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分工明确的条件下,商品生产的内在矛盾转化为生产与加工、流通、消费之间存在的利益对立的关系,而初级产品生产者往往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在农业领域,初级农产品的生产要受制于资源供给和自然风险的双重制约,且生产周期长,改进技术的难度大,降低成本的潜力小。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真正建立起来,市场机制还发育不全,农民与工业厂家和专业商人发生交易关系时总是处于竞争力弱、被动不利的地位。马克思在中揭示:当各产业之间利润出现非均衡分配时,处于不利地位的产业渴望得到平均利润率,会本能地采取经济补偿手段,追求利润平均化。
农业产业化经营,就是在交换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初级农产品生产者为了获取社会平均利润而采取的有效措施。因为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办法是调节和重新整合生产与流通的关系,把二者的利润兼顾起来,建立一个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这正是农业产业化经营能够得以发展的初衷。这种经营体制在一定的程度上能缓和农业资本与商业资本之间的矛盾,消除了生产与流通的利益对峙。
马克思就曾明确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利益驱动是生产发展的动力源泉,也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在历史上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能忽视利益原则,同样需要发挥利益驱动机制的作用。农业产业化经营包括多个利益主体,他们联合起来进行一体化生产经营的动因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并且使各经济主体能获得平均利润。首先,产业化群体联合的目的必须针对农户独立生产经营的缺陷,如进入市场的障碍、技术和资金的匮乏、信息不灵、规模太小、竞争势力弱。其次是产业化群体的趋利性,既有农户放弃独立经营来换取各生产环节上的利润,也包括其他经营主体应追求的利益。因此,利益吸收是产业化群体各方联合的契机和保证,其引力越大,各经营主体之间的联结越紧密。
马克思对分工与协作对社会经济发展所起的巨大作用,曾经作过充分肯定,认为生产力发展归根到底总是来源于社会内部的分工。指出通过协作,不仅“提高了个体生产力,而且是创造一种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本身必然是集体力”。在分工基础上进行协作,是生产社会化、一体化和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的突出表现。分工将进一步促进生产的社会化、专业化和社会生产力的提高。而协作是分工的客观要求,通过协作,劳动者才能把个人力量联合成集体力量,它具有创造集体生产力,提高个体与整体劳动效率,节约交易成本等作用。
农业产业化是按照生产社会化的客观需要,在其内部各个环节、各经济主体进行分工与协作。发达国家的生产专业化,使其农业产业化分工与协作的水平达到了很高的程度。如美国的农场专业化,到1969年,以生产一种产品为主的专业化农场已占 90%以上,仅此一项,使美国农产品增产 40%,降低成本 50%~80%。而经营一体化形式又使其内部各主体既分工又协作,实现了各环节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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