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据世界卫生组织观察,人类疾病80%与水污染有关。每年世界上有2500万名以上的儿童因饮用被污染的水而死亡。另据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下属的“欧洲远程污染研究筹划”小组经过多年的观察研究,以为目前欧洲以致全球的大气、水源和泥土等污染源主要来自“跨国行为”。跨国污染可能成为停滞世界经济发展和国际关系发展的绊脚石,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本文系统地分析了跨国水污染及空气污染的机理与特点,研究分析了处理跨国的污染的法律责任,介绍了处理跨国污染的法律实践与一般惯例,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关键词]:水污染 空气污染 法律责任 司法实践
一、水资源的跨国污染
(一)水污染的机理
据世界卫生组织观察,人类疾病80%与水污染有关。每年世界上有2500万名以上的儿童因饮用被污染的水而死亡。水是重要环境因素之一,也是人体的重要构成成分。成年人体内含水量约占体重的65%,每人每日生理需水量约2—3升。人体的一切生理活动,如体温调节、营养输送、废物排泄等都需要水来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为“水污染”下了明确的定义,即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大概放射性等方面特征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大概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称为水污染。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报告指出,我国的水污染事故频繁发生,经济损失较大。从2001年到2004年,全国共发生水污染事故3988起,平均每年近1000起。
(二)水污染的表现形式
酸雨是水污染的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由于人类大量使用煤、石油等化石燃料,燃烧后产生的硫氧化物或氮氧化物,在大气中经过复杂的化学反应,形成硫酸或硝酸气悬胶,或为云、雨雪、雾捕捉吸收,降到地面成为酸雨。一般未被污染的雨水,pH值呈弱酸性,低于5.6便为酸雨(pH值愈小,酸度愈高);现在却反复出现pH值小于3的强酸雨,险些与醋酸相称。
海洋污染是水污染的又种形式。海洋面积约占地球表面积的四分之三,由于人类毫无节制的开发,所制造出来的污染问题,不但危及人类在陆地上的生存,也使浩瀚的海洋变成一个超大型垃圾场。海洋遭受污染物侵害主要来自于两方面:来自陆上的污染——人类生活的废弃物。农业、工业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废料,经由沟渠、河川注入海洋。来自船舶的污染——海上运输工具。船舶所载运的油料泄漏,或污水倾倒注入海洋;核能动力船舶大概载运核能废料的船舶发生事故,辐射物质外泄进入海洋。别的另有来自倾倒废弃物、大气、海床勘探与开采等方面的污染。
(三)跨国水污染的特点
1、上游有毒化学物质污染下游。1986年11月1日瑞士第二大化学公司桑多兹化学公司一座大型仓库发生爆炸,造成大量有毒化学物质外泄。有10吨杀虫剂和含有多种有毒化学物质的污水流入莱茵河,其影响达500多公里。莱茵河受到严峻污染,使50万尾河鱼、数以千计只水鸟死亡。2000年1月30日,罗马尼亚边境城镇奥拉迪亚一座金矿泄漏出氰化物废水,流到了南联盟境内。毒水流经之处,全部生物全都在极短时间内暴死。流经罗马尼亚、匈牙利和南联盟的欧洲大河之——蒂萨河及其支流内80%的鱼类完全灭尽,沿河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这是自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以来欧洲最大环境灾难。广西境内左江支流水口河,是我国跨国界河流,起源于越南。2004年1月18日发生水污染事件,从越南入境至水口电站约4km长河段水体浑浊,呈淡黑色状,并造成我国境内沿河大量死鱼现象,导致沿河8万多人口饮用水被迫停止供应两天。近几年来,水口河每年的枯水期12月至次年的1月期间都发生水污染事件,但2004年的水污染较往年严峻。2005年11月,中国松花江上游一家化工企业发生爆炸,大量苯污染物流入松花江,造成严峻污染。
哈尔滨市停止供应自来水,全市400万住民断水4天,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不可估计。松花江汇入中俄界河黑龙江,对俄罗斯造成污染。中方就该事故给俄方造成的影响表示了歉意,并向俄方提供了水质监测仪器和活性炭等援助物资,同时派出专家组指导排险。
2、战争中倾倒石油污染海洋。1990年8月,在海湾战争中,伊拉克部队向海洋倾倒大量原油和在科威特油井纵火,造成海洋和大气严峻污染等。1991年11月6日,科威特最后一口油井大火被扑灭。至此,海湾战争造成的727口油井大火被全部扑灭。但海湾战争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却难以恢复
3、油轮发生重大泄漏事故污染海洋。1978年3月16日利比亚油轮“卡迪兹”号在英国沿海搁浅,致使23万吨石油溢入大海并扩散到法国沿岸。1986年1月24日希腊一艘满载5×105t原油的超级油船在北海与一艘荷兰拖网渔船相撞,造成漏油事故,英国东海96km的海面被污染。1992年12月3日,装载7.9万吨原油的希腊“爱琴海”号油轮在西班牙北部拉科鲁尼亚海域断裂爆炸,泄漏的原油污染了当地约100公里的海岸。1993年1月5日,一艘在利比里亚注册的“布雷尔”号油轮在苏格兰设得兰群岛南端白加斯韦克湾触礁,大量原油外漏。2月4日,英国政府宣布禁止大型油轮通过英国沿岸海域。1994年3月,一艘挂着塞浦路斯国旗的油轮与一艘塞浦路斯货船在博斯普鲁斯海峡相撞,也有大量原油泄漏并引起大火。1994年10月,俄罗斯的科来共和国发生一起历史上最严峻的石油泄漏事件,流失石油覆盖面积达68平方公里。
二、空气的跨国污染
(一)空气污染的机理
所谓空气污染,即指空气中含有一种或多种污染物,其存在的量、性质及时间会伤害到人类、植物及动物的生命,损害财物,或干扰舒服的生活环境,如臭味的存在。换言之,只要是某一种物质其存在的量、性质及时间充足对人类或别的生物、财物产生影响者,就称其为空气污染物。如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物质,在干净空气中之含量均极微少;但在受到污染的情形下,这些特定物质中的某些种类会大量增加。换言之,某些物质在空气中不正常的增量就产生空气污染的情形。空气污染物的种类包罗很多,它们的型态可能是固体状的粒子,也可能是被滴或是气体,或是这些型态的混合存在。依据空气污染防制法及相干规定所定义,空气污染物可分为四大项目,分别为气状污染物(包罗硫氧化物勺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氯气、气化氢、氟化物、氯化烃等)、粒状污染物(包罗悬浮微粒、金局煤烟、黑烟、酸雾、落尘等)、二次污染物 (指污染物在空气中再经光化学反应而产生之污染,包罗光化学雾、光化学性高氧化物等)及恶臭物质(包罗氯气、硫化氢、硫化甲基、硫醇类、甲基胺类)等。比较常见的空气污染物包罗悬浮微粒、一氧化碳、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碳氢化合物等,大多是由人为因素而产生。在我国法律中对于人为因素(如烟囱排放、交通工具排放等)而产生之空气污染物,大多订有“排放标准”来规范它们的排放。
(二)空气跨国污染的特点
1、发电厂煤炭燃烧形成跨国污染。1934年,美国与加拿大边境就特雷尔冶炼厂排放出的二氧化硫气体给美国境内森林、湖泊、农产品造成的严峻污染、损害一案,最终达成协议。虽然加方同意补偿美国的经济损失,并将确定补偿额事宜提交仲裁,但加方不承认其行为违反国际法原则。2001年2月,美国纽约和康涅狄格州的两位首席检察官埃利奥特·施皮策尔和理查德德·布卢门撒尔写信给加拿大环境部长戴维·安德森,谴责加拿大安大略的发电厂污染环境,致使一些美国人抱病。他们要求加政府对三个位于安大略的燃煤发电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南蒂科克”、“莱克维尤”和“兰顿”这三个发电厂都位于安大略南部地区,其中“南蒂科克”是北美最大的燃煤厂。它们排放的污染物随风飘至美国的纽约和新英格兰。他们在信中写道:“总而言之,这些燃煤发电厂对加拿大、纽约、康涅狄格等下风地区的环境及人们的健康已经引起和将要继续引起负面影响。” 施皮策尔和布卢门撒尔把纽约阿迪朗达克地区2 0%的湖成为“死湖”归咎于“南蒂科克”发电厂。
2、油库爆炸形成的浓烟污染。2005年12月12日,英国第五大燃油储存库班斯费尔德油库发生爆炸。巨大的有毒蘑菇云烟雾弥漫了英格兰的天空,并随风飘移,直逼法国、西班牙等国。有毒烟雾飘向法国西北部上空,随后抵达西班牙,严峻威胁沿途1200万住民的健康。
3、森林大火形成的烟雾污染。1997年以来,印尼尼亚每年都要产生大量烟霾飘荡到四周各国。烟霾除了造成本国人民生活的不便、损害健康、影响生产力、破坏旅游业等情况外,还使周边地区蒙受巨大经济损失。该国1997年的霾害导致整个区域损失13亿美元。2005年8月11日,马来西亚被笼罩在一片浓烟之中,学校停课,机场关闭,不少地方的空气污染指数超过500,大大高于300的“危险水平”。 受灾最严峻的全国最大海港巴生港和瓜拉雪兰莪两地进入烟霾紧急状态。根据紧急状态令,除了必要服务设施外,两地全部公共和私人机构都已关闭。农业、渔业和建筑业的户外活动全部停止,住民闭门不出,经济生活受到严峻影响。烟霾源头,即印尼廖内省北部的罗干乌鲁(ROK甲N HULU)和罗干希里尔(ROK甲N HILIR),当地的油棕园和丛林烽火连连、烟霾密布,能见度只有区区20米,而且空气里弥漫着灰烬和树木及泥土混合烧焦味。火势窜进土里燃着3公尺以下的泥炭土,虽然表层不见火,可是地底火势汹涌,迅速四处窜流。在印尼,农民运用传统烧芭耕作法,将灰烬化为自然肥料。农民通常在6月到9月间烧芭,一俟雨季到来时,方便耕作。印尼环境部的结论是,常常发生烧芭的地区主要是廖内、苏门答腊北部、加里曼丹等。2005年8月19日印尼环境部向政府建议,不允任何人在泥炭土上进行焚烧活动,不然当予以重办。政府加大了对烧芭者的打击力度。2005年8月20日,6名涉及非法烧芭的农民在廖内被捕。这6人若被定罪,将面对10年监禁的刑罚。
4、核试验造成核幅射污染。1998年6月,南亚两个国家相继进行核试验,既威胁南亚地区宁静与安全,又污染大气、水质、泥土等。
三、跨国污染的法律责任辨析
(一)跨国污染主要法律规制
在保护臭氧层方面,国际社会较早地订定了相干法律。1977年3月,臭氧层问题国际专家会议在华盛顿举行,通过《关于臭氧层的世界行动筹划》,1985年3月5日关于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通过。1987年9月8日~9月16日联合国环境署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保护臭氧层会议,讨论控制全球耗减臭氧层物质的排放量,以保护臭氧层。46个国家出席了会议,通过了《蒙特利尔协定》。在防治大气环境污染方面,1987年4月27日,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向全世界公布《我们共同的未来》的长篇报告,全面阐述了当今人类面对的重大环境问题,并提出了一项亘古未有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战略。1989年3月20日~3月23日联合国环境署在瑞士巴塞尔召开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部长级会议,100个国家代表参加,通过了《巴塞尔公约》。近年来,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多项重要国际文件。
在保护水资源立法方面,1966年8月,国际法协会(其性质就黑白政府团体)通过《关于国际河流使用的赫尔辛基规则》,1982年,通过《适用于跨国界污染的国际法规则》。1990年9月10日~9月14日,由联合国组织的安全供水和卫生设备国际会议在新德里召开,102国的520多位代表出席。会议发表了《新德里声明》,强调安全供水和排污是改进人们的健康状况、脱贫和环保工作的重点,呼吁通过社会管理实现安全供水和排污。1991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通过《国际水道非飞行使用法条文草案》,1996年,订定《国际法未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草案》。1966年8月国际法协会(其性质就黑白政府团体)通过《关于国际河流使用的赫尔辛基规则》。
在反海上石油污染方面, 1969年11月29日订于布鲁塞尔《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75年6月19日见效。198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交存接受书,该公约于1980年4月30日对中国见效。 1990年3月12日~3月16日在伦敦举行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第29届会议,54个国家和21个国际组织派团参加。会议讨论了怎样控制海洋污染重大事故和威胁,防止船舶污染等问题。1990年11月12日~11月16日联合国海上环保委员会第30届会议在伦敦召开,64个国家和19个国际组织派代表参加。会议讨论了保护海洋环境、预防油污染和船舶溢油应急筹划;通过了关于海上油污预防和应急处理提案,将南极划定为“73/78国际防污公约”中防止油污规划和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划的“特别区域”。1990年11月19~11月30日国际油污和反应合作外交大会在伦敦召开,93个国家375名代表参加。会议通过了国际防止海上石油污染合作公约最后文件,15国在公约上签字。
(二)跨国污染法律性质
国际公约要求,没有国家有权利用其领地给别的国家领地财产造成损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跨国污染行为,原则上是一种侵权行为。事实上,没有一个国家在使用其领土或答应他人使用其领土时,有权以烟气、有害气体对另一国家的领土或其中的财产或人员造成损害。如一国的工业废水随河流进入下游国,对下游国造成严峻损害,就是对邻国的合法权益的侵占。发展的权利并不意味着给别的国家造成污染。确定责任的关键在于对受害者的补偿和治理,对加害者的有效限定和处罚。
(三)跨国污染的营运人责任
在跨国界交通运输,如铁路、民航、海上运输、跨国联运和石油运输方面,常见的补偿责任形式是由营运人直接负担有限补偿责任。核事故责任是建立在国家和营运人双重责任基础上的。如1962年《核动力船舶营运人双重责任公约》和1963年《维也纳核损害民事补偿责任公约》规定:营运人必须根据登记国的规定投保一定数额的核事故险,或作出别的财务安排,同时国家包管营运人的补偿责任,并在营运人保险金额不足以补偿损失的情况下在一定限额内给予补偿。在发生船舶污染事件时,船舶全部人(是指登记为船舶全部人的人,假如没有这种登记,则是指拥有该船的人。但如船舶为国家全部而由在该国登记为船舶经营人的公司所经营,“船舶全部人”即指这种公司)应对该事件引起的漏油或排油所造成的污染损害负责。
(四)跨国污染的国家责任
行为者对受害者(国)而言,应具有本领负担损失,行为者可以在某项活动尚未进行时,就预测损害后果及补偿责任,把损失补偿费列入生产成本之中。从国家责任负担来讲,国家一般对私人或各类企业活动不负担责任(各海内国法都这样规定)。但是假如这些企业或私人行为构成了跨国界损害,就意味受害国存在维护其领土完整的问题,也涉及到行为国是否诚实履行国际义务的问题,从而就会引起国家责任。法国阿尔萨斯钾矿开采和冶炼中将大量氯化物倾入莱茵河,造成下游荷兰环境的损害,荷兰自来水公司和菜农就控诉了法国政府。多国河流一旦形成污染,往往会给沿岸各国带来不同的损失,这些行为将涉及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国的国家责任。大气污染带来的SO2,NOX和颗粒物漂浮和物理运动达数千公里。一旦超过人为的国界,就会给他国环境造成损害,也会涉及国家责任的归咎。
(五)跨国污染的危险责任原则适用
责任确定要明确后果责任与危险责任。一个是基于行为结果,一个是基于行为性质,但都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负担补偿责任。危险责任应看成为一般国际法原则广泛适用于造成跨国界损害(包罗跨国界环境污染)后果的行为。假如适用国家责任原则,行为者只要以无过失为来由就可以拒绝对其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因此危险责任必须与后果责任相联系,对行为者(国)的损害后果负担后果责任(包罗跨国污染责任)。将责任基础由过失转移到危险上,可以使行为者有本领负担损失——将补偿损失列入成本通过市场转移给消费者,或通过责任补偿保险分摊给社会。
(六)除外责任
在海上石油污染事件中,船舶全部人如能证明损害系属于以下情况,即对之不负责任:1、由于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内战或武装暴乱,或特别的、不可避免的和不可抗拒性质的自然现象所引起的损害;2、完全是由于第三者故意造成损害的行为或怠慢所引起的损害;3、完全是由于负责灯塔或其他助航设备的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在执行其职责时,疏忽或其他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4、如船舶全部人证明,污染损害完全或部分地由于遭受损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行为或怠慢而引起,或是由于该人的疏忽所造成,则该船舶全部人即可全部或部分地免去对该人所负的责任。
(七)管辖与时效
涉及国家之间的争端跨国污染,原则上应由国际法院管辖。一些发达国家,将有严峻污染源的工厂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或在发展中国家投资兴办雷同工厂,这类工厂造成的污染的管辖就存在争论。如1984年印度发生的美国联合碳化公司博帕尔农药公司毒气泄漏事件,虽然后来印度政府去美国南区联邦地方法院向博帕尔农药分公司的母公司联合碳化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补偿,但美国法院以为应由印度法院审理,驳回了起诉。虽然国际法没有严格规定跨国污染行为的归咎规定,但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全球化,对于国家构成的跨国界污染行为,应负担国家责任。有关海洋污染的法律规定,当在一个或若干个缔约国领土(包罗领海)内发生了油污损害事件,或在上述领土(包罗领海)内采取了防止或减轻油污损害的预防措施的情况下,补偿诉讼只能向上述的一个或若干个缔约国的法院提出。任何上述诉讼的公道通知均应送交给被告人。每一缔约都城应包管它的法院具有处理上述补偿诉讼的必要管辖权。在时效方面,海洋污染的法律规定,假如不能在损害发生之日起三年内提出诉讼,补偿的权利即告失效。无论怎样不得在引起损害的事件发生之日起六年之后提出诉讼。如该事件包罗一系列事故,六年的限期应自第一个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四、跨国污染的执法实践
(一)根据实际情况对跨国污染做出公道处理
对跨国污染问题,在明确责任、分清大是大非的基础上,也要注意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必须坚持以下指导原则:1、全局平衡原则。环境问题无国界,它的影响力遍及国际社会和全球。跨国污染往往牵涉的不会是一个国家,也还会有别的因素,不能拿一个单纯的海内的一个标准来适用解决。2、睦邻友好与和谐原则。睦邻友好与和谐原则是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原则,此原则应在法律中予以遵守。3、调解原则。从整个国际法发展来看,跨境污染会越来越多发生,在各国利益的博弈和整个地球环境恶化的实际逼迫之下,各国总会有一天坐到谈判桌前去签订更具有约束力的文件。但是现在更多的是出现环境危机事件时,国与国之间紧急磋商,根据调解和妥协的方法解决争端。4、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处理争端中,要考虑各国对具体行业所定的污染标准并不雷同,而环境保护是一种建立在可持续性发展基础上的保护。要根据保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各项保持治理措施产见效果的前提下,慎重对看待发出禁止生产令问题。但是,在不能根本性改变困境的情况下,应当发出禁止生产令。5、强国对弱国尽义务原则。涉及的有关国家在假如掌握有先进技能,则有义务公道地使用,以治理污染。6、掌握利用有先进的污染治理技能、丰富的资源,其公道的使用能最大限度地减轻污染。7、保护公民财产原则。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通过此筹划保护自己的公民和财产。8、纠错原则。未采取措施制止其污染排放造成他国的生命财产损失,就应对此负责并停止其错误行为。9、补偿原则。在海洋污染有有关法律明确规定,船舶全部人有权将对任何一个事件的责任限定为按船舶吨位计算补偿总额每一吨二千法郎,但这种补偿总额绝对不得超过二亿一千万法郎。《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补偿责任公约》明确规定发射国对本国空间物体对他国及其人身、财产所造成的损害负担补偿责任。1978年原苏联954号核动力卫星坠落导致加拿大环境污染,(原)苏联向加拿大支付300万美元的损失补偿。
(二)国家主动负担责任
在跨国污染案件中,受害者(国)一般不负担证明行为者不对的举证责任。但是,当损害的危险是跨国性的,危害的程度深,即使采取公道的措施也无法排除事故时,该国就应当负担严格补偿责任,而且由国家直接负担责任。2005年2月17日,一名进入智利百内国家公园野营的捷克旅游者因违章在林区内烧烤引起了火灾。由于该地区久旱缺雨,加上多日强风不止,森林火灾难以扑灭。大火毁坏了15573公顷的林区,其中3000多公顷是原始森林。百内国家公园是遥距首都圣地亚哥以南2500公里的自然保护区,面积约25万公顷,多为原始森林。火灾扑灭后,至少需要10年系统的工作才华恢复,其中迹地更新造林的费用初步估计需要500多万美元,捷克政府允诺资助这笔耗资的一半,资助那边被火灾毁坏的林区开展迹地更新造林工作。捷克政府公开对捷克一名旅游者在上述林区用火不慎引发了森林火灾表示致歉。
(三)受害国主动参加肇事国的环境整治
当一个国家发生灾难性的污染超过本国的治理本领时,受害国假如一味地主动自己的补偿权是不实际的。在这种情况下,伸出援助之手,共同治理灾难,化解危险,比坐着受害要好得多。2005年8月15日,马来西亚消防及救济部队128人进驻印尼廖内罗干希里,即主要林火热门黑区,展开灭火行动。2005年8月16日,澳洲大利亚向印尼苏门答腊调派了一支12人的林火消防专家,以帮忙解决印尼林火问题。2005年10月1日,马来西亚呼吁邻国采取更多有力措施制止林火。他还呼吁印尼批准2002年的《防止跨国界烟雾污染协议》。协议要求各国采取一系列措施解决烟雾问题,包罗使用热感应卫星,及采取倔强手段打击纵火者和不负责任的种植园主。在东盟成员国10国中,只有7个国家批准了上述旨在消除和控制跨国界烟雾污染问题的《防止跨国界烟雾污染协议》,而印尼是其中一个仍未批准协议的国家。东盟环境部长还同意成立一个由林火和烟雾评估专家构成的区域小组,加强受影响国家间的合作。
(四)积极推进区域性立法,防止局部地无污染
解决国际环境危机的关键在于应加强国际环境立法和执法。1909年,美国和加拿大签订《美加界水条约》,规定对边界上的水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其中规定成立了国际联合委员会,负责处理两国界水的利用和冲突。并规定任何一方都不得污染界水,以致对另一方的健康和财产造成损害。这是美洲最早的区域立法。1990年8月10日~8月12日在芬兰召开了北欧国家第16次会议。会议发表声明指出,北欧环境受原苏联工业的污染,造成芬兰和挪威北部的一些河、湖酸化,树木死亡,癌症发病率增加。会议反对原苏联准备将核武器试验场移到新地岛。在欧洲,雷同的区域立法活动还很多。1985年12月欧洲经济共同体在布鲁塞尔达成一项控制空气污染的协议。1988年2月15日7国环境部长在赫尔辛基签署《波罗的海地区环境宣言》。1963年4月,莱茵河沿岸国缔结了《保护莱茵河不受污染国际委员会的伯尔尼公约》,决定成立保护莱茵河不受污染国际委员会,作为保护莱茵河环境的主要国际机构。1976年12月又签署了《保护莱茵河不受化学污染公约》和《保护莱茵河不受氟化物污染公约》。1990年6月14日~6月16日在贝尔格莱德举行多瑙河生态保护会议,沿岸8国19个城市市长参加。会议强调加强合作,采取共同对策,解决多瑙河生态保护问题,并决定每年举行一次多瑙河生态保护会议。1990年9月2日~9月3日在瑞典罗纳比召开波罗的海环境大会。参加会议的有波罗的海沿岸6国、挪、捷及欧共体和世界银行的代表。会议通过波罗的海宣言,强调各国要在保护共同的生存环境方面采取联合行动,1990年年底前订定出恢复波罗的海生态平衡的全面筹划。1990年10月9日~10月13日黑海生态问题国际会议在保加利亚的瓦尔纳市举行,10国共120名科学家和政府官员参加。会议决定建立黑海国际科研中心,设立国际基金,建立一个以协调黑海沿岸国家生态保护为宗旨的委员会。欧洲国家的局部防止区域性跨国污染的努力,为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树立了很好的榜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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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李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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