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通过梳理当下学者们研究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的现状,对他们的理论与研究方法提出了强烈批评,认为他们以内容连接两者关系会导致一种“意识形态式”的研究方法,或者只重视权力或者只重视权利。最后,笔者提出了自己的方法论立场,即以权力宪政的方法分析刑事诉讼法,并以侦查程序为例,说明了这种方法可能形成的新研究视野与知识、理论创新。
关键词:权力;权利;宪政;刑事诉讼;侦查模式 .
本文打算对以宪政作为研究方法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做一个初步的分析。由于刑事诉讼法学涉及诸多制度,无法在一篇文章中面面俱到。笔者就仅仅计划以侦查程序为例,论述这一研究方法对刑事诉讼法学可能开创的新领域。当然,我们不能直接进入场域,因为从宪政(宪法)的视野研究刑事诉讼法学不止一个视角。因此一个重要的工作就是理解与把握其它学者的此类研究,并对他们的学说与观点(不管是明确表达出来的,还是默示状态下的)予以简单梳理,讨论其优劣,评判其适用范围。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自己的宪政分析的又一视角,即从权力的立场出发,而不是从公民权利立场出发分析刑事诉讼制度。最后,以侦查程序为例,
对上述研究方法可能开创的新视野予以简单地例证,以展现作为方法论的宪法(宪政)与作为本体论的刑事诉讼法学在一定程度上的交融的密切相关关系,即如何将方法(宪法/宪政)融入本体 (刑事诉讼法学)之一部分。这些内容成为了本文的主体构成,首先论述宪政视野下的重要视角! 回顾与总结分析框架的界说以宪政为视角研究刑事诉讼法学,其实就是如何处置两者之间的关系,换句话来说,就是以什么方法勾连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学,进一步说,则是将宪政的各种视角作为研究方法分析整体或者一些具体的刑事诉讼制度。可以简单地提出一个问题,即宪政/宪法到底有哪些视野可以作为研究方法纳入到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领域之中呢? 如果根据宪政的原初内涵,宪制/宪法/宪政仅仅表现为一种政治秩序,根本之处在于宪制的内在结构和相应的权力配置;简单地说,最初意义上的宪政仅仅关心权力配置从这种意义上研究刑事诉讼法学,则只有一个视角,即从权力视角研究刑事诉讼法学。
如果从现代意义上理解宪政内涵, 用学者王希的话来说,即“宪政……以一种宪法为法理和法律基础的国家治理,是一种以宪法为基础的制度建设与政治运作……包括:政府的权力必须受到限制,人民的基本权利必须得到保护,宪法必须具有‘崇高性’,宪法文化必须成为公民生活与政府行为的一部分”。在这一基本内涵下,后两个因素(即宪法的崇高性地位与宪法文化)属于 “软”要素,必须经过一定的时间与实践才能形成, 而且即使形成也是处于“无形”之中,不具有很强的可分析性。因此,我们通常观察宪政的视角,就两个: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如果从宪政的这一内涵入手,则可以说,以宪政为视野分析与研究刑事诉讼法学有两大视角,其一为从权力视角分析,另一视角从公民权利立场出发。
对其它学者之观点梳理在这种框架下,我们梳理一下中国法学界关于以宪政视角分析刑事诉讼法学之一种现状。由于宪法与刑事诉讼法之关系属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一个前沿①,其发展还处于一种非常不成熟的阶段, 直接明确表达这种研究方法的学者可说寥寥无几。但是,由于宪法与刑事诉讼的特殊密切关系[3],实际上有很多刑事诉讼法学者涉足了这一领域,只不过它处于一种“默示”的状态罢了。因此,笔者在这里的分析,主要涉及那些没有明示的学者的研究进路,由两方面构成:一是通过学术期刊网,可以将最新、最全面的论文与观点作为材料;二是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著名学者的相关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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