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们重视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而忽略其生态价值的时候,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通常被认为是为了更好地发展经济而必须付出的代价,因此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几乎不具可责难性。这时,即使有一些关于打击破坏森林、矿藏等自然资源的刑法规范, 也主要是把这些自然资源作为公私财产予以保护,即着眼于保护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随着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在一系列环境事件发生后逐渐被人们所重视,通过包括刑法在内的各种手段保护环境资源遂成世界潮流。在此背景下,环境刑事立法获得了极大发展。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工业化、城市化和科技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引起了人们的警觉,作为保护环境最后手段的刑法也在地域上为更多的国家和地区所采用,在内容上变得更为全面完备, 在保护要素上则几乎及于全部环境要素。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起步较晚, 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约20年。虽然1979年刑法第 105条、106条、115条、128条、129条、130条涉及环境与资源保护,但是一方面当时的立法指导思想过于注意刑法的政治功能,[1]另一方面涉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范过于简略,不成体系,且缺乏与之相衔接的行政法规范,因此1979年刑法不过是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一个试探性步骤。
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 环境的恶化致使环境立法快速发展,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②成为有关环境保护的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7年是我国刑事立法具有历史意义的一年,也是我国环境刑事立法取得突破性进展的一年。1997年刑法在第六章单设“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使得我国环境刑事立法模式③不同于英美等国的行政刑法模式(亦称附属刑法模式),也不同于日本的刑法典+特别刑事立法模式(亦称综合模式),而是与德国、俄罗斯一样属于刑法典模式。④法典式立法模式突出了作为国家基本法律的刑法在惩治环境犯罪中的作用,不仅能加强对于环境犯罪的刑事追究,有效的防止和控制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而且还具有一般预防的作用,能强化公众对环境犯罪具有高度社会危害性的意识。1997年刑法在惩治环境犯罪,保护生态环境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该法颁布以来,我国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我国现在面临的环境形势较之十年前更为严峻,同时又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十分有必要对环境刑事法规范予以修订以适应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理念更新较之1979年刑法, 1997年的刑法虽有长足进步,但其对生态价值没有给与足够的承认和保护。即使在第六章第六节,刑法保护生态价值的意图也不明显。
而实际上,自然不仅是人类的原料库和垃圾站, 也是人类的生活场所。置身自然之中,人类与环境资源息息相关———环境资源受到污染和破坏即意味着生态系统受到影响,生态系统受到影响人类又怎能不受其害?因此,污染环境就是污染人类家园,破坏资源则是人类自毁未来。虽然茫茫宇宙间星球数以亿万计,但以目前人类所认识为限,适于人类生存者,仅地球这一小小星球而已。地球上的生态系统可谓精制而复杂,但是这个系统极易受到人类活动的干扰。事实上,生态系统的平衡也正在受到人类越来越无节制侵扰的威胁,例如空气中的温室气体越来越多,海洋则成为人类天然的倾废场所,接受着源源不断的各种废物,其中包括危险废物———而与此同时,人类也在从海洋中捕获大量海洋生物作为食物。人类似乎未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尽管人类在以一日千里的速度发展和掌握新科技,但是生态失衡一旦发生,人类的力量也会淹没在灾难之中。过度的索取和排污,加上侵占越来越多的土地,使得人类不仅失去了越来越多的地球上的同伴,而且不得不呼吸含尘埃更多的空气,喝质量一降再降的水,迎接越来越频繁的灾害性天气。环境资源的污染和破坏不仅使人类面临生存困境,也使经济发展面临资源和能源短缺的压力。
无数事实说明,生态价值应被重视,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必须被接受,否则,生态危机不可避免。法律作为人类社会最重要的调控手段,是人类理性与智慧的成果,理应在改善人类与自然的关系方面起到首要的作用。而法律要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来改善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首先就是要承认并重视生态价值。刑法作为一个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不仅要体现其政治功能、经济功能,而且要体现其生态功能。在现代社会,没有一部刑法可以再无视生态价值。因此,我国刑法在修订时要进一步承认和保护生态价值,将环境权益纳入刑法保护的法益体系中来。刑法应将生态系统的保护作为其基本目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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