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仅4岁的玲玲活泼可爱,她所在的幼儿园为她拍摄了几张照片,并将照片卖给了儿童玩具生产商张某,张某用玲玲的照片为玩具做形象宣传。玲玲父母认为幼儿园侵害了女儿的肖像权,但幼儿园认为照片属于幼儿园的作品,其行为不属于侵权。(案例来源:九叶网)
律师分析:
在现实生活中,除了上述案例外,还有一些摄影机构在接受儿童父母委托拍摄了儿童的照片以后,摄影机构认为自己享有著作权,因此将儿童的照片卖给其他商业机构,侵犯了儿童的肖像权;还有某些医院为了谋利,在孩子出生后即将孩子和父母的信息卖给了一些商业机构,从孩子出生那天起就受各种电话和信息的侵扰,侵犯了隐私权,但是很多父母苦于没有充足的证据,所以无法维护自己孩子的合法权益。
Q1:什么是肖像权?
A: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对自己的肖像通过摄像、绘画、录像等形式实现于客观物质载体所形成或享有的专有权。肖像权主要包括肖像制作权和肖像使用权,无论是肖像制作权还是肖像使用权,他人均必须事先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
Q2:幼儿园侵犯了玲玲的肖像权吗?
我国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上述案例中,幼儿园未经玲玲的父母同意,就将拍摄的玲玲照片卖给了张某,很明显幼儿园是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和使用了玲玲的肖像,构成了侵犯玲玲肖像权的行为。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对自己私人的生活信息等不被他人侵扰、使用、公开的权利。隐私权主要包括对自己隐私的保护权、利用权和决定权等。我国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
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Q4:我国法律在保护肖像权和隐私权方面有哪些规定?
在肖像权和隐私权的保护方面,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将肖像权和隐私权作为民事权益的保护范围。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在网络传播和资讯发达的今天,作为儿童的父母,要防范侵犯儿童的肖像权和隐私权的行为,最好做到防患于未然,如:保护自己电脑和手机里的儿童照片等信息安全,尽量不要将儿童照片和隐私信息发布到博客、微博、空间或网络相册等,儿童照片和隐私信息尽量少在亲友中传播。希望这些措施能有效降低儿童受到伤害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