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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论文:依法治国中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的几个对策
依法治国中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的几个对策
| 文章出自:本站收集 | 编辑:教育论文 | 点击: | 2015-01-03 16:06:52 |

内容摘要:  中央领导多次强调应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和学习、充分运用国际法,但是实践中对国际法在依法治国中作用的认识还是亟待加强;学习和运用国际法是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内容;本文提出了在依法治国中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的几个对策。
关键词:  依法治国  法治   国际法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确定的基本治国方略,是宪法的明确规定。依法治国,是一项内涵丰富、意义深远的系统工程。本方拟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论述国际法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提出建议。

一、 对国际法在依法治国中作用的认识亟待加强
中国的法治工作起步较晚,国际法同样走过弯路。[1]但是我国的中央领导高瞻远瞩,对国际法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还是有深刻的认识的。

1978年12月9日,邓小平同志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大力加强国际法的研究。”[2]

1997年12月9日,江泽民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听取的中共中央第四次法制讲座的内容是关于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江泽民总书记主持并发表讲话,指出:“国际法在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强,各国越来越重视利用国际法来保护自身的权益。这是国际社会一个值得注意的趋向。”他号召:“所有代表国家从事政治、经济、文化、司法等工作的同志,也都要学习国际法知识。有些地方和部门的干部,由于缺乏国际法知识,在实际工作中吃了不少亏。这种教训应该引以为戒。办法就是加强学习,加深了解国际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通行惯例及发展趋势。”最后强调:“我们既要遵守和发展国际法规则,又要同世界各国人民一道为国际法的完善和发展作出努力,推动国际法朝着有利于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方向前进。”[3]

2000年 4月29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了第十四次法制讲座,内容是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几个问题。李鹏委员长主持讲座并发表重要讲话。他说,“随着世界经济、科技的迅速发展,各国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国际交往越来越广泛,国际法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不断增强。中国是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对外开放,要善于运用国际法来处理国家关系和国际事务,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他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学习、掌握国际法知识,对于我们做好人大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他强调,“中国是信守自己的承诺的国家,遵守已经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今后,要进一步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在制定有关法律时,坚持从中国具体国情出发,处理好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4]

在实践中,对于国际法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国国内的许多部门和公民、法律工作者,甚至是法学学者对此还缺少充分的认识。

2001年6月,笔者在北京大学图书馆通过电脑检索到全部以“依法治国”为题的专著八本,其中除了李龙先生主编的《依法治国--邓小平法制思想研究》一书中涉及“国内法与国际法衔接,以国情为本”的内容外,其他几本书系统或专门论述依法治国问题,均未明确涉及和阐述。[5]至于报刊杂志中部分领导和其他人在对依法治国的论述中不提或忽视国际法的问题也同样普遍地存在着。

我国的律师资格考试曾是国内最具权威性的国家级专业资格考试之一。长期以来,国际法是律考科目之一,而1997年有关部门竟宣布,取消国际法作为律考科目。这与律考注重实务操作有关,但是,国际法的发展不容得一个国家认为它的法律执业者可以将国际法排除在其法律素养之外,其法律操作水平也将得益于其对国际法的了解和掌握,甚至国际法也有可能成为其实践中予以考虑和处理的必要因素。2000年律师伊始,有关部门宣布:重新将国际法纳入律考科目当中,而且因为司法部《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的出台,使其成为法定科目被固定下来,这不失为一项具有远见的决定。最新的司法统一考试继续将国际法作为必考的科目。

一方面,全球化的趋势是日趋明显,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的扩大,国际交往的增多,以及国际参与能力和影响力的加强,国际法的作用日益突出,另一方面,我们对国际法在依法治国中作用的认识在许多方面还比较薄弱,亟待加强。

二、 国际法是依法治国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首先,学习和运用国际法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国家的需要。

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里的事务、事业和工作既有国内事项,又有对外和涉外事项,依法治国中的“法”既包括国内法,也包括国际法,对此应该有全面的理解。国际法在国内法治生活中有时有直接的作用,比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还有一些国内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与国际法有着密切的联系。[6]在国家的对外关系和国际事务中,国际法的作用就更为突出和明显了。我国要在国际社会中提出建立新的国际秩序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提出自己相关的法律立场和主张,参与国际组织,处理国际事务。至少可以这样说,一个国家在国内和国际层次上运用国际法的状况与该国依法治国的水平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其次,国际法与国内法可以互为补充、相得益彰。

国际法新分支越来越多,内容越来越丰富,与国内生活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一方面,国际法需要国内法的转化和吸收,通过国内法实现其目标;另一方面,国内法也可以从中找到相应的国际标准,从各国共同缔结的条约以及国际习惯所表达的法律确信中,找到科学的借鉴,丰富自己的法律技术和法律思想。比如,包括我国在内,目前已有191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目前参加国最为广泛的人权公约。它不仅体现了国际社会在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高度共识,而且倡导了一种科学、全面的儿童观。根据该公约,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工作得到进一步发展,而实施公约和实施国内的相关立法,是成为一个相互促进、有机联系的整体。由于我国实施该卓有成效,被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称为“旗舰”。[7]不仅一国加入的公约,即使是已经存在但尚未加入的公约都能起到同样的作用。北京大学的贾俊玲教授就曾提出,虽然中国不是有关公约的参加国,但在中国社会保障的立法中,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和建议书是有借鉴有参考价值的。[8]
再次,这是树立我国的重视和遵守国际法的国际形象的需要。

曾任美国驻华使馆武官的威廉,在其《谈判桌上的中国人--风格与特色》[9]一书中列举了中国人谈判的特色,其中第一条竞然是“中共不相信国际法”。威廉的认识是片面和不正确的,但是要纠正这些人的偏见,树立和展示中国的国际法形象,就需要我们有意识地做出努力,在对外工作实践以及理论研究中,说明和论证中国对于国际法发展的贡献,[10]中国对于国际法的立场和态度。法律是提供可预见性、可参照性的有力工具,无论是外交还是经济、文化合作,一个良好的法律形象是非常必要的,这既需要国内法方面的法治水平的提高,还需要有国际法方面的努力。

最后,发挥国际法的作用,是维护我国合法权益的需要。

我国要对外开放,加强国际交往,势必更多地参与到国际社会中去,纷繁复杂的国际关系,需要由国际法进行调整。国际法提供了国际上的行为规则,是国家进行自我约束和相互约束的一种法律形式,同时也是国际裁判的法律依据。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尚未完全统一,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台独”,反对某些国家和反华势力利用所谓“台湾问题”、“西藏问题”等分裂中国、干涉我国内政,是国际法学界的一个重要任务。中国的海上边界与邻国之间多有分歧,维护主权和领土完整,妥善解决海域划界问题,离不开国际法的支持。这些都不仅仅是政府的事情,学者的学术论证,尤其是在国际上著文立说予以论证和澄清,意义非同小可。中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美国学者托马斯W.帕哥认为WTO规则主要反映了发达国家的利益,发展中国家和中小国家要从中获益并非易事,尚需做出努力,[11]这对国际法学界就是一个机遇和挑战。目前,已有48个国家批准了1998年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据国外的普遍估计,2002年上半年或下半年,极有可能达到60个国家予以批准的使规约生效的条件,而在这之前,未批准规约的国家将不能参加第一次缔约国大会,从而不能参加该法院的成立、其主要运作文件的起草和通过,以及其组成人员的选举;而我国是否批准该规约,涉及对该法院管辖权及其相关规则详细分析,对我国各种国情的具体权衡,相关研究和决策不仅重要,而且紧迫。国际法所关涉的事情,往往涉及国家的根本或重要利益,不可忽视,而应当放眼长远,早作预备,进行深入研究,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 建议和对策

首先,加强国际法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国民的国际法意识。

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第四个五年的法制宣传教育的任务包括宣传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相关的法律知识。[12]这是当务之急的一个任务,但是国际法知识的宣传和普及绝不仅限于此。宣传完整的领土观念,推动正确的国土观、海洋观的形成;普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方面的知识,澄清国际人权法方面的认识;宣传国际组织法的内容,提高社会各界对于联合国、世贸组织、欧盟以及其他重要国际组织的认识;宣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人道主义法以及国际法基本原则包括主权原则的知识等,都是非常必要,意义重大的。它有助于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形成良好的国际法意识、正确的国际观。我们正在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些都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加大对国际法研究的投入和支持。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国际法学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我国国际法学各领域的水平是不平衡的。北京大学的邵津教授倾向于认为,总的来说,中国的国际法学研究还只是具有一定的规模而已,尚不是繁荣。在一些领域,还相当薄弱,与中国的国际地位很不相称。[13]根据中国人民大学程晓霞教授就国际法教学和师资情况进行的调查,截止2001年3月,从22个向中国国际法学会做出回复的大学和科研机构的统计数字看,全国研究国际法(指国际公法)的教授仅23人;[14]而值得说明的是,统计时有些单位还把已经退休或正要退休的教授包括在内了,数量恐不在少数。更耐人寻味的是,国际法的课程在国内法学院系的教学中,一段时间以来,与法史专业一样并非热门。这可能是因为社会需求的影响,对大多数本科生来说,从事国际法研究的可能性很小,而且不具有职业的吸引力。[15]一方面,学生攻读国际法的热情不高,另一方面,由于国际法出成果难,实用性差,同时也往往不受重视,国际法教学和科研队伍中的人转攻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或别的学科的人,或者转到其他行业的人也不少。因此,如果任其自生自灭,则有后继乏人之忧。国际法人才缺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根据该学科的特点,国家和社会有必要对其加以特殊支持,包括加大投入,提供良好的教学和科研环境。

第三,着力培养和推出中国自己的国际法学家。

要真正在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搭起桥梁,实现国际法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合格的国际法人才是必需的。而且,随着国际组织的迅猛发展,我国对国际组织的参与、影响更离不开国际法方面的专业人才。比如,根据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二条,国际法院法官应是“品格高尚并在各本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之任命资格或公认为国际法之法学家”。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管理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八条,解决争端的专家应由政府或非政府的“资深人士”组成,并强调“不同背景和丰富阅历”;根据第十七条,其上诉机关“一般应由公认的权威并在法律、国际贸易以及涵盖协议主题上有专长的著名人士组成。”中国作为一个大国,保证和争取在有关国际组织,尤其是国际争端解决组织中有自己国家的人拥有席位,意义重大。这当然需要重视培养和推出中国自己的国际法专家。这不仅靠个人的努力奋斗,还要有国家和社会的支持和推动。

再次,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参与能力,增强影响力。

近代国际法产生于欧洲,现代国际法也是在西方为主导的情况下形成的。不容否认,西方发达国家在国际法的形成中发挥了更多的作用和影响。但是,二战以来,新国家的兴起,第三世界的形成,也使国际法开始发生根本的改变。[16]闭关锁国是行不通的,任何国家都不能孤立于国际社会之外。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跟踪国际法发展的进程,积极参与国际法的运作和发展是不可或缺的。首先,要了解和掌握国际法的各个领域的知识和发展,在国际交往中,“国际法盲”是更加要不得的。其次,要有所研究,并根据自己的国情和有关情况,提出本国的见解和主张,提高参与能力和水平,增强影响力。
最后,建立国际法顾问机制,发挥国际法作用。

我国的外交部从一开始就有这样的机制,由国内资深的国际法学家担当法律顾问,这也是其他国家的通行做法。一方面,各级、各类政府部门在相关领域应当加强对国际法的重视,在必要的情况下设立专门的条法机构,在需要时聘请国际法顾问;另一方面,更要注意形成官方与非官方,政府与民间科研机构的良性互动和整体优势。这一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目前实践部门与科研机构互不通气的“两张皮”现象还比较突出。而重要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还应该建立能够及时、有效运作的顾问机制,做到权责清晰,准备充分,反应及时,意见有效。由于我国没有政府律师制度,这方面要尤为重视。

总之,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我们要牢记中央领导的指示,重视国际法的研究、宣传和运用,发挥国际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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