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刑事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许多现代化的科学设备技术被引入其中;例如刑事录像,虽然它在刑事案件的侦破及现场勘查中应用的时间并不长,但它所具有的独特性及发挥出的重要作用越来越为人们所注意和认识,特别是当办案人员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出现岔枝或久侦不破时,他们首先希望的是能够重临案发现场,但由于种种原因的存在,使得现场不易长久保存,所以如何解决这一难题是至关重要的,虽然有些刑事技术如:照相、录音、笔录……等具有记录、保留现场资料的作用,而录像记录的材料更近人意,它综合了其他各种技术的长处,不仅画面直观、连续,而且内容客观全面、声像共存,从而帮助办案人员寻找新的线索,确定新的侦破方向;另外录像在数个同类型的案件现场对比并案及对突发案件,紧急事件的电视报道等方面所起到的作用,是其他技术所不能比及的。
现本文作者就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具体的论述:1客观全面性刑事技术人员所面对的发案现场是错综复杂的,对于现场中的物证、痕迹的提取是否全面、细致是至关重要的。由于受时间、环境和思维等方面因素的影响,使我们得到的现场资料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主观性和片面性,加之某些现场所处地理环境特殊,保存起来非常棘手,所以在某种程度上给我们侦破案件的工作增加了难度。刑事照相、录音、笔录作为刑侦技术手段,均以它们特有的方式,对现场情况进行记录。但笔录的材料是以文字的形式,记录了人对现场的观察和分析,所以记录的内容是否真实,受到人们观察能力及重视程度的限制;记录的文字是否逼真,受到记录者文化程度和文学修养的影响;而分析本身就是主观对客观物质的反映。
录音是人们利用声音对现场的描述及现场气氛的记录。照相虽然是对现场情况的客观反映,但如果要对现场环境及场景进行全方位的记录,就必须利用排版的方法,在人力、物力、时间上造成很大的浪费。所以,在实际工作中,自从使用刑事录像以来,不再使用这一作法。同时拍照,只是瞬间的、相对静止的客观反映,而不能将动态的全过程无遗漏地进行记录。刑事录像利用电视摄像所具有的推、拉、摇、移的手法,将发案现场的原始全貌,即所有物体的外型结构、物与物之间的相对位置及关系、现场所处的地理位置及周围环境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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