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文无忧为首页 | 把文无忧加入收藏夹 | 站务联系     论文格式网:论文格文下载,论文格式大全,论文格式范例,如何写论文,怎么把握论文的格式,分类最全的论文范文格式网。
你所在的位置:首页 > 论文大全 > 法律论文 > 法学理论论文
法学理论论文:格式网:浅析合同成立和合同效力
格式网:浅析合同成立和合同效力
| 文章出自:论文格式 | 编辑:论文 | 点击: | 2013-04-26 21:27:25 |

  内容摘要

  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并非合同一定见效,成立的合同有“有效、无效、未见效和可撤销失效”之分。合同成立与合同见效的时间有时不同。合同见效指成立的合同符合一定条件而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是合同见效的条件,只有成立的合同才有是否见效的问题。合同未见效度是指成立的合同因不具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见效条件,合同尚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无效合同是指违背了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等规定,而自始无效。未见效合同未必一定无效,当某种条件成绩时,未见效合同可以见效。但无效合同自成立时即不具备法律效力,从而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合同失效是指已经见效大概当事人依法成立的合同因某种条件成绩合同失去法律效力,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由于缺乏某些见效要件,法律赋予当事人可以申请予以撤销的合同。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产生与无效合同雷同的法律效果,但也存在根本的不同,效力可补正合同也是一种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如有权补正的一方依法补正了欠缺的有效要件,即为有效合同,假如不补正,合同就没有法律效力。效力可补正合同,可撤销合同有无效合同的某些特征,它们均是相对无效合同的在法律适用上应当正确区分合同的成立与见效,
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可补正合同,严格掌握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对不同的合同作出相应的处理,以正确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其特征。

  合同成立是指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效力包罗合同见效、无效、失效、未见效等内容,这些概念在很多情况下容易混淆,弄清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于正确掌握和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关法律之规定

  (一)合同成立

  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意,只要当事人意思达到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法》对此规定较为详细。第25条规定:“承诺见效时合同成立”。这是一般性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了合同成立条件的,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成绩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2条、第33条分别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别的,在实践合同中,一定物的交付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物未交付,合同不成立。

  (二)合同见效

  合同见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备一定的条件而发生法律效力。合同的成立与见效在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见效。”但在有些情况下,二者是不同的,其主要区别是:

  1 、构成的要件不同。合同成立仅要求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见效的要件还包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见效条件,如须经批准或经公证、鉴证、登记等。

  2 、合同成立与合同见效的时间不一定雷同。依合同法规定,承诺见效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在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即见效,但在有些情况下,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才见效。如《担保法》第64条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见效。”

  3 、法律后果不同。合同一经成立。便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未成立,当事人之间自然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未见效是指当事人之间巳经存在了合同法律关系,只是见效的条件尚未成绩,合同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

  总之,合同成立是合同见效的前提,只有已经成立的合同才存在是否见效的问题,即见效的合同一定已经成立,但成立了的合同未必已经见效。①

  (三)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45条规定:“附见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绩时见效。”第44条第2 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见效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合同末见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见效条件,合同尚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52条规定。以下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

  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大概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上述规定看,未见效合同不具备的是见效的形式要件,无效合同不具备的是有效的实质要件;从法律后果看,未见效合同不一定一定无效,假如见效的条件成绩,合同即可见效,而无效合同自成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合同的失效

  合同的失效是指已经见效大概当事人依法成立的合同,因某些条件成绩,合同失去法律效力。(合同法)第45条、第46条分别规定:“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绩时失效”“附停止限期的合同,自限期届满时失效。”失效合同的前提是合同有效,这与无效合同、末见效合同显然是不同的。

  (五)不见效合同

  实践中,还存在有“不见效合同”的提法,有人以为,不见效的合同包罗未见效的合同和无效合同,这种说法不够正确,不能说,未见效的合同在未来一定不见效。

  (六)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可补正合同

  依《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因其具备无效要件。形成无效合同,因其欠缺某些见效要件,分别形成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可补正合同。

  1 、广义的无效合同包罗绝对无效合同和相对无效合同,《合同法》第52条现定的5 种合同为绝对无效合同(即狭义的无效合同),即使当事人不提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也应当确认合同无效。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可补正合同均为相对无效合同,除此以外,《民法通则》还规定了2 种相对无效合同,一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或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二是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串通签订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相对无效合同简直认须由当事人提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直接确认其无效。

  2 、可撒销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由于缺乏某些见效要件,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于以撤销的合同。《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几种可撤销合同,包罗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欺诈、胁迫或趁火打劫而订立的,损害了当事人利益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可撤销合同依法被撤销后,产生与无效合同雷同的法律后果,二者不同之处在于:第一,社会危害性不同,无效合同严峻欠缺有效要件,严峻损害国家利益和杜会公共利益,可撤销合同欠缺一般有效要件,损害的主要是当事人之间的物质利益。第二,无效合同为绝对无效,无须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可依职权确认无效,可撤销合同为相对无效,当事人未申请撤销前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依法被撤销后合同无效的效力追溯到合同成立之时,合同成立后1 年内当事人不申请撤销,合同即为有效。第三,可撤销合同的申请撤销权在合同受害一方,对方无申请权,无效合同效力不受当事人主张的影响。第四,1 年内未申请撒销,撤销权丧失,无效合同没有限期的限定,合同自始至终无效。

  3 、效力可补正的合同也是一种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如有权补正的一方依法补正了欠缺的有效要件,即为有效合同。假如当事人不予补正,合同就没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47条至51条对此作了规定,主要有:限定民事行为本领人订立的合同,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表见代表理形成的合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以及内容一般性违法的合同。效力可补正的合同介于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之间,它既具有无效合同的某些特征,又具有可撤销合同的某些相似之处,效力可补正合同与无效合同区别在于:一、无效合同欠缺有效要件的程度重于效力可补正合同;二、效力可补正合同经当事人追认后有效;三、无效合同不可补正。

  效力可补正合同和可撤销合同都属相对无效合同,它们在合同效力方面的欠缺往往只涉及合同当事人及合同有关人员的利益,一般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不同之处在于:一、在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程度上,效力可补正合同重于可撤销合同。二、效力可补正合同经追认后有效、未予追认则为无效。三、可撤销合同的申请撤销权仅受害方享有,效力可补正合同受害一方与善意相对一方当事人均有权申请撤销。四、效力可补正合同往往不是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或有撤销权的一方与另一方共同签订的合同,效力可补正不能作为合同可撤销的原因。五、可撤销合同当事人只有申请撤销权,不能自行撤销合同,效力可补正合同,欠缺的有效要件不补正,合同即不具有法律效力。善意的合同相对人可以撤销合同,撤销的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即发生撤销的效力。

  二、法律适用中若干问题探究

  在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理论中,合同成立与合同见效是不同的法律范畴。我国《经济合同法》第6 条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这一规定对合同成立与合同见效的认识有些含糊,由此引发理论界的争议,也导致司法实践中未严格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见效,从而将大量不成立的合同作为无效合同处理,丧失了通过表明立法或补缺性法律规定促成仅仅是某些条款不具备或不明确的合同成立的机会,消灭了本可成立的交易,浪费了人力、物力,有悖于鼓励交易、发展经济的价值目标,同时也混淆了合同不成立与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②。《合同法》总结了以往合同立法的经验教训,澄清了合同成立与合同见效的关系,但在司法实践中,怎样适用法律、进行具体操作还是一个值得探究的课题。

  (一)合同成立与无效的认定

  1 、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10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一条款应视为判断认定合同是否成立的条款。《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包罗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形式,第32条、33条分别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以前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这些条款都说明第10条适用于合同成立,因此,对应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在审判中首先认定合同没有成立,而不是认定合同无效。

  2 、合同的无效

  《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这里所称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订定的法律规范,行政规范是指国务院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对作甚强制性规定,法律没有明确表明,在学理上,法律规范的分类并不统一,大抵可划分为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指导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定应包罗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即人们必须为某些行为或不得为某些行为的规定,不包罗指导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由于指导性规范在社会生活中起指导和引导作用,比如合同法规定了合同一般条款,只是告诉人们签约时一般应具备的主要内容,以便合同履行,减少因合同内容不完备而发生纠纷的可能。当事人签约时未依这一规定去做,造成双方权利义务无法确定的,可以认定合同没有成立,而不是确认合同无效。而对违反法律所规定的如中外合资合同必须经过批准、房地产买卖合同必须经过登记等规定的合同,则应因其违反强制性规定而认定合同无效。

  基于指导性规范的指引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注意,当事人对指导性规范的违反并不一定导致合同不成立。《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又如《担保法》第13条规定:“包管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包管合同”。我们不能因此以为口头形式订立的:包管合同均不能成立。最高法院司法表明以为:“包管人向债权人包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应当与债权人订立书面包管合同,确定包管人对主债务的包管范围和包管限期虽未单独订立书面包管合同,但在主合同中写明包管人的包管范围和包管限期,并向包管人署名盖章的,视为书面包管合同成立。公民间的口头包管,有两个以上无好坏关系人证明的。也视为包管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合同成立着眼于合同关系事实上的存在,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合同见效着眼于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是符合法律要求,属于法律的价值判断问题;合同成立反映的是当事人的合意,体现的是合同自由,合同见效反映的是国家对合同关系肯定或否定的评价,体现的是国家的干涉和对合同自由的限定;合同不成立,当事人只负担民事法律责任,合同无效,可能还导致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二)对已成立而未见效合同的处理

  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合同虽已成立,但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见效条件尚未成绩而未见效的合同,比较典型的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见效”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抵押物登记是抵押合同的见效要件。在以往,未经押物登记的合同常被确认无效,适用(担保法)第5 条“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不对的,应根据其不对各自负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笔者以为,这一处理办法值得商讨。在理论上,一般见解以为,抵押登记系抵押的对抗要件和公示要件,而非成立要件③。其来由为:1.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而不是抵押无效。我国(海商法)第13条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2.从抵押合同与抵押登记的作用上看,抵押合同约束设抵人与抵押权人双方,而抵押权登记是为保护三人利益的,是为维护交易安全而设的制度。3.从实践看,抵押合同的签订与抵押登记之间总是有一定的时间的,如以抵押登记为合同的见效条件,就即是答应当事人在抵押权登记之前任意的否定抵押权的设定约定,有悖于实信用原则。4.从国外的立法看,一般也把抵押登记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而不作为抵押合同和抵押权的见效件。这种见解以为,我国担保法关于抵押登记效力的规定,是现有一些立法上的倒退,应当改为:抵押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办理抵押权登记,非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法院司法表明采取了这一见解,并提供了解决此类未见效合同问题的一种途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表明)第四条第2 款规定:“当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59条规定:“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据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四条第1 款规定:“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大概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对因合同引发纠纷,审理过程中发现合同未见效,因当事人存在损失的情况,怎样处理,《合同法》没有提供依据,笔者以为,可以类比可撤销合同的处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给予当事人公道限期,促其成绩合同见效条件,如若不能。则各自依不对负担补偿责任。同时,赋予善意一方当事人变更和请求撤销的权利,以鼓励交易,发展经济。

  参考文献资料:

  [1] 《合同法理论与实践应用》,吴合振等著,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8 月第1 版

  [2] 《合同法》,姜振颖等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第1 版

  [3] 《担保法》,徐康平、熊英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1 月第1 版

  [4]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表明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职称评定要求要发表论文,论文发表要注意哪些事情。有哪些期刊可以选择,欢迎在本站查阅可以在本站了解一下评职的具体要求哦,也可以咨询我们。

友荐云推荐
相关论文列表
文无忧论文格式网是一个专业提供各类论文的标准格式,标准论文格式范文,各类论文范文模板,免费论文下载,各类应用文文书、合同范文等的论文网站。
Copyright©2012-2046 文无忧. All Rights Reserved .心无界 文无忧—文无忧 让你行文无忧 版权所有 文无忧lun.wen5u.com-论文无忧
网站合法性备案号:蜀ICP备1401388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