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回避是现代法律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司法程序制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为一种准司法活动,建立与完善回避制度对于提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公平公正的程序理念为视角,从回避主体、方式、事由、程序、效力与法律责任五个方面审视与检讨了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指出了其变革的路向。
关键词:医疗事故;鉴定;回避;审视
医疗事故鉴定回避制度及其必要性回避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无论在专制还是民主的法律制度中,都存在着回避制度。英国普通法中自然公正原则所派生出一条重要的规则就是:“任何人都不得在与自己的有关的案件中担任法官。”如果法律程序的主持人与程序结果有利害关系,则人们不会以公正的心态去认同该法律程序的结果。可见,在程序法律制度中设立回避制度是人们追求公正行为结果的需要。人类具有天然的公正情感,在相互交往的过程中维护公认的公正状态是社会正常发展的基本前提之当人类选择了法律作为解决双方争议的一种手段时,程序的公正性成了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程序公正是人们在设计解决权益冲突制度的首选法律价值。
程序公正的第一要义是,程序的操纵者与程序的结果应当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否则,程序的操纵者可能会利用自己在程序中的优势地位,促使程序的结果向有利于操纵者方向发展。因此,凡涉嫌于此种情形的程序操纵者不得再介人此程序,不得对该程序的发展产生任何影响。在西方法学史上,法律始终被认为是公正的同义词,所以,离开公正来谈法律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至今公正“乃是所有法律的精神和灵魂”即这一论断仍为西方法学家所认同。因此,在西方国家中,法官之所以如此受人尊敬,与他的诉讼程序中不偏不倚的中立地位具有相当密切的关系。法官这种中立的地位取决于他受诉讼法的回避制度制约,可以说,如果没有回避制度,法官的这种中立地位也就难于保障随着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法典化运动的开展,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和诉讼程序在法律价值上的某种共性,使诉讼程序中回避制度移植于医疗事故处理程序有了法理基础。
通过我国立法者的努力,在医疗事故处理程序中确立回避制度已成为现实。医疗事故鉴定中的回避制度是指鉴定人出现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事由,依法退出鉴定活动的法律制度。从公平正义的理念出发,回避制度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 (l)医疗鉴定权是一种裁判权,以追求公正的裁判为最终价值取向,作为裁判主体的鉴定人在司法过程中除严格服从法律外,还不可避免的会受到社会关系、传统、信仰、偏见、自身下意识等因素的影响,鉴定人一点也不比其他人更能摆脱这些因素对其鉴定过程的影响(3)。回避制度作为一种诉讼理念和制度设计,其目的是尽可能减少这些因素对鉴定过程的影响,实现鉴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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