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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论文:试析房屋分配现场监督公证的完善
试析房屋分配现场监督公证的完善
| 文章出自:本站整理 | 编辑:职称论文 | 点击: | 2014-12-21 21:06:27 |

  论文摘要 随着城市的改造、扩建以及民生工程的落实,房屋分配现场监督公证需求量呈上升趋势,但在公证实务中此类公证存在“监督难”的现状。本文针对房屋分配现场监督公证的特点,就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进而引申对加强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的思考。

  论文关键词 房屋分配 现场监督 职业道德

  近年来,随着城市的改造、扩建以及民生工程的落实,回迁房、集资房、廉租房等各种形式的房屋能否公平、公正的分配,不仅关系着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还关系着社会的稳定。通常,为了让群众消除对房屋分配是否公平、公正的疑虑,房屋分配活动举办方都会向公证处申办对房屋分配进行现场监督公证,故近年来房屋分配现场监督公证需求呈上升趋势,在公证业务中占有很大比重。而此类现场监督公证,一直以来都没有相应的办证操作规范,导致公证员无章可循、各搞一套,也出了不少问题,不仅导致人民群众对公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出质疑,而且严重破坏了公证行业的形象、阻碍了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这不得不让人深思,重新审视房屋分配现场监督公证现状,从失败中吸取教训,在实践中摸索前进。

  一、房屋分配现场监督公证的特点

  (一)公证证明对象是公证活动符合预定程序、规则,依据预定的规则、程序进行活动所取得结果的真实性
  房屋分配现场监督公证区别于其他公证事项,最基本的特点是公证人员通过对分房活动的举办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甄别分房活动是否符合预定的程序、规则,最后对分房活动了进行评判,判断其是否符合预先设定的活动规则,是否“按规矩出牌”,以及证明对依据规则的活动所产生分房结果的真实性。
  (二)公证证明结果涉及主办方之外多个利害关系人利益,维护房屋分配利害关系人利益是房屋分配现场监督公证的一项重要职责
  在房屋分配现场监督公证中,房屋分配的结果与主办方之外的多个利害关系人(即将取得房屋的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在现如今高昂的房价下,“一辈子好不容易得到一套房屋,房屋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一家子子孙孙的事”是每一个房屋分配利害关系人普遍想法。分配房屋所在的楼层、户型、楼幢位置等都是利害关系人最关心的焦点。分房活动的公平、公正性及相对人的满意度是房屋分配活动成败的衡量因素,也是衡量房屋分配现场监督公证办理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准,因而维护房屋分配利害关系人利益是房屋分配现场监督公证的一项重要职责。
  (三)房屋分配现场监督公证受理审查的重点是对房屋分配活动程序规则的合理性、公平性、可操作性审查
  房屋分配活动的程序规则是房屋分配活动顺利进行的基本保障,其重要程度可谓系房屋分配的“基本路线、方针”。房屋分配的方式不同将直接导致利害关系人取得房屋的结果不同,也能让利害关系人直观的感觉到房屋分配活动是否公平、公正。如采取摇号分配房屋、按拆迁交房的先后顺序进行自主选房和利害关系人抽签分配房屋等不同的方式进行分配房屋,就会导致房号的产生结果具有主观性和随机性的区别。摇号方式取得房屋,完全凭随机性分配房号;自主选房,相对人具有主观选择性,可在房源中按程序选房;抽签分配,则由利害关系人参与抽签进行随机性分配房屋。
  房屋分配活动的程序规则通常是由主办方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并在一定范围内以某种方式予以公示。采取何种方式分配房屋也是引发房屋分配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分配程序规则的认可度,是房屋分配现场监督活动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如以抽签的方式或者选房的方式进行分配房屋则活动中必须要有相对人参与抽签或选房,故而相对人对活动规则的认可度直接决定活动的可操作性。因此,要让房屋分配活动顺利开展,必须首先要审查房屋分配活动程序规则的合理性、公平性和可操作性。例如,对于拆迁时拆迁公告中承诺先交房先选房的,在房屋分配活动中就要坚持选房程序,否则就会造成矛盾,导致回迁房分配难以进行。
  因此,在房屋分配现场监督公证中,对分房活动程序规则的合理性、公平性、可操作性审查是受理审查的重要内容。
  (四)实施实体、程序双重审查原则,是房屋分配现场活动的审查原则
  房屋分配现场监督公证活动的证明对象是活动符合预定程序规则及依据预定的程序规则进行房屋分配所取得结果的真实性,这就要求公证员必须对房屋分配活动进行实质性审查,即审查活动本身和活动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同行认为现场监督公证进行的是活动程序的审查,但笔者认为,如果活动本身不合法,活动内牵涉到的很多因素都是虚假的,即使程序再公正,其结果也是不合法、无效的。例如在房屋分配现场监督公证中,在房源充足情况下,如果主办方为增加某个集资户、被拆迁户选到好房号的机率或留下好房号的机率,就有可能提供虚假被拆迁户、集资人名单,或者增加被拆迁人需要安置房屋数量,以达同一利害关系人抽签多次的可能性,那将直接影响到活动结果的真实性及公平性。故房屋分配现场监督中,公证员应该对活动的实体和程序进行双重审查。

  二、房屋分配现场监督公证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事前审查时间紧、难度大
  在前文中笔者主张在房屋分配现场监督公证中实施实体、程序双重审查,那么为保证分房的公平、公正需要审查的内容很多,包括:(1)待分配房屋的房源状况。如房屋的户型图状况、建筑面积、房屋所在的具体地理位置、各种户型房屋的数量;(2)房屋分配相对人需求的房屋状况,一般为各种建筑面积房屋的需求数量;(3)房屋分配相对人名册,其内容包括需求房屋的面积及套数,如果是选房进行分配房屋还要有选房先后次序的名册;(4)房屋分配活动程序、规则;(5)与房屋分配活动相关的公示资料,如会议记录、报纸公告等等。这么多需要审查的内容,都需要在现场监督前进行,但目前,极大多数的活动主办方都是在现场监督的前几日,顶多半个月才来公证处申请,且不要求公证处参与前期工作,只申请对房屋分配活动的现场过程进行监督,这就导致了现场监督公证事前审查时间紧、难度大。
  (二)现行公证行业中的恶性竞争,导致规范办理现场监督公证难
  目前,笔者所在安徽省合肥市共有三家公证处,公证人员共有四十多名,公证机构都是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公证机构是否能生存下去,赚钱是首要任务。为了激励公证业务的增长,公证人员的工资收入与公证业务收费直接挂钩,甚至存在公证员没有基本工资,没有公证收费就意味着公证员没有分文收入的公证处,故而存在争夺案源的现象。一件公证案件,申请人只要询问三家甚至询问同一家公证处不同的公证员都会得到不同的收费标准、不同的办证要求答复。为了挣揽业务,保住证源不流失,采取拉关系、降低公证收费,有的甚至为了与活动举办者搞好关系,一切都为举办者考虑,一味的迁就举办者,顺从举办者,从而由“监督者”变为举办者的“摆设”。长期以来,甚至形成低价、低质、违法的恶性竞争局面。关于这个问题,公证员大概都有切肤之痛,然而面对这个问题更多的是无奈,任何一个公证处、公证员都无法与这种制度性的缺陷相对抗。这场恶性竞争,如何能让公证机构完成自己监督者的使命呢?如果办理公证要求严谨,举办方就会觉得麻烦,都愿意找“办事简单”的公证处,有的公证员最后就成了举办者的摆设,导致公证机构的监督职能大打折扣,最终也将影响到公证处的生存之本——公证的公信力。

  (三)缺少指导办证的公证程序细则
  在现场监督公证中,至今为止仅有《开奖公证细则》、《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而对于其他的现场监督监督,如房屋分配现场监督公证至今都没有规范办证的指导文件,这导致公证员办证的随意性,有的公证员为了能创收,抱着“低标准、低要求、只要不出事”的侥幸心理去办证,这也是造成现场监督频频发生问题的原因之一。另外,公证程序上的随意性也会造成主办方对公证处的印象大打折扣,认为公证处在活动中仅是他们花钱请的“花瓶”罢了,长久以往必然使公证的公信力大打折扣,必然严重影响公证事业的发展。

  三、完善房屋分配现场监督公证的建议

  针对房屋分配现场监督的现状,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制定办证细则,规范房屋现场监督公证
  在房屋现场监督公证中,公证员大多依靠自身经验,所做工作因人而异,对与不对都没有一个评判是非的统一标准。不按制度办事,不仅导致公证办理程序不规范、不严谨,还会造成监督不到位,甚至严重失职、玩忽职守,损害公众利益。所以,建议管理部门能够认真总结和提炼房屋分配现场监督公证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加强理论研讨,制定此类现场监督公证的细则。在细则中包含具体、明确、可操作性的规定。建议细则中包括公证的申请、受理及审查、监督的具体环节等等。
  (二)改革存在缺憾的现有公证员工资制度
  有的公证处现有的公证员工资构成制度中,实施单一的效益工资,势必造成公证员没有基本生活保障。有的公证员为了生存,铤而走险,这也是导致公证员在现场监督公证中玩忽职守的诱因之一。故而建议公证机构及管理部门能深入调研,寻求最佳的工资构成方案,不仅解决公证员的基本生活保障也能有利于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公证员应勤于学、勇于钻研、接受挑战、敢于创新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事物、新情况不断涌现,社会对现场监督公证需求也在日新月新的发生变化,各种现场监督公证层出不穷,即便是房屋分配现场监督公证,公证的内容也在变化,公证员如何能办理好新的现场监督公证,唯一的办法是勇于钻研、勤于学习,只有谙熟法律、法规、详细了解活动的程序规则,甚至要有能力根据举办者的需求、兼顾社会公众利益为举办者研发公平、公正、可供操作的活动规则,才能成为一个现场监督公证的专家和行家。
  在新事物前,公证员要勇于接受挑战,不能拘泥于现有的模式,根据情况,灵活变通、勇于创新,不仅要总结经验自学成才,还要敢于“借鉴他山之石”,耐心和仔细的审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剔除活动中一切不真实、不公平的因素,提升公证员的现场处置能力。
  (四)加强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
  俗话说“无欲则刚”,公证员在现场监督公证中一味迎合主办方、甚至玩忽职守,最根本的原因是为了可观的“公证费”而低头,如果能够抛开“金钱诱惑”,那么公证员怎么会成为“花瓶”?如何“无欲则刚”?东汉张衡曾说“君子不患位之不尊,而患德之不崇;不耻禄之不厚,而耻智之不博”。笔者的观点是,在公证现有制度暂不能改变的情况下,唯一的办法是“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
  早在2002年3月3日,中国公证员协会就颁布了《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公证员提出“十六字基本准则”,即“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爱岗敬业、规范服务;加强修养、提高素质;清正廉洁、同业互助”。2010年12月28日中国公证员协会就其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准则大体内容是“忠于法律、尽职履责、爱岗敬业、规范服务、加强修养、提高素质、廉洁自律、尊重同行”。
  笔者认为在加强公证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建设时,不防予以借鉴。在房屋分配现场监督公证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
  1.树立“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忠于程序”意识
  在涉及群众的重大利益的房屋分配现场监督公证中,公证员首先要将自己的角色定位好,才能发挥公证监督职能,办理好现场监督公证。公证员本身就是在活动中站在中立的第三方角度,对活动的举办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因而公证员是活动的“监督者”,那么将自己定位为“监督者”,那么办证过程中,公证员应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确保自己工作的“独立性”,做到不受公证收费的诱惑、不受强权的操控,一切“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忠于程序”。
  2.切记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职责
  在房屋现场监督公证中,举办方申办公证的目的都是让公证处证明自己举办活动的公平、公正,消除社会公众对举办方活动真实性的质疑,以公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表达自己活动的公平、公正性。由此可见,公证最基本的职能是监督活动的真实性,满足社会公众对公证职能公平、公正性的信耐。那么在办理公证中,审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绝不能让公证处成为“不公平、不公正”活动的帮手。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坚决给予制止,拒绝公证;对真实、合法的活动要给予客观、公正的证明结论,不仅要对主办方活动给予肯定,还要最大程度地让社会公众了解整个现场活动的过程、内容,进而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公证员只有切忌保护社会公众利益是现场监督公证重要职责,才能在现场监督公证中真正起到“监督者”的作用,才能取得社会公众的对公证的信任和认同,公证的社会地位才能越来越高。
  3.勤于自省,坚持不懈、提升职业道德修养
  道德修养对每个人来说,实质上是实现道德的自我更新,是道德的积极进步因素与消极落后因素的斗争。我们要坚持不懈的自我反省、自我检查和自我解剖,客观冷静地评价自己,时时警惕思想中不道德的意识观念的出现,克服自身的缺点和错误,巩固职业道德的防线。在工作中“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地改造自我,超越自我,谨记“忠于法律、尽职履责、爱岗敬业、规范服务、加强修养、提高素质、廉洁自律、尊重同行”,养成良好的道德修养。
  以上是笔者的一点浅思,目的是为了抛砖引玉,希望同仁们能加入现场监督公证的研究中,共同发展、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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