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从犯罪学角度分析了当前招标代理机构在工作中容易滋生腐败的空间和因素,当前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防止该类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论文关键词 犯罪学 招标代理机构 职务犯罪
市场经济条件下,招标代理机构是完全的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但是这种规模化的中介服务客观上给招标代理机构带来了类似于垄断性质的权力,从而给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一、招标代理机构中滋生腐败的空间
(一)从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程序及内容方面分析
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业务包括:发布招标通告,发售国际招标文件,提供咨询服务以指导企业投标,代理投标等。其工作程序通常有:
1.获得采购人合法授权
由于招标机构是受采购人委托,以采购人名义组织招标,因此,在开展招标活动之前,必须获得采购人的正式授权,这是招标机构开展招标业务的法律依据。取得招标人的授权后,招标代理机构也取得了类似招标人的地位,从而对投标人有一定的震慑,使得投标人从心理上产生了向其行贿从而得到中标机会的意愿。
2.为采购人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或称标书)是整个招标过程所遵循的法律性文件,是投标和评标的依据,而且是构成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不进行或进行有限的面对面交流。投标人只能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因此,招标文件是联系、沟通招标人与投标人的桥梁。拥有对招标文件的编制权,使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具有提前向投标人泄密的可能性,从而产生滋生腐败的空间。
3.组织评标
招标代理机构处于中立位置,比较超脱,可以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和评标标准组织评标。组织评标具有一定意义上的行政事务权利,即使不能给投标人带来某此具体的、直接的好处,但却再一次从心理上对投标人起到了震慑作用。
4.做好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协调工作
由于采购人处于主动地位,容易将招标以外的一些条件强加给中标人,产生不平等协议,使招标流于形式。招标代理机构因此负有从中协调的职能。当投标人与招标人就合同签订发生问题时,投标人为了合同顺利签订,即可能向招标代理机构行贿。从另一个方面讲,招标代理机构作为中间人,有协调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义务,也就意味着,其有怠于行使义务的可能。因此,有些中标人即使没有和招标人就合同签订发生任何问题、纠纷,也怕招标代理机构从中作梗或是故意拖延,因而招标代理机构行贿。
5.监督合同执行,协调执行过程中的矛盾
有些招标合同执行需要较长时间,需要招标代理机构从中协调解决。以卢某、丁某受贿案为例,在利用国外政府或政府间组织贷款招标中,当投标方中标并签订合同后,招标代理机构还负责监督合同执行,审单放款的职权。在此过程中,虽然招标代理机构只负责对单据的形式审查,不涉及实质审查,但其对单据审查时间的长短快慢,决定着放款时间的长短快慢,同时也决定着中标方(即执行方)承担汇率风险的大小。由此可见,在执行合同中,由于招标代理机构对中标方的种种制约,也产生了其滋生腐败的较大空间。
(二)从招标代理机构的“规模效应”分析
在委托招标中,招标代理机构以其专业化和信息优势,可以形成招标方的买方群体,从而与投标方构成重复性合作关系,对整个竞争态势起到催化和放大作用。因为,尽管一家买方在一定时间内对于同一样的商品采购可能只有一次,但是,由于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多家企业委托,对于同一设备的购买就是多次的,这无形中形成了规模效应。这效应增加了投标方的竞争压力。因此,投标方在中标后或者在一次投标中没有中标时,为了以后的利益,也会对其行贿。在侦查数起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受贿案中,一些行贿方行贿数目甚至超过了其当次中标的总利润。
二、招标代理机构中职务犯罪特点
(一)犯罪人员高学历
由于招标代理活动的复杂性、专业性,其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综合素质较高,招标代理机构中职务犯罪人员普遍学历较高。这些高学历人员犯罪手段由单一向复杂、隐蔽、智能化方向发展。作案日趋隐蔽,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在侦查过程中,只要有一线希望,他们都不会轻易放弃,揣测讯问人员所掌握犯罪事实的多少、虚实。同时,高学历人员一般工作交往和社会活动多,老领导、老同学、老战友、老朋友逐步结成一种关系网,实行利益互保政策。一旦其中某人出了事,关系网立即启动,干扰办案。
(二)犯罪主体层次由高层主管官员发展普通工作人员
以前所查处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主要集中在高层主管官员,而随着招标代理业务的不断扩大,犯罪主体层次发展到具体的工作人员。如巩某受贿案中,巩某只是一名负责招标具体工作的项目经理,而利用手中的职务便利,对投标方进行索贿、受贿。
(三)好处隐蔽
招标代理的专业性较强,且具有一定的“规模效应”,因此造成了招标代理机构人员职务犯罪中好处隐蔽这一特点。与以往的利用职务便利受贿案件不同,投标方向招标代理机构人员行贿时,所要谋取的利益有时是具体而明确的,如希望招标代理机构能尽快为自己审单、促成合同签订等。也有时候,投标方向招标代理机构人员行贿,只是希望表示想与工作人员建立良好的关系,以期在后续招标人,可以得到好处。
(四)串案现象明显
如同医疗、建筑领域一样,目前招标代理机构中,也有一些潜规则,使得行贿人把送礼、打招呼当成是取得项目的必经之路,而受贿人也把拿人钱财为人办事当成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严重危害了正常的招投标管理秩序。如在办理某起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受贿案中,经教育工作,嫌疑人主动揭发其公司还存有一定数量与其自身罪行相似的犯罪事实,据此线索,我院陆续侦办了数起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的商业贿赂案件,串案特征明显。
三、应对及预防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法制教育,建立防腐意识
首先,要加强干部员工的反腐倡廉教育,提高法律意识。特别要注重结合国家新形势和企业的新形势、新任务的反腐教育。加强对国家和公司政策规定的学习,切实提高干部员工的法制观念、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教育员工树立正确的事业观、金钱观,加强自身修养,做到廉洁自律。其次,要教育和倡导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中摒弃“潜规则”的错误认识,营造“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商业氛围。再次,运用已查办的招标代理机构商业贿赂案件,开展持续有效的警示教育活动,构建反商业贿赂的思想道德防线。
(二)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及行业自律监督
1.加强公司内部监督
首先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做到建章立制,有章可寻。招标代理机构中存在一定数量的职务犯罪案件,要对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层敲响警钟,寻找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及干部管理中的漏洞,查疏堵漏,从制度上杜绝职务犯罪存在的可能性。
2.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监督
仅有招标代理机构的内部监督,虽然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预防腐败的发生,但还属于自己监督范畴,难免会有疏漏。因此,更为有效的监督还应是从外部进行的监督。鉴于招标代理机构中介机构性质,可以借鉴会计、律师行业自律组织的外部监督制度。从而完善外部监督体制。
(三)完善司法机关外部监管
随着社会的发展,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面临的商业腐败诱惑也日益增加。因此需要司法机关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力度。一方面,加强日常监管,给招标代理机构一定的指导与威慑。有些地方司法机关有过派员到招标代理机构中进行法制教育的司法实践,还有在大型招标活动中,司法机关派员监督的司法实践。这样做的目的都是为了对招标活动进行事先监管,预防犯罪。可以请相关司法机关与招标代理机构做出统一部署,使上述事先监管机制得到规范化管理,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体制,强化司法机关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事先监管。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应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中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做到发现一起追究一起,绝不姑息。这样从结果上给招标代理机构一些警示作用,防止同类犯罪重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