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人才能力结构的要求,刑事法学实训课教学总体目标的指向是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和基础操作能力的培养。随着刑事立法的发展,高校刑法教学,特别是高职院校刑法教学的课时数量是有限的,因此,传统讲授方式的教学方法不适合实训课教学,有必要引入全景式教学方法,这是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内在要求,与高职实训课目标的一致性,顺应了法律职业化发展的趋势。
关键词:刑事法学;实训课;全景式教学法
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课程体系应由专业理论课程和专业实践课程两个相互独立、相互联系又比重相当的子系统构成。而实训课作为专业实践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教学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实践性与应用性是教学的基本特征,针对性和尝试性是教学的基本准则。实训课程教学是一个实践性教学过程,有着与理论课同等重要的教育价值。如何上好刑事法学实训课,笔者认为,有必要改变传统的 “接受性学习”的教学方法,引入全景式教学方法。传统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 我国高职教育经过十几年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一种重要类型。如何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完成为经济社会发展输送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重任,是高职院校面临的重要课题。而从目前高职法学教学来看,传统的教学模式很难适应这一转变的要求。传统刑法学的教学模式,是以知识的传承、信息的获取和保存为中心,以间接知识为主,学生被动地学习。
根据对我国高职院校的教学调查结果表明,我国高职院校教育目前的教与学的方式,学生仍以被动接受为主要特征。具体表现为:教学以教师讲授为主,很少让学生通过自己的活动与实践来获得知识,得到发展;依靠学生查阅资料,集体讨论为主的学习活动很少;课堂教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 “以课堂为中心,以教师为中心,以课本为中心”的情况,忽视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这种单一、被动的学习方式往往使学生感到枯燥、乏味,而且负担很重。学生的学习偏重于机械地记忆、浅层理解和简单应用,仅仅立足于被动地接受教师的知识传输,过多倚重接受性学习方式,忽视发现、探究学习在人的发展中的价值[1]2。学生参与课堂教学的方式影响了学习结果,单纯的行为参与方式并不能促进学生高层次思维能力的发展。
只有以积极的情感体验和深层次的认知参与为核心的学习方式,才能促进学生包括高层次思维在内的全面素质的提高。以刑法教学为例,刑法分则的规定是对具体犯罪的规定。实际上,我们在现实生活当中并没有看到一般的犯罪,我们看到的总是具体的犯罪,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犯罪总是具体的。如果我们进一步考察,甚至我们没有也不可能看到一般的杀人、抢劫。但是像杀人、放火、强奸、抢劫这样一些的罪名是时时刻刻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所占的比重很大。在司法实践中,盗窃罪就占到全部刑事案件的至少 50%,多的地方甚至占到70%[2]。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当然要有重点地掌握罪名。
那么,对于非重点罪名是不是就不需要了解了呢?当然不是,一方面如果不了解这些非重点罪,就会对我国刑法缺乏总体的认知,使得所学知识缺乏系统性:另一方面,非重点罪往往是我国刑法的新发展,不了解这些罪名,将很难了解刑法发展的最前沿。因此,如何在有效的课时内,采用适当的教学模式消化非重点罪的有关知识才是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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