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社区矫正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个亮点,目前还处于试点阶段。笔者通过对广东省、安徽省两个社区矫正服务站的调查,并从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民众三个角度,揭示社区矫正全面试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具体的解决途径。
[关键词]社区矫正;全面试行;问卷调查
到目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我国推行已有八年,从广东、北京、上海等一些省市先头部队的试点,到全国部分地区社区矫正服务站的建立,社区矫正已经进入了一个发展的黄金阶段。课题组针对社区矫正全面实行中所存在的某些问题,对全国社区矫正服务站试点的其中两个(广东省和安徽省某区两个社区矫正服务站)进行了走访调查,对两地区社区矫正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喜忧参半。课题组成员对两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先后经过了问卷调查、收集数据、整理材料等程序。笔者从社区服刑人员(50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10名)及社区公众(100名)三个角度对社区矫正一线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一些解决对策。
一、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治效果 从改造罪犯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出发,我们期待的是通过刑罚的实施,使罪犯得到教育改造,获得新生,顺利回归社会。与监禁矫正相比,社区服刑人员自我人权保护意识较强,且对工作人员的认同度较高。
(一)社区服刑人员自我人权的保护意识较强。从收回的50份问卷来分析,其中200/0的人员觉得服刑期间几乎没有人权;70%的人员觉得有一定的人权,比如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等权利;10%的认为没有人权,犯罪了就应受惩罚。由此可以看出社区服刑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较强。在矫正期间内,服刑人员在主观上能认识到自己应有的权利,加上大多数社区工作人员也能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在客观上也增强了服刑人员的人权意识。
(二)对社区工作人员的认同度较高。调查问卷表明,大部分服刑人员抱着一种改过自新的心理,认同社区改造的工作方法。其中36人没有产生过抵触心理;11人基本上没有抵触心理,认同并接受改造;2人偶尔抵触工作人员;1人曾和矫正人员发生冲突 。从总体来看,服刑人员在心理上还是很认同工作人员,认为他们方法得当策略适合,而且在朝夕相处中渐渐地增强这种认同感,从而形成一种自在的关系。服刑人员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一种良好的价值观。 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的认识
从社区工作人员的角度看,他们对矫正工作的认识不同于服刑人员的。大多数工作人员能认识到社区矫正的优势,但认为对社区矫正的资源利用度不够。
(一)普遍认同社区矫正的优势效果。调查问卷中,对社区矫正所具有的优势,6名工作人员认为更人性化,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发展观;2名认为充分利用了社会的有限资源;2名觉得缓解了监刑的负面压力(详见表2)。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社区矫正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人权,启迪了服刑人员关注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一直以来,监狱、看守所、劳教所等占主流地位,社区矫正服务的新型方式的试行未尝不是我国司法制度人性化的一个方向,因为它更加注重“人”的概念和更关心“人”的想法。
对社区矫正前途的看法,收回的问卷显示,80%的工作人员认为很好,能够减少监禁刑的判决;20%非常支持,认为本不是很大的罪名,改正就好。因此大部分工作人员还是比较看好社区矫正的前景,只是认为有关个人待遇、集体关注等方面存在被冷落和忽视的现象。
(二)认为社区矫正资源利用度不够。在被问及我国现有的社区矫正资源状况时,矫正工作人员谈了许多问题。其中,30%的人认为我国社区矫正人力资源不足,应该建立以专业人员为主、以志愿人员为辅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20%的工作者认为目前积极参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合力还不够;40 010的人认为社区矫正凸显社会化的诸多环节薄弱,应加强社会辅助力量的建设;10%则觉得管理模式经验化,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在矫正策略上的应用上不够灵活。目前,我国现行矫正资源非常缺乏,在矫正人力是以经验型人才为主,有专业知识背景的年轻工作人员少。在被走访的10名工作人员中,80%是经验型的,学历水平中等;20qo的年轻人,是创新型的,学历在本科以上。社区矫正人才资源的缺乏导致在策略、方法上的革新受到极大限制。因此,培养更多的社区矫正专业人才,壮大社区矫正队伍,同时培养高水平的志愿者,协助社区矫正工作的进行,应该是未来社区矫正服务改革的方向。
三、社区民众对社区矫正的看法
两地区100名被走访社区民众年龄跨度较大:15岁以下有11名,15—25岁的43名,15—25岁的25名,35。45岁的12名,45 ~55岁的5名,55。65岁的3名,65岁以上的1名。调查对象从事各个领域的不同工作。就社区民众而言,社区矫正制度是一项新制度,对其了解和接纳还处于低层次的阶段,社区矫正试点的推行开始将这种新型矫正观念植入到社区民众心中。
(一)对社区矫正制度的了解程度。问卷显示,将近一半的民众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认识比较陌生;30%的民众只是曾经听说“社区矫正”;只有10%还有点了解。可见,社区矫正制度从试验点推广到其他各省市的宣传力度上还存在许多疏忽和漏洞。而任何一种制度的实行,必须先让民众了解才能深入民心。
(二)对社区服刑制度的接纳程度。在被问及社区矫正制度能否在我国全面实行时,600/0以上民众认为很可能;300/0左右觉得一定能够全面推行;只有10%左右认为不可能实行。由此可知,对社区矫正制度的普遍实行,绝大多数人抱着积极的态度。但有一部分人不太看好,主要是对此了解不深,因为情节严重或较重的大多被送进监狱,很少有执行监外刑。因此,社区民众觉得此项制度对犯罪惩罚较轻的有54%,适当的占23%,惩罚过重的只占16 010,其他的没有回答问题。我们认为,随着教育的大众化、专业化,社区矫正制度会逐渐为人们熟知,而这有待于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部门及法律工作者,积极倡导社区矫正理念,鼓励民众多提建议,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四、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两区社区矫正服务站的走访调查,虽然肯定所取得的成绩以及某些现行制度的优势,但是也发现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和需要大为改进的地方。
(一)缺乏坚实的经济基础作后盾。在大城市很少有因资金不足而开展不了社区工作的,但在基层司法所却确实是其面临的最严峻的问题。国家没有给予充足的资金支持,司法所没有钱配备车辆,甚至连社区矫正人员的工资都无法保证。以下摘自某司法所所长的访谈记录:“基层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没有任何的经费保障,这是我们工作开展的瓶颈。特别是安置帮教、法制宣传教育,上级要求高(卷宗、谈话、回访、追踪等等),所需经费都来自我们微薄的工资。”①由此可见,资金不足是基层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最大障碍,当前需要做的是引起国家及有关部门的重视,令其加大对基层司法所资金的投入,以保证工作的有效运行。
(二)社区服刑人员情绪不稳定。服刑人员接受矫正,增强了社会的认同度,在对待矫正工作者的态度上也发生明显的改变,但在与矫正工作者的接触中产生矛盾的现象还存在,可见矫正工作面临着许多压力。部分服刑人员在一定时间内会产生自卑心理,主观上不太愿意和工作人员接触,加之沟通不畅,心理一时还不能适应,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矫正的效果,致使工作人员对自己工作的满意度降低。
(三)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石完善。从社区工作人员对现行矫正制度的优势来看,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潜力很大,其中工作人员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未来应该更加注重服刑人员的心理和精神需求,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在此问题上,被走访调查的工作人员认识比较明确,但对目前许多制度上的问题满意度较低,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目前为止没有明文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归司法局或司法所管,立法上的缺陷和不足导致其实际工作出现不少困难。
2.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没有被纳入警察的行列,导致工作人员的缺乏威慑力。从采访中可知,服人员内心一般比较害怕警察,警察对他们具有很大的威慑力,而现在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却不是警察,对他们来说没有权威,在执行上没有威慑力。
3.由于社区矫正服务站所属部门比较模糊,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受到影响。在现实的执行中,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局的权力没有划分好。特别是检察院,既是检察机关,又是监督机关,检察院与司法所在其管辖方面没有明确化,谁监督,谁管理,分工不清。社区矫正工作原是归属公安机关管理,现在比较模糊,所以司法局、司法所在工作中经常处于被动状态。
(四)社区矫正的宣传力度不够。部分社区民众对现行的社区矫正制度有些了解,而且表示要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并希望尽快出台相关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和法规。从调查问卷的统计结果可以看出这一点。但是,由于宣传力度不够,相当部分社区民众还不没有真正了解这一制度,新政策、新制度的出台,也忽视了他们参与和建议的权利;社区矫正知识的缺乏,会降低民众参与的热情;不明确的目标,会引起民众的跟风和不满。 五、社区矫正服务站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两城市都处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前沿,推行几年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要全面实施还存在明显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加大经济的支持力度,实现资金渠道多元化。调查中发现,两区社区服务站经费严重不足,许多良好的规则以及矫正工作所需的硬件,因为款项欠缺不能而很好地实施。对此,国家应当加大经济支持力度。服务站也可以拓展经费的来源,如依靠民间资本、自主积累等,以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增设专门机构。服刑人员和矫正工作者虽然关系还算融洽,但调查显示,他们认为社区矫正对本人帮助不是很明显。因此,工作人员还应该变换工作思维,加强对服刑人员的心理辅导,如建立专门的心理咨询机构,聘请专业的心理咨询师等,以帮助矫正对象在心里上接受社区矫正。
(三)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由于社区矫正的某些规范的不确定性,所以基础工作人员无法放开手脚去做,效率不高。目前有关社区矫正方面的内容在《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等法律中几乎没有涉及到。因此,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才能为社区矫正工作有效运行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1.增设刑种。调查发现,如果社区服刑人员对法院所判结果存在不服或是不理解,矫正的过程就难免消极。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刑罚易科制度( P175),建立本国特色的刑罚易科规范,使社区服刑人员很好地适应角色转换,准许受刑人符合一定条件时得为易刑处分[2](P333),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保证最佳的行刑效益。
2.建立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是民主性和公开性的一个标志。在裁量中引进听证程序,对维护矫正的公正性有着重要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保护社区服刑人员充分的人权。通过引入正当程序权利,保护被矫正人员的权利,以免社区矫正服务过程中出现暴力冲突[3](P432)。
3.完善立法规范。在社区矫正的试点中,有要求服刑人员参加社区义务劳动,而我国现有法律中还无此规定(P729)。如果有人提起异议,显然无法证明这一要求的合法性。两地区矫正服务人员在工作中,就是因为某些规范的欠缺和不确定性,不能放开手脚去做,效率自然不高。所以,完善立法规范实乃当务之急。
(四)加大宣传力度,壮大社区矫正队伍。从问卷调查中可知,社区民众对社区矫正的了解不多。要让社区矫正这一理念深入民心,就应加大宣传力度,如借用法制宣传日,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同时,社区矫正的实施仅仅依靠社区矫正人员显然有限,还应壮大其队伍,组成一个由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的社团。因此,需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民众了解更多知识,只有真正认识和了解社区矫正的优势和好处,才能吸引更多的志愿者加入到社区矫正的队伍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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