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社会对于公共事务的认知在在加强,对公共事务及社会事务的参与感也随之加强,民众要求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的意愿也越发迫切。司法权作为公共权力的一种,成为了社会公众对之进行监督的重要对象。大众媒体的快速发展,已经渗透了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了社会公众对社会事务进行监督和关注的重要媒介。民事案件尤其是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媒体对案件的审理过程及审判结果有着极大的兴趣。媒体报道与民事审判就本质来讲,其价值目标是相同的,都是为了追求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的实现,所以媒体报道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事审判,对审判过程的透明性及审判结果的公正性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媒体审判自身具有的特定及运作方式,加之对大众媒体监督司法审判的立法缺失,实践中媒体在司法活动中产生了消极影响,不利于审判公正与中立。本文从媒体报道与民事审判的关系及媒体审判的功能方面,进行进一步阐述,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提出改革和完善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 媒体报道 民事审判 公正
一、媒体报道与司法的关系
媒体与司法作为两种独特的社会力量,彼此间有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司法过程所蕴含或展示的丰富内容及对司法过程本身所显示的刺激性,对于传媒来说具有永恒的吸引力,司法实践所衍生的事实与问题从来都是传媒关注的焦点。 媒体报道具有广泛性,作为一种监督的力量,司法机关对媒体报道无法漠视。媒体报道与司法之间在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上是有一致性的——共同推进民主、法治建设进程,实现社会正义;二者之间也存在矛盾和冲突——言论自由与司法独立、审判公正之间的冲突。
在我国,媒体报道与审判活动之间呈现出一种互动的态势,一方面,媒体报道增强对民事审判的监督,具有积极作用,体现了舆论和民众对司法的监督,可以起到促进司法改革,防范司法腐败、促进社会公正的作用,另一个方面,过度的媒体报道、片面的公共舆论可能对司法的进程产生负面的影响,影响司法人员独立地依据法律对案件做出正确处理,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结果。法院进行民事审判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保障法院的中立地位,而媒体积极介入司法的强势地位使其成为冲突中的主动一方,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独立和审判公正,损害了司法权威和法院的中立形象,侵犯了当事人的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媒体的侵犯性及司法的排斥性引起二者之间的冲突。司法实践中,关于媒体审判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存在立法规范的缺失,导致了二者的冲突。
媒体报道是一把双刃剑,对民事审判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消除媒体报道带来的消极影响,充分发挥媒体报道对司法审判活动的积极影响,实现新闻自由与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审判公正的实现,保证司法权威,这是我们面临的重要问题。鉴于此,司法机关应积极探索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间的关系,媒体应尊重法院的权威和独立地位,加强自我约束机制,从而缓解媒体报道与民事审判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寻求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的平衡点。
二、民事审判中的媒体报道
随着法治理念的发展、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与此同时,新闻传媒的快速发展,媒体报道的关注范围已经触及到社会生活的各分方面。媒体的舆论监督成为社会公众参与管理公共事务的重要途径,通过新闻报道、报刊评论等方式反映群众的呼声与要求,媒体报道在某种程度上说成为民意的重要表达方式。美国早期杰出的民主派人物托马斯·杰斐逊曾深刻地指出:“我深信预防此类对人民不正当的干预方法,就是通过公共报道的渠道向人民提供关于他们自己事务的全部情况并且力争做到使这些报纸深入全体人民群众之中,民意是我国政府存在的基础,所以我们先于一切的目标就是保持这一权利。”
(一)媒体报道的概念与范围
传媒是指以特定的方式向社会大众传播各种社会信息的媒体。 媒体报道已经广泛渗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关注的焦点往往是具有社会性的热点问题,民事案件所具有的社会性、新奇性自然成为媒体报道所追逐的焦点。在我国,新闻媒体对法院审判活动的报道,从新闻价值出发,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具有普遍社会意义和法制教育意义的案件审理;(2)为公众所关注的,并以“一般法律感情”标准去判断的案件;(3)揭露司法腐败和暗箱操作;(4)具有社会意义的涉及法律前沿问题的案件。 具体来说,媒体报道的范围一般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1)对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报道;(2)对庭审过程及生效判决的执行情况进行报道;(3)对生效判决进行评判;(4)对法官的行为进行披露、评论。
1.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
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又称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是指“所见所闻所思的某种方式或形式表现于外的东西。这是言论自由的核心内涵。若把这个核心展开,它还包括搜集、获取、了解各种事实和意思的自由及传播某种实施和意思的自由。”言论自由能够促进民众观念的独立和意识的成长,提高民众的认识,促进个人价值的实现;言论自由能够起到制约国家权力、促进社会民主价值实现的作用,能够实现民主政治,增进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信任。言论的自由抒发,“使表意人享受到作一个独立自主自由人,自由表达的满足,而能有某种程度的自我成就之感。” 通过媒体报道的传播,民众可以自由地同其他人就所关心的问题进行自由讨论并发表不同的意见。
自由,是人之为人的重要条件,民众享有表达自由的权利,对于实现自我的独立、民主政治的实现、社会的进步有着重要的意义。新闻自由是言论自由的核心,构成了言论自由基础,新闻自由是媒体进行报道监督的权利来源。
2、知情权(right to know)
知情权是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普通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 民主宪政的国家,都十分重视新闻自由,通过媒体传播的信息,保障公民参与公共管理。如果不能够获得政府有关信息,不能自由地讨论政治,人们就无法正确地选择自己的政府。新闻传媒代表公众承担了这一重要的民主功能,成为联系公众和政府的纽带。 在信息社会中,信息是重要的社会资源,公民只有掌握了信息才能对政策、重大决策以及与公民密切相关的事件提出建议。
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三、媒体报道的功能
(一)监督功能,防止司法腐败
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说:一个发达的法律制度经常试图阻碍压制性权力结构的出现,其依赖的一个重要手段便是通过在个人和群体中广泛分配权力以达到权力的分散与平衡。 媒体报道是代表民众进行舆论监督的重要方式。司法权是国家公共权力的一种,对司法权进行监督是符合民主法治精神要求的。媒体监督是对司法权进行外部监督的重要方式,加强和完善媒体监督是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也是符合公众对司法公正、揭露司法腐败行为的要求。
(二)促进审判公开、实现司法公正
审判公开是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审判制度的核心,是民事诉讼科学化民主化的基石。我国宪法、三大诉讼法、法院组织法都规定了审判公开原则,审判公开,包括对当事人的公开及对社会的公开。对于审判公开的案件,允许媒体进行采访报道,对审判过程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方式进行报道,可以对判决内容进行客观、公正的评述,对审判活动的程序是否合法及审判人员的工作作风进行评价,媒体报道能够有效促进司法公开制度的实现,改进法院工作作风,实现民事事审判的公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通过媒体报道,实现对审判活动的社会监督。对于全面查清案情,揭露真相具有重要的价值,也可以避免司法封闭导致的司法不公与腐败现象,更好的实现公正审判的职能,有效保证司法公正透明,树立法院中立、公正的形象,使公民确立对司法权威性的认可,维持社会健康运作。
(三)教育功能
我国媒体业发展迅速,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的数量在世界上占有领先地位,互联网更是以惊人速度的发展,网民的数量已经在全球位居前茅。媒体的飞速发展,社会覆盖面的越来越大,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网络传媒的传播因其特殊优势具有传播迅速的特点,通过媒体报道,将案件的审理情况、适用法律及审判过程进行对社会公众进行即时的报道,能在更大程度上实现对社会公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目的,更好的宣传法律规范,提高民众的法律观念,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
四、完善媒体报道与审判活动关系的建议
媒体报道与审判活动之间的关系,既互相冲突又互相契合。如何在审判活动中,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点,充分发挥媒体报道对民事审判的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功能,实现对民众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保障社会公众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监督权和知情权,以维护民事审判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促进审判独立原则的实现。就媒体报道与审判活动之间的关系而言,作为民众的宪法权利,二者在本质上是有相通性的,媒体报道与民事审判都是追求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的实现,如何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点,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实现公众的对公共事务的监督权,实现民事审判的公正性,是有着重要意义的。界定二者之间的关系,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点,对于促进民事审判的公正独立,实现媒体监督与舆论监督,是有着积极的意义的。
针对实践中,存在媒体报道对民事审判的过度涉入,影响司法审判工作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为了保证司法独立及尊重司法权威,在实践及立法中,应当对新闻媒体的报道活动进行必要的限制,确保新闻报道的新闻自由得到实现,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得到实现。就司法机关而言,尊重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及公众的舆论监督,尊重媒体对民事案件进行报道的权利,在确保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对媒体报道提供一定的条件。就司法从业人员而言,提高专业素质和职业技能,加强职业自律,恪守职业道德,民事审判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案件宣判前对案件进行主观和定性的报道,案件审理结果必须客观真实,注意对当事人的隐私和名誉权的保护,在民事审判过程中,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公众监督的功能,通过法律审判程序和审理结果的报道,保证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保证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随着媒体和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二者之间经过磨合与调整,是可以实现媒体报道促进司法公正等功能的顺利实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同时保障民事审判的公正和独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