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近年来,吴英案是社会各界争议的焦点,关注点不仅在于吴英案罪名是集资诈骗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在于刑罚是否适用死刑问题,也就是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问题。本文意在通过浅析吴英案、阐述我国非暴力犯罪的内涵及综合国外对非暴力犯罪的立法现状,研究讨论我国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的当与否。
论文关键词 吴英案 集资诈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非暴力犯罪 死刑
一、吴英案基本情况
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其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逮捕,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她进行了公开审判,于2009年12月18日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院作出了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一审的死刑判决。目前该案件送最高院进行死刑复核。
该案多年来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有人说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因为她借款的对象是少数认识的人,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人说吴英的行为即使构成集资诈骗,但也罪不至死,因为该行为的出现是当今社会金融体制问题使然,不应让吴英的死来为社会金融弊端买单。又有人说,集资诈骗罪是非暴力犯罪,不应该适用死刑。笔者认为,在严格适用死刑的社会大环境下,应该逐步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做法。
二、我国刑法学中定义的非暴力犯罪
在我国刑法学中,非暴力犯罪与暴力犯罪是相对的。认定一个行为是否属于非暴力犯罪的标准有两个,并且需同时具备:一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中不包含暴力内容;二是不对人身进行伤害,不产生直接的损害。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按照该标准来划分,可分出非暴力犯罪约358种,暴力犯罪约63种。而吴英案涉及的集资诈骗罪,其构成要件明显符合非暴力犯罪的标准。但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第199条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式向公众筹集资金、数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应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在吴英案里,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愿是非法占有,其非法集资了7.7亿余元,实际骗取了3.8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因此,法院对吴英适用了死刑,这符合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
三、国内外对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立法
近年来,对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的争议在国际上越演愈烈,特别是前苏联国家或受前苏联政治影响的国家。早在1971年,匈牙利就取消了对财产犯罪适用死刑,后于1979年废除了所有经济犯罪的死刑。1988年,波兰暂停死刑的实施,1990年废除了对“组织领导重大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规定,1996年修改了刑法典,死刑全部被废除。1991年,苏联制定了《刑事立法基本原则》,根据开放性和改革原则减少了死罪罪名,取消了所有经济犯罪的死刑规定。俄罗斯《宪法》第20款也作出了“根据联邦法律,死刑可作为对危害生命的严重犯罪的极端处罚手段,直到被废除的那一刻”的规定,这些国家对死刑立法的过程说明了当今国际社会逐渐对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的做法持有了否定的态度。目前,只有约17个国家还保留了非暴力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刑法规定,如贪污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制造和散布伪钞和证券罪、走私罪、货币投机罪、巨额金融诈骗和各种形式的贵重物品盗窃等。而中国是其中一个非暴力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国家。
我国刑法对于非暴力犯罪死刑立法的演变,经历了一个非暴力犯罪较少规定死刑到非暴力犯罪死刑立法急剧增多,再到适度减少非暴力犯罪死刑规定,最后到现行刑法中的非暴力犯罪刑法规定的历程。我国1979年的刑法,对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规定仅限于背叛祖国罪、贪污罪等少数犯罪。但到1982年,在《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颁布之后,我国很多单行刑法里都增加了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规定,现行刑法中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立法大多是在这个时期确立的。最后,我国于1997年修订了刑法,直接删除或分解罪名减少了非暴力适用死刑的罪名,比1982年的刑法少了约3/5。至此,非暴力犯罪死刑立法基本平稳,至今没有太大的变动。
四、评析我国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的适当与否
本人认为,非暴力犯罪(除贪污罪、受贿罪外)原则上不适用死刑,有以下理由。
第一,非暴力犯罪的诱发原因很多,如政治、经济、法律等因素,而非故意伤害他人人身安全为主观要件,如果一律适用死刑来惩罚非暴力犯罪行为人,不但达不到遏制的效果,更会产生法律不公的影响。因此,从遏制犯罪诱因这点说,死刑不是惩戒非暴力犯罪的良药。
第二,从非暴力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看,非暴力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一般都要低于侵犯他人生命权利、国家和公共安全等暴力犯罪。因此,从罪刑相当原则来看,对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的相当性是值得考量的。另外,我们在认定非暴力犯罪的量刑是根据犯罪的数额,通常是以金钱为主,如将此认定死刑,不异于将财产权和生命权等同看待,不符合当前社会公众的价值观,易引起异议。
第三,因非暴力犯罪行为人已非法占有大量财产,或消费或转移,如对其处于死刑,那么将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如果我们改变一种做法,对犯罪行为人判处长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让其提供无偿劳动力为社会出点力,来弥补其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带来的损失,这何尝不可呢。
第四,上面分析到,在国际社会上,非暴力犯罪不适用死刑的做法是主流,是人道主义的一种体现。我国是个国际社会上的大国,也应从观念上、从法制上改变对非暴力犯罪的看法,遵循国际社会惯例,制定一部与国际社会接轨的刑法,逐步将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剔除出去,重新认定非暴力犯罪的量刑问题。
预防非暴力犯罪不在于是否适用死刑,而在于我们经济管理领域的漏洞,如政策法规的不健全、管理不严密、制度不完善、监管不严等,这些就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有租可寻。我们说,预防犯罪,刑罚的严厉性不如刑罚的不可避免性。由此,本人提出,遏制非暴力犯罪,必须要在管理、法制上下功夫,做到堵塞疏漏,防患于未然。
五、对非暴力犯罪的立法建议
随着废除和限制死刑的国际潮流的兴起,我们应该认真地反思,反思我国现行的死刑制度及其适用的效果。笔者认为,逐步改善死刑的适用范围,及时废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适用。而对非暴力犯罪可采取以下措施给予惩罚。第一,对犯罪主体应适用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因为非暴力犯罪的受害者一般不是普通的自然人,而是抽象的国家、集体或社会,对非暴力犯罪处罚的目的应着眼于对犯罪的控制,而非仅仅立足于报应。第二,非暴力犯罪主要的后果是破坏社会经济秩序或损害财产,其造成的是经济性、财产性的损失,单靠剥夺罪犯的生命权不能弥补,如通过追赃或强制进行无偿劳动等方式则可能获得部分赔偿。第三,非暴力犯罪,尤其是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鉴于其危害性较暴力犯罪较轻,本人认为此类犯罪不应列入“危害极其严重的犯罪”。第四,如第四部分所述,非暴力犯罪的诱因很多,如政策法规的不健全、管理不严密、制度不完善、监管不严等,所以为达到有效遏制非暴力犯罪的目的,必须要在管理、法制上下功夫,做到堵塞疏漏,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