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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文:毕业法律论文:俄罗斯联邦刑罚立法概念对我国刑罚立法的启示
毕业法律论文:俄罗斯联邦刑罚立法概念对我国刑罚立法的启示
| 文章出自:论文网站 | 编辑:职称论文格式 | 点击: | 2013-07-18 06:07:57 |

【内容提要】俄罗斯联邦刑罚立法概念分为“本质特征”、“内容特征”和“形式特征”三个特征群。在刑罚立法技能上,俄罗斯联邦刑罚概念具有一定的公道性和先进性。本文通过俄罗斯联邦刑罚概念传统和现行学说的研究,对我国刑罚立法概念提出了较为科学和明确的定义,这对于刑罚基本制度的研究、刑罚的公理执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俄罗斯联邦 刑罚 概念 特征 立法

刑罚的概念,在刑罚理论体系中具有前提意义和基础作用。刑罚概念答复“刑罚是什么”的问题。不对这个问题进行正确的阐释和深入的研究,在其之上的任何理论无疑都是梦幻泡影。《俄罗斯联邦刑法典》(1996年版)第43条明文规定了刑罚的概念,即“根据法院判决所规定的国家强制措施。刑罚针对被认定实施犯法的人,是根据现行刑法典所规定的对该人的权利和自由的剥夺和限定。”[1](p187)本文试对该立法概念进行一些浅显研究,意在对我国刑罚立法概念简直立提供一些参考。

一、俄罗斯刑罚概念的传统学说

从十九世纪开始到十月革命前,俄罗斯的刑法学家就对刑罚制度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刑罚学说被打下了坚固的理论基础,并在俄罗斯联邦刑事和刑事执行法形成过程中得到了应用。

1917年,在俄罗斯工农联盟取得政权后,《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1919年刑法指导性原则》中,首次提出刑罚的刑事立法概念。其第7条规定:“……刑罚是带有强制作用的,政权借以保障既有社会关系秩序免受违反者(犯法人)破坏的措施。”[2]随后.苏联在1960年颁布了新的《苏俄刑法典》,并于1978年进行了修订。但其中刑罚一章均直接规定了刑罚的目标,而没有给出刑罚的概念。[3](p8)苏联解体后,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明确给出了刑罚的概念,即在本文第一段提出的立法概念。

在俄罗斯法律文献中,刑罚概念被作为各种意义来适用,综合起来有如下几种学说:一是实施犯法的法律后果说,即把刑罚作为实施犯法必须负担的法律后果。犯法是刑罚的原因,刑罚是犯法的后果。刑罚与犯法形成了法理上的因果关系。二是作为刑事责任的方法说,即具有刑事责任本领的人实施犯法后,其要负担刑事责任,刑罚就是形式责任的形式。刑事责任是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认定,法律认定谁应该负担刑事责任,那么谁就应该负担刑罚。三是作为对于犯法人实施犯法行为所采取的刑事法律手段说,即刑罚是国家对犯法行为采取的制裁手段。刑罚是实现国家统治的工具和武器。国家通过刑罚来镇压犯法大概减少犯法。“刑罚是实现刑事法律中所强调的目标的手段。”[4](p262)“就像社会在自己的自然历史的发展进程中,产生了同犯法做斗争的机关,也建立了特别的社会制度——刑罚,作为保护社会制度免受犯法侵占的一种手段。”[5](p176-177)四是作为同犯法作斗争的刑事法律手段(武器、工具)。五是作为犯法人行为的处罚(报复),“刑罚是处罚,也就是对犯法和承认其行为有罪的人的国家谴责形式。刑罚由现行刑法典所规定的对犯法人自由和权利的限定和剥夺构成。刑罚根据现刑法典第60条要求由法院判决规定。”[6]六是作为对犯法人实施犯法的法院判决而引起的痛楚(剥夺、苦难)和某种损害。“处罚”作为性质包罗痛楚和苦难在内的“不可分割的和大部分不可分割的”本质需求,这些痛楚和苦难从未在法律思想领域中绝迹过。七是国家对犯法的反作用说。比如“刑罚是国家对个人实施犯法的反作用。”[7](p73)八是作为国家权力特权说。刑罚是国家权力的特权,是对那些进行反对国家公共秩序的人予以控诉和镇压的垄断权的特别情况。再进一步说,就是国家具有“禁止那些未被国家授予此权的人杀人”的权力,[8](p175)九是作为社会防卫手段说。“刑罚的个人责任原则和把刑罚实际用于有其身体的、生理的、心理的、理性的和别的特点的、不可重复的生活道路特点的具体人,迫使很多资产阶层学者承认:刑罚不但是社会防卫的手段,回复犯法行为破坏的秩序和国家政权的权威,而且另有某种更重要的东西。刑罚还是改革和重新教育人的一种手段。”[9](p178)十是作为国家强制措施说。“刑罚是国家的处罚性的强制措施,目标在于修复社会公理和预防社会犯法;刑罚只对承认完成犯法行为的犯法人实施,并归结为根据现行刑法典所规定的对该人权利和自由的剥夺与限定。”[10](p21-28)“刑罚是由刑法所规定的国家强制措施,其由法院判决所规定,以国家名义对实施犯法并承认罪过的个人作出,是对犯法人的自由和权利的剥夺与限定并引起前科。”[11](p13)

其中第十种是通说,现行俄罗斯刑罚制度的相干研究都建立在该学说基础之上。

二、在现行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的刑罚立法概念特征

在现行《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刑罚的的立法概念可以区分为三个特征:刑罚的本质特征、刑罚的内涵特征和刑罚的形式特征。

1.本质特征。能够区分刑罚和其他强制措施的特征应该属于刑罚的本质特征,也就是那些能够总体描述刑罚性质的特征,具体如下:

(1)刑罚是国家对犯法的反应。也就是对刑法典规定的,有罪地实施社会危险行为的反应。刑罚不能针对其他法律破坏行为,比如民事违法行为、违纪、违反行政和道品行为等;

(2)刑罚只能由刑法典所规定。刑罚的这个立法概念也符合《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3条,也就是法制原则的规定,即“行为是否构成犯法,以及是否应受刑罚以及发生其他刑法后果,只能由本法典规定”。

(3)刑罚只针对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实施了相应的犯法并具有责任本领的自然人。根据俄罗斯现行刑事立法,刑罚只能针对自然人。对未达到14周岁的人、无刑事责任本领人,刑罚不能作出规定(俄刑法典第20条、第21条规定)。

(4)刑罚只针对有罪地实施犯法行为的主体。根据刑事立法(俄联邦刑法典第28条),实施社会危害行为没有罪过也不刑罚。

(5)刑罚只能由法院判决规定,并以俄罗斯联邦的名义,按联邦立法规定的法律机关的刑事诉讼程序规定。它不能由立法机关和执行机构来规定(俄联邦宪法第一卷第49条)。

(6)刑罚自身具有前科(俄联邦刑法典第86条作了相干规定),其他处罚措施不以前科为法律后果。

2.说明刑罚内容的特征。(1)刑罚是国家强制措施,也就是达到法律规定目标之确定方法。刑罚不能自我目标(为了限定自由而限定自由)。刑罚不能是绝对不确定的方。式。比如,在1917年十月革命之后的一段不长的时期内存在以“在世界无产阶层革命胜利前”剥夺自由这种形式的定刑实践。(2)刑罚是强制性措施,也就是违背犯法人意志的作用。判处何种刑罚,采取什么诉讼方法以及达到什么效果.法院并不考虑犯法人的乐意与否。(3)刑罚是对人更为重要的(包罗宪法)权利和自由的剥夺与限定。刑罚总是与对主体一般地位的限定大小相联。这就是为什么在法律中它们要根据自己的严肃性来分类(刑法典第44条)。任何其他的法律责任都不能规定剥夺人的生命和无限期的失去自由。

3.说明刑罚形式的特征。(1)刑罚只能以刑法典第43条规定的形式存在。不是法院判处的和不是本法所规定的任何措施都不是刑罚。不能以某人实施犯法为由对他适用。立法对这条的规定,既针对立法者也针对执法者,即法院不能判处刑法典没有直接规定的刑罚,禁止刑法的类推。(2)刑罚不应该具有刑讯的形式。不能是严酷的大概侮辱人类的尊严;它应该建立在公理和人道的原则基础上(俄罗斯联邦宪法第21条;刑法典第6、7条)。[12](259-261)

三、对俄罗斯刑罚概念的综合分析。

刑罚基本概念研究,在俄罗斯很多学者的研究爱好中一直热度不减。这使俄罗斯联邦刑罚概念研究达到了很高的水平,并拥有了很强的公道性。这种公道性表现在:

第一,摒弃了“刑罚即处罚”的传统见解。处罚在刑罚中的理性内涵与对苦难的强制有关联。但是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立法者拒绝通过“处罚”来定义刑罚,而很自然地保留了处罚的一个“构成”之一——强制,并排除了和强制后果相联系的因素,也就是被谴责人的个性的,心理的、心理学的和精神的特征等事实。因此,只是客体个性的特征进入了刑罚的有效定义中。强制就其定义来说是对幸福的剥夺,而苦难、痛楚和重压则是它的后果。但不是全部来自国家对犯法完成人所采取的强制都是刑罚。由于经历重压和剥夺作为心理状态应该具有痛楚和苦难的性质(也就是作为被谴责人状态的个性特征),痛楚和苦难的实质是心理的、心理学的和临床心理学等学科的客体。

第二,明确了刑罚的特别性。其特别性在于执行刑罚实现了对犯法人特别的强制作用。区别于别的国家强制措施(行政的、纪律的、民事的),他表明:(1)因犯法而启动;(2)按法院判决来执行;(3)以国家名义来行使:(4)作为判决,其本身具有特别的法律后果。

第三,指出了刑罚的核心内容。即刑罚永久是对犯法人一定的权利和自由的剥夺与限定。比如,剥夺自由包罗限定移动自由;剥夺从事某些职务大概从事某种活动,如限定劳动权利。刑罚轻重通常由犯法轻重所决定,并考虑犯法人个性和其他状况。

第四,强调了刑罚永久具有最严肃的性质。也就是只能针对实施了犯法的人,任何其他人都不可以因他人犯法而被判断刑罚。因此,法院不能对不具备刑事责任年龄的肇事者的父母判处刑罚,假如他们不具有与此犯法的直接联系。

第五,体现了刑罚是同犯法作斗争的帮助手段.而不是主要手段。刑罚只管对人的行为有着巨大潜在影响力,仍被看作是国家最后的来由。当其他感化手段未能见效或显然不能见效时,才根据犯法行为适用刑罚。[13](p113)

在公道性的基础上,俄罗斯联邦刑罚的立法概念显示出比较大的社会适应性。首先表现在,此立法概念比较好地适应了俄罗斯社会制度的变革。虽然从社会主义制度回到资源主义制度是一种历史的倒退,但仅从立法技能而言,俄罗斯联邦刑罚的立法定义确实体现丁一定的进步性。其一就是明确了罪刑法定的原则;其二是在刑罚概念的立法第2款(第43条第2款)中抛弃了不合实际的目标要求。如“使他树立勤奋的劳动态度,切实执行法律,尊重社会主义公共生活规则”。[14](p252)这表明个人道德的完善不是刑罚的目标。

四、俄罗斯联邦刑罚立法概念对我国刑罚立法的启示与借鉴

我国1997年刑法对于刑罚直接规定了类型而没有给出明确的概念,这是我国刑罚立法的一个明显缺陷。在学理研究上.我国学者的爱好一般也集中在刑罚权、刑罚目标、刑罚功能、刑罚种类、刑罚裁量、刑罚执行和刑罚消灭等问题上,对于刑罚的概念往往一带而过,浅尝辄止。因此,关于刑罚的概念缺少深入的研究、理性的分析和正确的定义。

海内学者关于刑罚的概念,有代表性的学说有如下几种。一是处罚方法说。“刑罚是人民法院以国家名义对犯法分子适用的处罚方法。”[15](p34)此学说对刑罚的概念表述非常简洁,但对于刑罚的本质,刑罚的法律属性表明得不够清晰。二是基于痛楚的最严肃强制措施说。“刑罚,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层为了防止犯法行为对其社会利益的侵占,根据刑事立法,对犯法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楚基础上的最严肃的强制措施。”[16](394)此学说充分表明白刑罚的社会本质和法律本质,但把刑罚的后果(即痛楚)作为刑罚的基础,稍显不当。三是综合说。“刑罚是国家创制的、对犯法分子适用的特别制裁方法;是对犯法分子某种利益的剥夺,而且表现出国家对犯法分子及其行为的否定评价。”[17](p18)此学说指明白刑罚是对犯法人实施的特别制裁方法,并蕴含了对其行为的否定,但缺少了刑罚必须以刑法为规定的法律属性。四是一般意义上的通说。“刑罚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照法律对犯法人实行处罚的强制方法”。[18](p226)通说对刑法的定义也充足简洁,但对于刑罚的本质属性、特定程序和强制程度的规定稍显不足。五是以刑罚为命名的最严肃强制方法说。“刑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刑法中订定的赋予‘刑罚’名称,用以处罚实施犯法行为的人,由法院依法判处、特定机构执行的最严肃的强制方法。”[19](p13)此学比较全面地对刑罚概念的进行了揭示,但对于刑罚的某些内含之义进行外在表述,显得有些繁琐。六是刑罚学者邱兴隆提出的学说,即:“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在刑法中确立、由法院对犯法人适用并通过特定的机构执行的最为严肃的强制措施。”[20](p51)此学说蕴涵了刑罚概念的险些全部要素,并强调了刑罚来源的合法性、刑罚对象简直定性等,但缺少刑罚内容的明确性。

如上每种对刑罚概念的定义,都在揭示了刑罚作为多面事物的某种特别界限和特性的同时,拥有其存在的公道性,都能在理论上表述刑罚概念甚至把其作为它的基础。但是,由于每种事物都有其独特的本质,这种本质首先应该在其概念中找到表述。联合对俄罗斯联邦刑罚的立法研究,笔者试给出我国刑罚立法概念如下:“刑罚是根据本法典所规定,由法院判决作出的国家最严肃的强制措施;是由特定机关针对被认定有罪的人实施的权利和自由的剥夺与限定。”此概念实现了刑罚本质特征、内容特征和形式特征的有机联合。

综上所述,刑罚的概念应该给予科学的定义并应明确写进我国刑法,这既是刑罚基本制度研究的需要,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需要。

注释与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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