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司法行政机关,是从事辅助国家法律实施活动的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一个职能部门。它们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一样,都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行政机关不同于一般司法机关。司法机关,顾名思义,即是实施、执行法律的机关,一般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它们各自依法享有侦查、检察、审判等权利。
司法行政机关不具体地“司法”,而是管理与“司法” 密切联系的司法机关的行政事务工作,以辅助国家法律的实施,保障国家的司法机器得以正常运转。我们习惯上通称司法行政机关为司法机关,是就其广义而言的,目的在于使之区别于其它国家机关。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的任务主要有以下六项: 1.领导、管理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干部和律师、公证人员,轮训上述部门干部,领导政法院校、法律系和各类政法学校,组织编审法学教材,加强政法专业教育的建设,有计划地向法院、检察、民政、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输送新生力量。 2.领导和管理法制宣传工作,普及法律知识,加强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 3。领导和管理律师工作。 4。领导和管理公证工作。 5.领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6.调查研究司法行政工作中的政策、理论问题,调查研究犯罪问题特别是青少年犯罪问题,等等。
合口浇水限.马迄十Jt口目J龟刀夕材Jp.4产我司国法行政机关的性任质和务建国以来,我国的司法行政机关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从一九四九年到一九五九年,我国设立了独立的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司法行政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在这期间对于保障国家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一九五七年以后,轻视法律的思潮不断滋长,很多正确的法制原则和司法制度被批判和废止,法学教育、法制宣传被削弱。
到了一九五九年,司法部被撤销,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置司法行政厅管理司法行政工作。此后二十年内,特别是在 “文化大革命”中,司法行政工作遭到大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重新确立了正确的思想路线和政治路线,终于在一九七九年恢复了独立的司法行政机构。司法行政机关恢复伊始,相当多的人对其性质和任务不太了解,对重建独立的司法行政机关的必要性认识不足,个别地区还提出要撤销司法行政机关。有鉴于此,必须向广大干部和群众说明重建独立的司法行政机关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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