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目前,我区正迈进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城市格局不断整合拓展,各种深层次的矛盾逐渐显现,社会潜在不稳定因素复杂多变,群体性事件处于高发态势。通过总揽分析我区群体性事件和缠访案件的类型、特点、危害,总结经验对策,推动我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论文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 缠访 纠纷 社会稳定 司法
一、主要类型
(一)我区群体性事件类型
一是农村征地纠纷。近几年,群众针对土地问题和农村基层组织经济问题的集体上访较多,有的甚至出动全村上访。究其原因,主要是对政策、法规不够理解,基层干部工作方法不当,有的是村组织财务不够公开,有的是基层干部、村委确有经济问题。二是村务公开问题。随着社会法制进程的推进,全民法制宣传的开展,农民的维权意识也增强,农民对于农村基层组织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由于村务不公开、不透明引发的群众农民信访案件常有发生。三是社会团体介入。如7月,家住番禺区广州碧桂园的7岁香港籍女童邢某某因长期被继母关在阳台,不堪饥饿,跳楼外出觅食,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事件中,广州碧桂园关爱儿童中心的3名理事于7月19日带领大批记者前来就该事件提交举报材料,要求将女童的生父、继母绳之于法。
(二)我区缠访案件主要类型
一是感情纠纷类。2012至今我院共受理婚恋引发的涉检信访案件共6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100%(去年1—7月共受理3件),光是7月份我院控申科接待3宗案件的被害人,均要求严肃处理该案的嫌疑人(被告人)一方。经了解,上述案件均是夫妻、情侣因琐事引发的刑事案件。在信访过程中,被害人一方往往情绪激动,要求从严处理嫌疑人的态度坚决,丝毫没有顾及夫妻或情侣的感情,足见信访人对嫌疑人的憎恨之情。如信访人徐某因琐事与男友争吵时被男友打断手骨,在其男友案件移送本院办理时即书面要求严惩嫌疑人;曾某信访案中,曾某与其夫江某已因感情破裂分居,其夫江某因小事与曾某发生争执,并伤及曾某母亲,后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判,曾某不服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该案事实不清,量刑畸轻,代被害人要求抗诉,强烈要求从严处理江某;简某信访案中,简某与其前夫彭某因建房问题发生争执,彭某一气之下离家出走以致于在简某发生交通事故期间未能尽照顾义务,二人离婚后,简某当即以遗弃罪先后向法院、公安机关提出自诉和控告,随后亦多次来院要求监督。纵观上述3宗案件,不难看出共同之处。该类案件均是因婚恋引发,而双方当事人感情确已破裂,被害人一方均是女性,其中大多数案件为冲动型犯罪,行为人是在激烈争吵下,情绪异常激动做出伤害行为。
二是经济纠纷类。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经济纠纷不断涌现,其中最为突出的为合同类案件的经济纠纷,由此引发的信访人不服本院不予批捕嫌疑人案件大幅增加,并有缠访的趋势。
二、特点
1.参与人数多。一旦遭遇群体性事件,参与的人员就不是一个、两个,而是牵涉人员众多,且涉及面广,特别是一些住宅小区、农村出现群体性事件之后,往往是小区的所有住户、整个村寨的人都参与,少则几十人,多则成百上千人,把现场围得水泄不通,让执行人员无从下手。
2.诱因复杂。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很多,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的是以不满政府决定挑起事端,有的是出于宗族观念、有的是出于共同利益等。总的来说,事件开始是个体之间的矛盾,而后因朋友、亲戚、宗族等特殊关系便纠集在一起,在某些为首人员的起哄、闹事下,事态迅速扩大成为群体性事件。
3.目的明确。掀起群体性事件的个别人员是别有用心的,他们目的明确。例如有的农村的少数村民法律意识淡薄,宗族观念和封建思想严重,侠义豪情和盲目性强,导致解决问题的方式简单、粗暴,甚至认为大家在一起“闹一闹”,给有关职能部门的执行设置一点障碍,就可以不履行政府的决定或者是法院的裁判,把一些简单的行政行为或民事经济纠纷变为群体性事件。一些当事人的亲友在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时,有的会出来围观,他们不相信法律,借口行政部门执法不公、执法粗暴、程序违法等理由纠集自己的亲友阻碍执法,公然抗拒、群体闹事。
4.突发性强。群体性事件没有一定的规律性,具有明显的突发性的特点,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农村,宗族观念和封建习俗根深蒂固,认定事情只认死理,他们面对自己的利益被侵害,看见亲戚、同乡受到伤害时,心中便产生保护之意,在这种思想的作祟下,极易引起矛盾激化,发生突发事件,人为地增加了执行的难度。
5.参与人员盲从。群体性事件的闹事整体是由共同利益和特殊关系而联接在一起的人数众多的准集体,它虽然有一定的组织性,有闹事的“带头人”,且这些人对整个事件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员除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其他多数参与者处于盲目的跟从性,有的是打抱不平的、有的是助威的、有的是好事者,或者是受宗族势力的影响,不参与怕以后家遇红白喜事无人帮忙,故而盲目参加。
三、对策
1.严惩暴力者,树立法律权威。在执法中遇到拒不执行、暴力抗法时,一般很少考虑适用刑法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相当数量的构成犯罪的案件都被执法部门以行政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所代替,而真正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却很少,导致整体性运用刑罚打击的力度明显不够。因此我们要注意做到两点:一是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对构成妨害执行犯罪的必须坚决打击,绝不姑息手软,绝不能以拘留、罚款等司法行政措施代替追究刑事责任,更不能以增加补偿款、支付和解费等做法“息事宁人”。二是必须提高打击的准确性。公检法部门应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高度,提高对群体性事件的认识,对暴力抗拒行政执法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为行政执法部门提供一些切实可行的意见,依法惩处群体性事件中的违法犯罪分子。根据刑法规定,妨害执法行为可能触犯的罪名有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聚众哄抢罪、故意伤害罪等等,我们要深入研究这些罪名的构成要件,定性要准确,提高打击的准确性。
2.加强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部门对群体性事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并不十分主动,他们大多认为群众性事件主要是民事纠纷或者是行政执法行为引发的,作为司法机关不便插手,由此产生的问题应由当事人与行政执法部门双方解决。而且,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准备详实的材料,工作量较大,要求较高,很难对这类事件进行定罪。基于这些考虑,导致行政执法部门与公检法部门的衔接不够畅通,打击力度不够。笔者认为:一方面,行政执法部门在强行执法之前,最好先与公检法部门沟通,公检法部门对强行执法过程中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进行充分估计,指导行政执法部门在发现妨害执法犯罪事实后,如何收集和固定犯罪证据;法院对强行执法行为是否合法、手续是否齐备提供参考意见,为强行执法之后引起的行政诉讼做好准备。另一方面,行政职能部门在发现妨害执法犯罪事实后,首先对行为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然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移送相关材料。如果妨害执法现场情况紧急,公安机关应在接到报案的通知后,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制止犯罪并开展现场侦查。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的逮捕请求,审查时可根据需要,及时与人民法院作必要的沟通。特别应强调的是,无论是执法工作本身的要求,还是为了同妨害执法犯罪作斗争的需要,执法者必须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按法定程序开展工作,做到程序合法、手续齐备。否则,即使发生了妨害执法犯罪行为,也将无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这方面不乏有很多深刻的教训。
3.加强舆论宣传和执法监督,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在发生群体性事件后,对事件的发生过程,新闻媒体应及时、客观地进行新闻报道,做到对事件不掩饰、不添乱。宣传部门严格按照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争取支持。一方面积极与上级新闻媒体沟通,说明情况,避免出现失实报道;另一方面充分利用本地区拥有报纸、电视和广播的媒体资源,开展连续的正面报道,进一步澄清事实、以正视听,及时维护了地区的稳定。通过客观、真实的报道,使广大群众明白事件的前因后果,争取广大群众对事件作出理性地判断,不被不法分子或事件的利害关系人误导,防止事态恶化。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是目前我国现阶段预防和控制群体性事件的必要手段。
4.及时宣传政策法规,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不断向群体性事件参与者宣传要依法依规办事,采取先礼后兵的方法,即强制带离现场在附近进行法制教育,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不少群众因此退出了闹事,或者参与的积极性有所降低。处理太石村事件时,采取了对排查对象或其他群众实行重点接触和普遍接触的办法,倾听他们对罢免村主任和参与签名、集结长驻村委会的目的,再教育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取得了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