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假如作为一种道德概念,含义可能是多样化的;而要作为一种法律概念,在大陆法系国家,必须可以直接援引具体的法律法规的条文,不可随意提出。我国属于大陆法系,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记者“采访权”的概念,也没有深圳那个条例草案中提出的四个记者“权利”的概念。其中有些概念是从一般公民权利中推导出来的,采访权便是其中之一。
开国以来,我国的传媒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党政机关的一部分,因而记者采访工作也是党政工作的一部分,任何人接受采访亦被视为责无旁待的“任务”。现在情形发生了一些变化,在去年的报刊治理中,党政权力退出了少数党报党刊以外的较为广泛的传媒市场,传媒从编务到经营,均需自主管理,但由挂靠机关任命主要负责人、监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舆论导向。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使用的是“监督”概念,不是直接干涉。这种新情况下讨论“采访权”,应注意记者和传媒“权力”背景的弱化,采访成为记者职业的一道工作程序,不再是特权。
记者的职业所以被社会承认,在于人们需要传媒满足自己了解外部世界的需要,即获知的需要,才承认记者的采访权。因此,当记者是在为满足人们获知外部情况需要而服务的时候,他应当拥有采访权。每个人的身体和五官能够接触的外部世界黑白常有限的,而传媒是人体的延伸,在这个意义上,传媒的工作人员----记者的采访权不过是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延伸。记者采访的权利亦是一种公民间自由交谈的权利,没有,也不应有其他的特权赋予。
记者既然是一种职业,而且还评职称,有助理记者、记者、主任记者和高级记者的区分,那他们的专业技能表现在什么地方呢?虽然会表现在写作(制作)方面,但我们都知道,新闻文体是各种文体中较为简单的一类;因而记者的专业技能更多地反映在采访技巧的纯熟方面。采访,就是公民间的一种交谈,不过交谈双方可能不熟悉,不像平凡公民间的交谈,一般是在相识的人之间进行的。交谈,虽然不能建立在强迫的基础上,需要对方自愿。在这种情况下,可否使得对方乐意接受采访,便要看记者的专业技能水平了。我们现在的一些记者,误以为记者很好当,只要拿出记者证,说我是记者,好像对方就必须接受采访。假如是这样,记者就不需要评专业技能职称了,谁都会当记者。
但有一种情况,被采访一方有责任接受采访,这就是各级国家机关和其工作人员,由于他们是受公民委托服务于公民的。现在有些基层政权机关,已经规定公民有权利到他们那边查阅相干的文件,向专职人员了解政策。既然记者是服务于公民获知需要的社会专职人员,那么,接受记者采访对国家机关和其工作人员来说,是一种责任。假如他们在工作时间无正当来由而拒绝采访,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解决问题。虽然,记者的采访也不应妨碍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的正常工作。
假如对方拒绝接受采访,我们的记者现在广泛缺乏正面接触的经验,常常采用偷拍偷录的方法,这是违背职业规范的。很多国家的法律明令禁止这种行为,我国的法律虽然没有禁止条款,但也没有保障条款,因而这类采访,除非事情关涉到重大的公共利益,一般不宜采用。现在打开电视机,偷拍偷录的情形屡见不鲜,反映了我国记者法治意识的淡漠。
现在出现较多的记者采访被打的事件,大多由于被采访的当事方存在违法行为,怕被传媒曝光;少数情况,记者一方存在搔扰当事人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前提。打人是违法行为,轻的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一、二款的法规依据惩处,重的有《刑法》第234、235和238条的法律依据来惩处。问题在于地方保护主义和有些司法部门不依法履行自己的职务。即使专门为保护记者而通过一种舆论监督方面的法律或法规,惩处打人的依据也只能是上面谈到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和《刑法》第234条等(存心伤害罪)。假如其中有党政权力机关的工作人员参与其中,甚至是主谋,《刑法》第238条中另有加重惩处的规定;还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八)项“行政机关侵占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的规定,对“打记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起行政诉讼。有的记者要求根据《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来惩处,这说明记者的脑子里还把自己视为拥有“权力”的国家机关公务人员,而不是社会职业的一种。记者不是公务员,这一点在采访时要意识到,采访是你的工作,不是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而是人民赋予的服务于他们获知需要的一种延伸的公民的权利。
从目前采访违法事件的情况看,我们的记者或采取正面突破的方法,或采用偷拍偷录的方法。前者有可能遭遇被打,后者不受法律保护,无形中也在传播非法治的见解。侧面采访和迂回采访应是这种情形下的主要采访方法,但是现在我们记者很少在这方面表现出自己的本领,采访技巧太缺乏了。记者的采访是严肃的工作,不宜为了满足公众的集体偷窥欲和引起轰动效应而随意偷拍偷录。努力学习采访技巧,是解决这类问题的途径之一。有些记者采访不到新闻,常怪对方不配合,毫无惭愧之感;而侦探人员假如侦探不到情报而说敌人太狡猾,一定会被同行讽刺的。相形之下,就能看出现在记者的职业意识是薄弱的,仍潜存着“权力”意识。
记者的采访权是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延伸,这个见解应深入到记者的意识中,以便摆正自己在社会中的位置。同时,我们也要呼吁保护记者,就像呼吁保障平凡人的人身安全一样,也要保障记者采访时的人身安全。对打记者的主谋和凶手的惩处不力和不及时,是当前的一个广泛的问题。假如说另订定一个舆论监督法就能解决问题,我也会赞同订定一个这样的法律或法规;假如不可能出现奇迹,那么,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覆盖了这类问题,需要解决的是执法不利或无人执法的问题。(完)
采访权是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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