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新刑诉法的规定,对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谨从新刑诉法对侦查监督工作职责的改变和实务工作的影响两个方面进行阐述,并结合当前的实际,就侦查监督工作适应新刑诉法的要求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 新刑诉法 侦查监督 影响 应对
一、新刑诉法对侦查监督工作职责的改变
(一)充实了审查逮捕工作的内涵
新刑诉法明确了“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要求,细化了逮捕条件,完善了逮捕审查程序,并将审查、监督的视角延伸至案件办结后。首先,新刑诉法第七十九条从“社会危险性”的角度出发明确了应当逮捕和可以逮捕的条件,标志着审查逮捕的理念从“构罪即捕”到“必要逮捕”的转变。这有利于侦查监督部门结合实际案件的情况,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逮捕的必要,确保逮捕措施的正确适用,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其次,新刑诉法细化了审查逮捕决定的审查程序,包括规定了审查逮捕时应当讯问的4种情形、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和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职责。这就要求侦查监督部门更加全面、细致的对案件进行审查,有利于查清案件的事实,促进司法公正,实现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统一。再次,新刑诉法增加了侦查监督部门在案件办结后的审查、监督职能,进一步提升案件的办理效果。其中,新刑诉法第九十三、九十五条就规定了侦查监督部门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主动、应申请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以及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的职责。这使得侦查监督部门能够更好的掌握案件的后续情况,为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提供保障。
(二)加大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力度
新刑诉法主要从对非法收集证据的监督、对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对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监督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4个方面强化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力度。尤其是对非法收集证据的监督,在新刑诉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首先,新刑诉法第五十条明确要求侦查人员取证程序必须合法,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其次,新刑诉法第五十四、五十五条规定了对非法证据纠正、排除的规则,同时赋予了侦查监督部门对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程度不同采取不同措施的职责。第三,新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强调了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说明的义务。通过上述规定,促使司法机关的侦查取证工作严格依法进行,避免了侦查权的滥用,减少了因非法取证而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可能,实现了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而上述其余3个方面的规定,也是起到了相似的作用。
(三)强化检察机关社会工作职能
新刑诉法的规定,除了加强检察机关依法检察、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职能外,还强化了检察机关的社会工作职能。这集中反映在新刑诉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一是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程序,二是针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就侦查监督部门来说,所增加的职责就是:一是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情况调查,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的意见。二是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审查逮捕阶段对当事人双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这反映出侦查监督部门对上述2类社会特殊群体所采取的特殊刑事司法政策,在打击犯罪的同时,着眼于犯罪嫌疑人的复归社会,化解社会矛盾,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
二、新刑诉法对侦查监督实务工作的影响
(一)新刑诉法将考验侦查监督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关系
在新刑诉法生效后,如前所述,侦查监督部门将承担更多刑事诉讼监督职责。这其中,不仅包括对外部的监督,即对公安机关、行政机关的监督;还包括了对内部的监督,主要是对自侦部门的监督。在监督的过程中,侦查监督部门要使监督落到实处,就必然需要监督对象的配合,介入到监督对象的实际工作中,如要求公安机关说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调查核实侦查人员是否具有非法取证的行为等。而侦查监督部门监督的结果也必然影响到监督对象的工作业绩、人员处分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侦查监督部门履行监督职责,必然会触及到相关部门和个别人员的切身利益,从而可能引发相关部门和个别人员的抵触,反过来又影响到监督的进行。这种情况将在对公安机关和自侦部门进行监督时特别突出。一是上述两个单位(部门)是主要的侦查活动的实施者,同时又被新刑诉法赋予了更多技术侦查措施,故成为是新刑诉法重点强化监督的部分(如非法证据排除)。二是侦查监督部门虽有“监督”之名,但一直以来对公安机关往往还是重配合而轻制约;而自侦部门属于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同样有待强化。因此,侦查监督部门摆正与监督对象之间的关系,将监督落到实处,对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新刑诉法将考验侦查监督部门的工作效能
长期以来,在许多地区的检察机关业务部门“案多人少”的现象十分明显。新刑诉法的实施,将使这一现象更加突出。如按新刑诉法的规定,律师作为辩护人将在刑事诉讼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对侦查监督部门来说,要保障律师依法享有的权利,就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如刑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没有实施细则的情况下,侦查监督部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时间和次数均将没有必要的限制,必然挤占依然紧张的审查逮捕时间。又如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辩护人可以申请调取证据、第九十五条规定的辩护人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这些同样属于律师执业权利的范畴。而当这些申请提出时,侦查监督部门需要及时受理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尤其是当辩护律师向侦查监督部门表明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或侦查机关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直接影响到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时,侦查监督部门必须在审查逮捕期限内进行调查核实。在新刑诉法未规定在审查逮捕阶段遇到上述情况可以中止、延长或重新计算审查逮捕期限的情况下,又缺少相应的实施细则,必然加大侦查监督部门的工作压力。除此之外,侦查监督部门还要承担如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对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等新增职责。在人员编制短时间内不可能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要实现新刑诉法的要求,对侦查监督部门而言是一个艰巨的任务。
(三)新刑诉法将考验侦查监督部门的专门知识储备
传统的侦查监督部门,业务主要集中在法律领域内,故对其它领域的知识和技能的需求并不是那么强烈。但是,新刑诉法赋予了侦查监督部门更多社会工作职能和专业工作职能,如轻微刑事案件的刑事和解工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情况调查等,这必然要求侦查监督部门的办案人员具有多领域的知识和技能,并能够在实际工作中加以灵活运用。如在促成轻微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和解的过程中,办案人员如何利用心理学的方法巧妙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并结合有关规定主持双方达成合法合理的赔偿协议,确保案结事了,对办案人员来说是一个考验。
三、侦查监督工作应对新刑诉法的可行性建议
(一)制订新刑诉法实施细则,为侦查监督工作提供保障
在全面调研的基础上,分清主次,尽快形成新刑诉法的实施细则,为侦查监督部门正确履行新刑诉法赋予的职责保驾护航。一是明确侦查监督权的权力属性,设定具体程序使侦查监督部门能够掌握侦查机关的真实活动情况,并有具体的能够实际操作的措施来保障监督意见落到实处。二是确立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制约关系。由于新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因此侦查监督部门也应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介入,确保相关证据的合法性。三是制订辩护律师执业权利行使规范,在确保辩护律师能够依法享有新刑诉法规定的执业权利的同时,避免执业权利的滥用。基于细则,侦查监督部门逐步理顺与上述三者的关系,为工作的长效开展奠定基础。
(二)加强新刑诉法学习,打造复合型侦查监督人才队伍
侦查监督部门应结合新刑诉法对侦查监督工作的要求,深入开展学习活动。一是转变侦查监督人员的执法理念,进一步增强侦查监督人员的人权保障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效率意识和权限意识;对新刑诉法的规定(如羁押必要性审查)形成统一的认识和标准化的操作流程,保证新刑诉法的规范适用,提高工作的绩效。二是强化侦查监督部门自身监督意识,把对自身的制约与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性放在同等位置,依法行使权力,坚决防止权力滥用。三是结合新刑诉法对其它专业领域的知识和技能的要求,联合高等院校等专业学术机构,定期对侦查监督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提升侦查监督人员应对复杂工作情况的能力。通过加强新刑诉法的学习,打造一支素质过硬、纪律严明的复合型侦查监督人才队伍,更好的服务于新刑诉法的实践。
(三)加强宣传教育,为群众参与新刑诉法实施提供保障
新刑诉法的实施,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取得良好的效果,更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因此,在新刑诉法正式实施前,侦查监督部门应联合其他各相关单位(部门),结合新刑诉法所修改的内容,加强对普通群众的宣传教育力度,使普通群众能够清楚其根据新刑诉法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司法机关依法应履行的职责,为普通群众参与新刑诉法实施奠定知识基础。同时,侦查监督部门应结合新职责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建设相应的工作平台,为群众参与新刑诉法的实施提供畅通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