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文无忧为首页 | 把文无忧加入收藏夹 | 站务联系     论文格式网:论文格文下载,论文格式大全,论文格式范例,如何写论文,怎么把握论文的格式,分类最全的论文范文格式网。
你所在的位置:首页 > 论文大全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经济法论文:对美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法律责任分析
对美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法律责任分析
| 文章出自:论文中心 | 编辑:教育论文 | 点击: | 2014-12-21 21:05:47 |

  摘要:根据美国有关会计控制方面的主要法律条款,分析了美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法律责任,以期为完善我国相关法律、遏制会计信息失真“顽症”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关键词: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法律责任分析;美国

     证券市场上财务会计信息具有广泛的经济后果,失真的财务会计信息容易导致证券市场乃至整个社会信用基础的崩溃。尽管2001年以来安然、施乐等财务丑闻暴露出了美国治理财务报告舞弊的薄弱环节,但美国仍然是各国治理财务报告舞弊的典范。

    1美国《证券法》与《证券交易法》的相关规定分析美国关于财务报告舞弊的法律责任规定分别在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进行规范。《证券法》的主要目的是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时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信息进行规范,而《证券交易法》的目的则是惩治二级市场交易中的虚假信息。

    《证券法》第5节(b)款对登记文件主要就招股说明书中是否含有重大瑕疵作了规定。如果登记文件中含有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隐瞒,就构成了对第17节(a)反欺诈规定的违反,违反《证券法》第5节和第17节(a)有可能导致刑事诉讼。除此之外,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后,仍销售了证券,就构成不法证券的销售。美国《证券法》第12节明确规定,违反《证券法》第5节的人,对与其有直接买卖关系的人所受到的损失,应当给予民事赔偿。根据《证券法》第11节的规定,重大误导性登记文件的准备人和签署人以及其他在参与发行时使用这些误导性文件的人也负有相应的民事责任。《证券法》第11节(b)款规定了免责理由以及发行人应对其重大错误或隐瞒承担严格责任。《证券法》第11节(e)款规定了损失赔偿的依据;该款还进一步规定,如果被告能够证明部分(或全部)损失并非是由于登记文件中存在错误陈述或隐瞒的原因而引起的证券贬值,他的赔偿责任可以相应地被减轻。对于损失的赔偿金额问题,除了该款规定的针对违反登记要求的法律补救以外,《证券法》第12节还规定,在证券交易中上当受骗的购买人有权起诉卖方;其中的第一款规定,原告可以撤销合同,被告必须向原告返还购券款及利息;如果原告不再有证券,他可以提出以买价与实际售价之间的差价作为损失赔偿;他们之间有多次交易时,原告可以只撤销那些没赚钱的合同。该条款的防范性还表现在它并不要求违法行为与价格下跌而导致购买者受损之间有什么因果关系。

    《证券法》第11节(a)款明确规定,当登记文件中对重大情况有错误陈述或隐瞒时,证券购买者有权起诉,除非能够表明购买者购买证券时已经知道存在错误陈述或隐瞒,否则,任何获得这种证券的人都可以提起诉讼。同时该条款列出了要对登记文件中存在的错误陈述以及隐瞒承担责任的人和机构。如:所有签署文件的人、登记证券的承销商等。

    《证券法》第13节则对诉讼时效作了规定。该节规定诉讼时效为一年,即自错误陈述或隐瞒行为被发现或应当被发现之日起计算,而且无论如何起诉都不得于证券被“正当公开发售”三年后提起。

    《证券法》第11节(b)款列举了三类对抗第11节之诉的辩护理由:购买者明知登记文件不准确;错误陈述或隐瞒并不重大;超过诉讼时效。

    《证券法》第12节(1)款的起诉必须在违法行为发生后一年内开始,而且最迟不得超过证券公开发行后的三年。

    1934年《证券交易法》则承接了1933年《证券法》第17节(a)的反欺诈规定,在原有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加入了诸如禁止经纪人或交易商进行欺诈、操纵或欺骗新的反欺诈条款。

    2美国《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的相关规定分析1995年12月22日,美国国会通过了曾被前总统克林顿投反对票的《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以下简称《改革法案》)。会计职业界之所以不遗余力地倡导修改《证券法》,其背景是会计职业界所面临的不断膨胀的法律诉讼,以及不得不被动承认并非建立在他们应承担的责任基础上的“深口袋”逻辑。

    与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相比,《改革法案》主要在三个方面有较大的变更:一是将原有的无限连带责任改为有条件的“公允份额”比例责任;二是损失赔偿上限的确定方法的改变;三是对审计师发现和披露舞弊的新要求。在确定“公允份额”的比例责任时,改革法案首先要求法官、陪审团必须遵照下面三个相互联系的步骤进行审判:第一步,审理被告或违法嫌疑人是否违反了《证券法》,以确定多少相关方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步,将赔偿损失在第一步中确定的责任各方之间进行分配;第三步,确定各方是否故意违反《证券法》。显然。第一步与一般案情的审理大致相同。第二步则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哪些人对原告负有潜在的赔偿责任;二是损失的赔偿如何在相关各方进行分配。此外,损失的赔偿中还考虑原告的具体情况,参考两个标准:一是原告的净财富为20万美元以下;二是损失占净财富的10%以上。如果原告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则比例责任尚未补齐损失的,相关各方对余下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否则,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在损失赔偿上限的确定上,《改革法案》规定,赔偿上限为证券买入价或卖出价与相关信息更正,并传播到市场后90天内的平均收盘价的差,而不是更正信息传播到市场当天的价格。

    尽管有人认为,《改革法案》减轻了会计职业的责任,但在舞弊的发现和披露方面,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可能反而增加了。该法案要求每个审计师必须执行足够的程序,为发现对财务报告金额可能存在直接和重大影响的非法行为的发现提供合理保证,审计师还必须执行足够的程序以确认重大的关联交易,并对证券发行人财务状况是否能够持续经营进行评估。在披露方面,如果非法行为对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高级经理人员不曾采取及时和适当的补救行动,以至于使审计师采取的非标准报告或解除服务合同的警告失败时,审计师应将相关结论直接向董事会报告。

    如果董事会在一天之内没有将其报告给SEC,审计师可直接向SEC报告,或者解除服务合同,并将情况报告给SEC。审计师对在上述报告中表述发现结果、结论或陈述的私人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3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相关规定分析乱世出重典。2001年11月以来,安然、世通、施乐等一系列财务丑闻的集中爆发使得美国证券史的重要法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下简称法案)于2002年7月25日获得美国国会通过,并于2002年7月30日由布什总统签署。该法案无疑成为美国证券史上的又一里程碑。

    因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经济环境以及证券监管的变化,《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首先对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许多内容作了修改和补充。其关于会计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会计行业监管格局的变革;审计师的独立性;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财务信息披露的强化;CEO与CFO的保证责任及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

    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颁布以来,美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日常监管通常都是由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组织———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由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资金来源、人员组成与技术支持等均与主要的会计师事务所密切相关,这一点一直成为社会各界对注册会计师协会独立性的质疑所在。安然事件爆发后,人们对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表示怀疑的呼声日渐高涨。基于此,法案规定,成立一个独立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机构———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

    法案规定,PCAOB必须在法案生效后的270天内成立。PCAOB由5名声誉卓著且对投资者或公众利益有突出表现的全职委员组成,其中最多只有两名是CPA。不仅如此,一旦其被任命为委员会成员,该CPA委员必须与任何会计师事务所脱离利益上的关系。如果两名CPA中一人被任命为委员会主席,则在其被任命前5年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

    它属于非营利法人组织,直接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领导。其资金主要来自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委员会为处理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申请和年度报告所发生的费用,则通过各事务所所缴纳的注册费和年费解决。

    法案规定,PCAOB的主要职责包括审计准则的制定权、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权、监督权和调查处罚权等。此外,PCAOB还可以行使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恰当的、能够提高职业准则和审计服务质量的其他职权和功能。显然,PCAOB人员、资金的独立性要求与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公众服务。

    在审计师的独立性方面,法案作了专门而详细的规定,包括限制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不得向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所有审计服务与非审计服务都必须得到事先批准;建立审计合伙人定期强制轮换制;建立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制度;建立注册会计师审计回避制度,以避免利益冲突等。

    在审计委员会的构成和职权问题上,法案同样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目的是加强公司内部治理,确保提供给外部投资者的信息质量。在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要求上,法案规定,所有成员都必须是董事会成员或独立董事,其中一名必须是财务专家,除了其作为董事应得的报酬外,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取任何其他咨询收入或其他报酬,委员会成员不得由其所在发行人的附属机构的附属人员担任。在审计委员会的权限上,法案规定,审计委员会负责决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聘请、报酬,并对其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另外,审计委员会还将得到足够的预算,以支付审计费用和外部咨询费用。

    为尽可能提高公众公司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及时性,法案对如何强化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作了许多严格而具体的规定,包括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涉及公司管理层和主要股东的交易的披露要求、管理层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及注册会计师鉴证报告的披露、公司高级财务人员道德守则遵循情况的披露、审计委员会中财务专家信息的披露、财务信息的适时披露、定期披露信息的复核。法案规定,公司披露的财务报告应严格遵循公认会计原则,确保其准确性。财务报告还应披露所有重大的资产负债表外业务、协议、义务以及与那些有可能对公司当期或者未来财务状况、财务状况的变化、经营成果、流动性、资本性支出、资本来源以及收入费用的主要构成等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合并实体或者他人之间的关系等。

    在保证声明和法律责任问题上,法案要求公司CEO和CFO(或者担任相同职务的人员)应当对定期财务报告作出保证,保证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完全遵循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定期报告中所披露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违法行为法案规定了相当严厉的处罚措施。比如,对编制违法违规财务报告的刑事责任,最高可处500万美元罚款或者20年监禁;篡改文件的刑事责任,最高可处20年监禁;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最高可处25年监禁;对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最高可处10年监禁。

    4结语

美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针对不同的调整对象,对错误陈述、隐瞒等财务报告舞弊行为作出了严格、详细且具有很强司法操作性的规定,无疑为遏制舞弊性财务报告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美国《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是界定虚假信息法律责任的一个新界标。而美国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在具体规定内部会计控制和外部会计控制的基础上,强调了两者的有机啮合,有助于财务报告舞弊的积极治理。

    参考文献

[1]汴耀武.外国证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黄世忠,陈建明.美国财务舞弊症结探究[J].会计研究,2002(10):11-16.

[3]葛家澍.美国安然事件的经济背景分析[J].会计研究,2003(1):13-18.

[4]黄世忠,叶丰滢.美国南方保健公司财务舞弊案例剖析———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颁布后美国司法部督办的第一要案[J].会计研究,2003(6):29-33.

[5]Aboody,David,Kasznik,et al.CEO stock-option awards and timingof corporate voluntary disclosures[J].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2000,29(1):18-21.

[6]Beneish M.Incentive and penalties related to earnings overstatementsthat violate GAAP[J].The accountingreview,2002(10):45-48.

友荐云推荐
相关论文列表
文无忧论文格式网是一个专业提供各类论文的标准格式,标准论文格式范文,各类论文范文模板,免费论文下载,各类应用文文书、合同范文等的论文网站。
Copyright©2012-2046 文无忧. All Rights Reserved .心无界 文无忧—文无忧 让你行文无忧 版权所有 文无忧lun.wen5u.com-论文无忧
网站合法性备案号:蜀ICP备1401388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