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抢夺、盗窃(简称“两抢一盗”)犯罪案件因其常发性和对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社会秩序的破坏,一直被作为我国立法和司法打击的重点,但近年来“两抢一盗”犯罪案件的发案率及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却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笔者认为,有必要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深入思考“两抢一盗”犯罪的应对措施,完善相应的刑事立法、司法、执行和社会政策,从而提高打击和预防“两抢一盗”犯罪案件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基础治安保障。传统刑事政策在“两抢一盗”犯罪中的运用当前,我国刑事政策刚开始由传统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严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逐步向“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转变,“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两抢一盗”犯罪中的运用和效果还没有表现出来,但从现状来看,对“两抢一盗”犯罪采取的主要还是“严打”的刑事政策。
传统刑事政策在“两抢一盗”犯罪中的具体表现首先,是在刑事立法中的运用。在传统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刑事立法对“两抢一盗”犯罪规定了较严厉的处罚措施。在实体法方面,主要表现为“从重”。1982年为了有效地遏制盗窃罪日益猖獗的势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将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调整到死刑。1997年刑法对“两抢一盗”犯罪增加了罚金刑,补充规定了对抢劫罪和盗窃罪适用重刑的法定情形,补充规定了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在程序法方面,主要表现为“从快”。所谓“从快”,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快侦、快捕、快诉、快审、快判,以突出刑罚惩罚的及时性和不可避免性。这一要求的内容有两点:一是必须严格执行刑诉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坚决杜绝超期办案;
二是应当在办案期限内尽量防止拖延,限制退补、限制存疑。其次,是在刑事司法中的运用。司法实践中对“两抢一盗”犯罪采取的是严打下的区别对待政策。一方面对严重的“两抢一盗”犯罪案件依法从重从快办理,在证据的证明标准上采用的是80年代严打时期彭真同志提出来的“两个基本”的标准,即“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在刑罚执行中以监禁刑为主要方式,单处罚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非监禁刑适用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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