》、(社会保障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并及时修改(劳动法)和相干法律法规,吸收目前地方立法中的成功经验,使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趋于统一,构成一个完善的立法体系,从而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全方位的保护。废止《补偿办法》和(补偿办法)两个规章,将两个规章的内容修改完善后并入《劳动合同法》中,在《劳动合同法)中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1.明确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与联系.发生劳动争议时,能够清晰明白地找到适应争议的法律与规章。

  2.规定适用继续履行责任方法的条件。规定只要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又能够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应当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3.规定违约金的性质、数额范围和适用范围。在劳动法律法规中明确法定违约金的性质和适用条件并作出具体规定。为体现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建议将违约金定性为处罚性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可以大于劳动者的实际经济损失;为体现违约金的公道性,并根据劳动合同不同于经济合同的性质,对违约金的约定规定一个公道范围;规定只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即构成违法违约,劳动者即有权要求违法的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规定补偿损失的范围和补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报害补偿范围应包罗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报酬、劳动保护报酬、工伤报酬、医疗报酬、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别保护报酬的损失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补偿费用。补偿数额的计算,一般以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但为休现法律对特别劳动者的特别保护和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假如用人单位违法辞退的是受特别保护的劳动者,则规定用人单位除补偿劳动者实际损失外,还应参照(补偿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假如用人单位拒绝补偿,则应加付补偿数额25%的分外补偿费用。工资收入损失的计算应包罗劳动合同期满前剩余期间的可得工资收人;劳动合同期满而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工资应计至医疗期、哺乳期满。

  5.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负担补偿责任:(一)以暴力、成胁大概非法限定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大概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大概无端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六)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七)没有根据标准依法支付劳动者工伤、医疗报酬的。

  总之,我国的劳动立法正在日益完善之中,只管目前我国现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表明,还存在缺陷和不是,但就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负担的经济责任来说,适用《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还是基本明确和公道的。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一定会得到有效的遏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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