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判权是审判机关所享有的将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并对案件作出权威裁判的权力。与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权相比,法院的审判权是典型的司法权,被动性是其显著特征。司法权的被动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表现在司法程序的启动上,司法权的行使要以当事人的请求为前提,没有起诉、上诉,作为审判机关不能主动地去启动相应的司法程序。
司法权的被动性还体现在司法裁判的范围上,即不能超越请求的范围进行裁判。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只能就起诉的事实进行该事实有无及是否构成犯罪的裁判,不能将审判权扩张到没有起诉的事实部分;在民事诉讼中,各国所普遍遵循的辩论主义原则约束法院进行裁判只能局限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材料。但是,进入诉讼系属后,司法权则不是完全被动的,应该说还具有一定的主动性
这种主动性可以说是“被动中的主动”。有学者将其称为主动干预,“主动干预是人民法院有条件地主动行使审判权,在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某些诉讼行为积极约束的行为。”在此笔者欲对此问题做一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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