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基本上适用于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且从案件的具体案件类型来看,主要集中于轻伤害案件和交通肇事案件。从刑事和解的适用对象来看,刑事和解的适用对象具有三个特点:一是未成年人和成年的在校学生是刑事和解适用较为集中的对象;二是外地人犯罪案件在某些地区的刑事和解案件中也占据较大比例;三是被追诉人在诉讼过程中是否被羁押不影响刑事和解的适用。在刑事和解适用的根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之际实行特赦的时代价值与构想文◎高铭暄赵秉志阴建峰中国成立后的7次特赦,很好地发挥了赦免的刑事政策机能,圆满解决了历史遗留的战争犯罪问题,不仅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更是得到被特赦罪犯的感激和拥护,收到了非常良好的社会效果。
在新中国成立60周年实行特赦,不仅能够发挥赦免制度的前述刑事政策功能,也更能凸现如下重大的时代价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当下较为突出的社会矛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有助于完善综合治理犯罪的对策机制,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有助于彰显国家德政,昭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之宪政精神,进一步改善我国的国际形象;有助于弘扬宽容精神,逐步树立科学的犯罪观和理性的刑罚观;可以激活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中日益虚置的特赦制度,并藉此促进现代赦免制度的重构与运作。关于在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之际实行特赦,我们提出以下构想:赦免采取特赦的形式;特赦的实质条件是: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此次特赦的对象与范围是:侧重适用于犯罪性质不严重、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未成年犯、过失犯、初犯、偶犯等情形,宣告刑不超过5年有期徒刑且已经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
可以由中共中央或者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委员会提出在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之际实行特赦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充分考虑该建议的基础上,设立特赦工作委员会作为常设性赦免事务机关,专门负责此次特赦的具体工作。(摘自2009年第5期)新文◎陈光中罗海敏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刑事诉讼法学革开放以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成果丰硕,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理论成就突出。学界对刑事诉讼法学诸多基本理论范畴进行了大胆而富有成效的研究,视野不断扩展,探索日益深入,理念不断更新,对立法、司法实务界的影响也日益彰显。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不断创新。刑事诉讼法学界通过多年努力,对外国刑事诉讼法学、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研究成绩卓著,并为国家立法作出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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