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是一个过去长期为人误解而被遗忘了的法律部门,行政法学相对于其它部门法学也是最落后的法学学科。但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告诉我们:要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要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要实现社会主义国家高效能的科学管理,离开行政法不行。我们的目标是要建设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行政法,为此必须在加强行政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两方面下功夫。一、行政法的发展过程是其民主性、科学性不断加强的历史过程马克思说过:“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它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态意横行。”(第6卷第291页)行政法并不例外,它根植于社会经济基础,根植于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
有了国家,有了国家管理活动,就开始有行政法。在行政法学史上曾有过古代有无行政法的争论,有人认为,古代没有行政法,行政法只是近代资产阶级国家建立后才有的。这不符合历史事实。中国奴隶社会国家就开始有组织奴隶制国家的行政法规范,中国封建社会曾产生过以为代表的内容庞博、规范细密的行政法。当然就总体而言,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的行政法贯穿着专制主义精神,但我们不能因此就抹煞其行政法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具备的某些科学性。行政法随着历史发展而发展。资产阶级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治思想,提出了“三权分立”和“依法行政”理论,他们把行政从国家职能中独立出来,并进行科学研究,创造了与民法、刑法等分离开来的行政法。
随着资产阶级国家统治和行政管理经验的积累,使近代行政法得以产生,其民主性与科学性无疑比封建时代的行政法前进了一大步。他们阐发的“依法行政”的主要内容包括:1.行政权的运用,不得和法律相抵触;2.非有法律根据,不得使人民负担义务,或侵害人民的权利;3.非有法律根据,不得免除特定人应负的义务,或为特定人设定权利;4.在法律听任行政权作出自由裁量的场合,其决定仍应合法。
这些资产阶级的法治思想是以资产阶级民主为其基础的,其实质就是维护和发展资产阶级的利益。资产阶级行政法在不同资本主义国家社会历史下具有不同的特点。有的国家行政法注重行政组织的内部结构的建设,旨在提高行政效率以配合现代行政管理的需要;有的国家行政法则强调防止行政官吏独断专横,以便保护公民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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