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媒介与司法都是在党的领导下,都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不应处于根本对立的态势。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中,也确实出现过媒介不大正确的意见压力,影响司法公平的事件;出现过司法压制正确舆论监督的事件。抵牾在于二者社会职能和工作性质的差异。差异在于:
第一,媒介的职业特征就是报道动态的东西、超常的事情;而司法看待纠纷的态度是消极的,根据法律规定的管辖权限和程序去消弭纠纷。
第二,媒介要求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报道,而司法审判的时效要宽松得多,以经得起时间考验。
第三,新闻语言力图标新立异,扣人心弦;司法讲求用词严谨,要求前后的一致性。
第四,新闻事实是记者的所见所闻或采访所得,而司法事实是指以法律为准绳,有确凿的证据的事实。
第五,舆论监督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而司法代表着国家强制力与终局裁量权。
出现传媒与司法之间的抵牾是正常的,问题在于需要找寻两者之间的平衡点。
二
现在,我国的舆论监督和司法公平都存职业化程度不高的问题。某些司法部门一方面未完全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又不停地越权和扩张权力。有些媒介也在利益驱动下,以舆论监督司法的名义进行炒作,这种非规范行为对司法的损害是很大的。这里开的是传播学界的研讨会,所以特别就传媒关于司法报道的炒作态势多讲几句。
我国传统的犯法案件报道,本来有“声讨、公审、枪毙”的模式,忽视司法独立,实行舆论审判的积习较深厚。现在又多了一层对经济利益的寻求,出现干扰司法审判的情形增多。比方在报道蒋艳萍经济犯法案件时,各媒体的报道一边倒,难以看到或听到不同的、客观的评说。法庭还没有庭审观察,报道中就提及诉书“言之凿凿”(那么何必还要法院审判呢?);审理过程中,又把律师和蒋的申辩斥责为“强行狡辩”、“百般狡辩”(那么何必还要设置辩护制度呢?)。再如张君抢劫杀人案审理时,某家全国性报纸发表《重庆满街声讨“魔头”》的通讯,抢在法庭判决前,做了大量的渲染,诸如“张君该千刀万剐”、“杀鸡骇猴”、“用张君人头祭祀亡灵”等等极端的语句,缺乏基本的文明。这种“文革”式的对案件报道的热心,显然会妨碍司法的公平审判。
针对这类情况,可以考虑一些解决问题的应景措施(作为道德行质的要求,它们尚是相称软弱的)。比方,媒介对于司法的监督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报道中绝不能故意炒作,要表现出尊重事实的严肃态度。
第二,依照新闻职业道德,只宜评论已有的审判结果,而不是在未判决前对审判施加影响。
第三,媒介的评论文章,限于意见范畴,不能寻求耸人听闻的情节,不带有民意审判意味。
第四,要于与上级司法和纪检部门保持联系,以得到支持,这可以保障监督的分寸得当,以较高的职业化操作面对那些明显非职业化操作的司法行为。
三
现在司法腐败方面的问题较多,舆论监督是必要的。但还要考虑到,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基本的、最后的合法手段。所以,在任何情况下,一个国家的司法要给人以希望、安全感和信赖感。假如当事人规模化地找寻记者解决各种纠纷,这是很不正常的,说明司法和行政功能的某些缺失。鉴于这方面的担心,出于平衡报道的考虑,要考虑以某种形式,有系统地报道一些司法公平的正面事例,说明什么是法,司法怎样保障社会公平,给媒介受众指出一条通过司法正确解决纠纷的路子,给他们以信心。
司法方面也要致力于树立自身的良好形象与权威,加快法制体制的改革,以保障司法公平和司法独立,同时必须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专业化水平。现在传媒介入司法越位较多,除了传媒自身的原因外,也与司法体制上出现较多纰漏,以及人员素质较差有关。重建司法救济手段在公众中的威信,会有助于减少传媒监督司法中较多的越位现象。
四
从久远考虑,这个问题仅凭介绍几个做得较好的舆论监督司法的媒介栏目是不够的,不可能根本解决问题。这需要在三方面形成媒介与司法关系的法律框架:
一,界定媒介的地位和基本权利与义务。这方面的基本内容应当包罗:新闻自由不能侵占到司法独立,不能违背“无罪推论”的原则;在此前提下,传媒有权利报道和评论庭审活动。假如报道失误,传媒应负担后果的责任。
二,明确舆论监督权与公平审判权相互冲突与协调的制度空间。这需要考虑规范传媒介入司法的程序和范围、传媒评论司法的职业道德方面的限定(不能诽谤、侮辱和有失公平与平衡的原则)、健全监督的外部环境等问题。
三,改革司法,减少司法公平对外部因素的依赖。在改革司法方面,同样有传媒监督的广阔天地,可以像监督一般人一样,监督司法人员的非职务行为、职业行为中违法行为;同时应监督各种干涉司法独立的司法外部的行为。
在这些法律框架还没有成形之前,法学界和新闻学界要有常常的学术交流,首先要在职业道德方面达成共鸣,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然后,争取形成较明确的法律框架,最后形成法律或法规。
总之,活跃而健康的舆论监督,不是司法独立的障碍。恰恰相反,它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司法公平。司法公平主要由司法独立来包管,舆论监督则通过客观地展示和评论司法过程,帮忙实现这种公平。
(作者:陈力丹(1951—),江苏南通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著有《精神来往论》、《舆论学》、《世界新闻传播史》等8本书,已发表论文约300篇。)
(完)
简论舆论监督与司法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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