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揭开规则的概念
揭开规则又称“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是英美国家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的判例规则;德国称为“直索责任”,我国称为“公司法人品德否定”(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是指为了制止公司独立品德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定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品德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罗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公理目标之要求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措施。
二、关于在我国民事执行程序中适用揭开规则的不同见解
在我国民事执行程序中是否可以适用刺破公司面纱规则,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两种见解:一种见解反对在我国民事执行程序中适用刺破公司面纱规则。该见解以为刺破公司面纱涉及实体问题,涉及公司、债权人、股东各方诉讼权利的保护,应该适用审判程序。以为揭开原则只适用于审判程序中……另一种见解以为刺破公司面纱规则可以适用于我国民事执行程序中。这样可以惩治滥用公司法人品德的行为,提高公司团体形象,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稳定市场经济。可以减少司法成本,公道设置司法资源。笔者赞同在我国民事执行程序中适用揭开规则。
三、在我国民事执行程序中适用揭开规则的可行性分析
(一)在我国民事执行程序中适用揭开规则能实现效益最大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营者鱼目混珠,有的为了盲目标寻求经济利益,滥用公司品德,造成商业市场广泛信誉度低。因此为了惩治滥用公司品德的行为,有必要在民事执行程序中适用刺破公司面纱规则。我国目前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发展中国家,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司法资源有限。相比国外发达国家,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尚不发达,审判力量限定较多,司法资源有限,司法人力和物力都不丰富。假如由执行机构直接在民事执行程序中适用刺破公司面纱比较简洁、迅速,可以提高执行效率,并包管见效法律文书及时有效执行。
(二)我国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运用揭开规则的法律依据
我国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躲避债务,严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负担连带责任。”目前我国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强制执行的司法表明和规定中有一些以效率为优先,在执行中直接变更被执行的主体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上述条文可以看出,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可以在案件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最高法院对执行机构有权适用刺破公司面纱规则持同意态度,同意在执行程序中适用刺破公司面纱规则。
(三)在我国民事执行程序中适用揭开规则可以缓解执行难问题
目前,在我国民事审判中,原告很少在一审就提出公司品德否定,公司出资人很少在我国诉讼过程中作为被告,反而滥用公司品德的现象常常在我国民事执行程序中发现。关于滥用公司品德的举证不在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之内,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关于滥用公司品德的证据应该由原告来予以证明,但是股东滥用公司品德的行为是极其隐蔽的,证据是极其不容易取得,因此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原告直接要求刺破公司面纱的现象较少,但是在我国民事执行程序中,关系到民事权利的实现。滥用公司品德的各种现象拦阻了我国民事执行程序的进行,加剧了我国民事执行难度。因此,在我国的民事执行程序中,应该适用刺破公司面纱规则来缓解民事执行过程中滥用公司品德的问题,从而缓解执行难的问题。
(四)通过完善相干制度促进民事执行程序中适用揭开规则
我国应该完善相干立法,修订《公司法》大概《民事诉讼法》,大概颁布新的司法表明,补充规定在我国民事执行程序中可以适用刺破公司面纱规则,同时完善具体的规定:1、完善启动程序具体规定,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执行机关以职权追加为破例。2、举证责任倒置。由公司品德滥用者、股东、被执行人负担举证责任。3、引入司法非正式听证制度。司法听证制度可以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正式听证程序有严格的方法,按部就班,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效率较低,各国在立法中只是作为一种破例规定。 司法非正式听证制度不采用严格程序听取意见,且不以笔录为作出决定唯一依据的一种相对自由模式。给被执行人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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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沈四宝。揭开公司面纱法律原则与典型案例选评[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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